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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大做强执法质量考评体系
现有的执法质量考评很大程度上是“执法卷宗”的考评,基本上是以卷宗质量好坏来衡量或评价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执法质量,虽然接处警、信访、监所管理、民警执法素质测评等工作也纳入其中,但都是年终一次性的抽查,既不全面,甚至不真实客观。公安所有的工作都可以说是“执法”,可以考虑把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做大、做强,成为一个全面衡量、考核公安工作的平台。
二、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完成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但这样一个平台单靠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是远远不够的,法制部门可以作为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相关警种以及政工、纪检、督察、信访部门等部门必须参与,如何共享这些部门相互间执法监督的信息,如何落实各部门在执法质量考评中的责任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
上级业务部门既是执法主体,又是基层所队的上级业务机关,具有监督、指导和服务作用。上级警种部门对本警种本部门情况最为熟悉,同时对下级警种部门又握有相当的资源。基层所队执法问题多少、执法能力高低、执法质量优劣、执法权威大小、执法公信力强弱,都与本系统的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视程度、督导力度直接相关。基层所队的上级业务部门最熟悉本系统执法工作的情况,对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更为精通,因而对下级业务部门行政管理情况进行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在统一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等方面,具有更强的专业优势,上级业务部门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考评也更为有力,因此,建议关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考评由各自的上级业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如刑侦负责对案件现场的勘查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检查;治安负责对户政、治爆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工作检查;信访负责对信访案件的落实、检查;督察负责对全局民警、单位的投诉以及各项专项公安工作的督查考核;指挥中心负责对接处警工作的质量检查等等;法制部门则负责对各类案件的考评并结合上述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执法质量考评
上述相关警种、部门参与执法质量考评后,就不是年终一次性的抽查,而是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这就需要一个强大、先进的网上执法质量考评系统,能将这些日常检查、落实工作纳入到该系统中,有关数据、结果自动生成。
执法质量考评应以平时考查、阶段考查为基础,特定案件考评和年度考评为重点,避免年终一考定终身的不合理模式,并注意四者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要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根据不同考评对象、任务,合理选用考评办法,使考评更加简洁高效,避免重复考评,切实减轻基层公安机关负担。要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与日常的执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把提高执法质量融入各项执法工作之中,以促进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注意各种考评方式的衔接,充分运用纪检、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多项结果,全面客观的考评执法质量。
随着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加强,当前应充分利用网上考评手段,实行网上考评与网下考评相结合。网上日常考评要与案件审核同步进行,实现每案必评和实时、动态考评。要完善考评案件网上随机抽取、考评成绩网上自动生成等功能,树立考评权威,降低考评成本,提高考评效率。
四、考评结果的运用必须严格,奖惩兑现
对于个人,考评系统能够自动生成个人电子档案,将作为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于单位,考评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评定各种等级的重要依据;对于单位负责人,个人档案和所在单位考评结果将作为提拔晋职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自认,实行执法责任追究而不仅仅是错案责任追究。
考评结果与工作指标挂钩,注重考评的法律效果和工作效率的统一。执法质量首先要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公正优先于效率。在考评中,要弱化过去的“过程”考评,注重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增强民警的责任心,提高群众的满意率,以保证公安执法的工作质量。一是考评结果与政治利益相挂钩。对执法质量优秀单位的领导和执法办案质量优秀的民警,要大力表彰晋级、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对执法质量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优评先,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主要领导者予以免职;对执法质量不达标的民警不得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和晋升警衔。二是考评结果与经济和利益挂钩根据执法考评实际得分情况,对执法质量优秀的民警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对执法质量差的兑现经济惩罚,后果与末位调整相挂钩。凡被确定为年度执法质量末位的所队长和民警,应由主管局长进行诫勉谈话,进行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重回原执法单位,不合格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三是考评结果与追究执法过错相结合,要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凡是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不管是谁,都要严格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民警责任,还要追究责任领导责任。
五、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衡量检验公安工作成果的根本标准。公安机关内部评价、一系列客观标准证明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再好、再优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强和满意度低,再好的执法质量也没有任何意义。建议执法质量考评标准中增加针对被考评公安机关的社会安全感调查、公众满意度调查主观标准。此外,还可以引入被害人调查、警民关系调查等社会评价机制。目前,需要注意的对被处罚人员调查结果要注意慎用,避免满意度与执法质量相悖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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