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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现出来。如何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各级党委尤其是基层党政领导面临的重大考验,也是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围绕化解社会基层矛盾的调查与思考这一课题,深入我市永定县西溪乡开展调研活动,对我市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进行了初步梳理和思考。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联系我市当前乡镇农村的实际,归纳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房屋土地纠纷。一方面农村土地纠纷频发。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由土地引发的纠纷错综复杂枝节盘根。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相邻土地、房屋通风采光、违章建筑引发的邻里纠纷。如: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伴随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种田变为“零负担”,土地的“含金量”大大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过去因农业负担过重而放弃土地的农民又索要自己的土地,对原定合同予以反悔解除,从而引发纠纷。另外,近几年,城市居民到农村买地买房因房价上涨、一方反悔从而发生纠纷。
(二)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在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当选者与落选者的矛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等等。
(三)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主要是农民与企业污染排放之间矛盾。如我市曾发生某村众多村民与排污企业之间就饮用水的污染整治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四)婚姻家庭矛盾和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等引起的婚姻家庭和经济纠纷。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案件增加、赡养问题多发等。另外农村私人间经济往来增多,民间借贷纠纷频发,还出现了高利贷等新情况新问题。
(五)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村民在务工或帮工过程中造成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电动车逐年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增加,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纠纷。
(六)基层组织管理引发的纠纷。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机动地、调整已经承包的土地而引发纠纷;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不及时、不到位、工作不当或忽视了农民的权益引发的纠纷;村干部在经济管理中缺乏透明度、分配不公、贪污腐化等引发的矛盾。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调查中,明显地感觉到,当前在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广泛性。一是矛盾纠纷类型多。从前文论述中可以看出,众多的农村矛盾纠纷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违章建筑问题、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邻里问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问题、要求落实政策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诸多方面。二是矛盾分布广。几乎每个村都有矛盾纠纷发生。
(二)具有显现性。当前农村人民内部矛盾有较为突出的显现性。一是潜在问题在民主进程中显现出来。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实践过程看,诸如派性斗争等有死灰复燃现象。二是干群矛盾在村民自治中暴露出来。如在村民依法自治过程,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农民对村务、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一些农村干群潜在矛盾显现出来。
(三)具有群体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往往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大,如果群众利益诉求未能实现,一旦矛盾发生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如果征地款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农民集体阻挠项目建设等等。
(四)具有复杂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相对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矛盾主体多元化。有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农民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有当地农民与新居民之间的矛盾,农村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阶层矛盾也有所表现。二是矛盾表现交错化。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往往存在矛盾表现交错的情况,如经济矛盾中包含分配矛盾、干群矛盾等等。三是矛盾原因多重化。比如某些农村的矛盾,既包含征地拆迁中愿望得不到满足的经济利益矛盾,又包含一些历史遗留矛盾、家庭矛盾。
(五)具有局部对抗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虽然不是敌我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存在局部对抗性。一是矛盾形式存在偏激性。从当前许多矛盾纠纷来看,往往是当事人双方要求强烈,心情迫切,情绪激动。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围攻工作人员等事件。二是引起矛盾对抗性因素增加。如对群众利益诉求不重视、解决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三是一些村的干群关系恶化,引发矛盾对抗性。
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根源和背景,经过对调研情况的分析,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社会矛盾,都直接或间接的与农村经济落后、乡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有直接联系。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形成了强烈反差,城市差距继续扩大,发展水平严重失调。这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和谐进程,是农村社会矛盾产生地根本原因?
(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一方面取决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承包、土地租凭、土地征用。征地补偿等涉及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等因素的限制,政府对农民群众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对失地失业,又无养老、医疗保障;面对因公致残,生活极度困难;面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受到破坏;面对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广大农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纠纷,激化社会矛盾。
(三)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少数干部不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不够,不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推诿,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导致各种矛盾由小变大,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法规水平低,不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注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处理矛盾纠纷方式方法失当,引起群众不满,上海了干群之间的感情。
(四)预防调控机制不健全。完善健全的预防调控机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证。有些地方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工作责任制。有的村社干部配置过少,加上经费保障不足,维稳工作难以开展。直接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不仅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定期排查调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有配套的奖励制度和惩戒措施。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1、各乡镇都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2、乡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
3、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1)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有的地区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对所摸排出的矛盾纠纷分门别类梳理,逐项研究制定解决措施。(3)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4)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取长补短。(5)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1、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纠纷的排查调处时,乡(镇)村两级全力以赴,对可能引起的矛盾纠纷和治安苗头高度重视,做到未雨绸缪。
2、是用足用好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生育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
3、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与司法部门协调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既减轻基层政府的信访压力,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及时、就地、不拘形式、便民利民、及早发现、尽快解决的特点,能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基层政府非常重视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把那些办事公道,热心做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加强对村级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的将调解员工作纳入村级转移支付,实行误工补贴,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5、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新时期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有的单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已无力解决,这就要充分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合力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对那些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比如,近年,休宁县五城地区在以前“联勤联动”警务工作机制(注:五城地区将五城公安派出所、商山公安派出所、五城森林派出所、五城龙湾交警中队的警力整合起来,成立一支联勤联动综合执法队伍,率先在全县推行“联勤联动”警务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联勤联动”工作内容进行了充实,增加了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法庭、工商所等力量,将其上升为社会治安防范工程。对于保卫重点工程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大型集会安全保护、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等发挥了重大作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大提升。
五、对新时期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前,农村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下,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通过法律政策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扩大。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全局上防止矛盾扩大。
1、是要明确职责,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直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综合调处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大调解”工作格局。
2、是要发挥党委在化解矛盾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3、是要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矛盾解决在最基层。农村党支部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在解决各种农村矛盾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好村民依法自治,从矛盾发生的第一地点及时有效地加以控制和化解。
4、基层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三)要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制度
1、建立预警机制,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要走群众路线,建立预警机制,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新机制,做好矛盾排查预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二是要健全信访制度,积极控制矛盾苗头。要构建新的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规范信访工作。
2、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局部对抗性矛盾。局部对抗性矛盾往往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要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一是要建立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应急机制。镇党委、政府要有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当发生对抗性事件时,要迅速有效地调动各方力量,控制事态发展,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出动,快速展开,及早控制事态发展。二是要明确处置职责,稳妥有序化解不安定因素。在发生局部对抗性群体事件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己的处置职责,积极解决各个环节的问题。
3、完善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机制。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域、跨行业、涉及多部门,单靠基层调解委员会或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无法解决,这就要完善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机制,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
4、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同时对矛盾纠纷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对矛盾纠纷的调处,特别是一些重大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纠纷要实行跟踪督查督办并实行回访,对处置不当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加强人民调解,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新形势下基层政府要较好较快地化解矛盾纠纷,就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调处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调解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调解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矛盾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实际上,有些乡镇政府和村级财力有限甚至很困难,致使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难以落实。要确保村级调解组织发挥其应有作用,建议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可实行奖惩制度。如:对村级无矛盾纠纷上交或较少、调处率高的可实行适当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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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思考
作者:祝轩 王新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基层检察机关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细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关机制、刑事和解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渉检上访应对机制、检察救助机制等制度方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将社会矛盾化解落实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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