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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优秀范文五篇)

2022-10-19 2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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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办理指南

1.工作目的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科学的提出防洪影响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来规避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泄洪等方面的不利影响。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规定的建设项目。3.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 4.审批权限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3条 5.法定依据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5.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6.申报材料

6.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申请审批的文件或报告;

6.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 6.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6.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5建设项目周边近期比例为1:10000-1:2000的地形图; 6.6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6.7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7.办理流程

7.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7.2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申请审批的文件或报告。

7.3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7.4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建设单位、防洪影响评价编制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7.5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建设单位、防洪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召开评审会,并出具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评审意见。

7.6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有关单位修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完毕后按照原程序申请复审,直至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合格。

7.7防洪影响评价工作结束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8、注意事项

8.1申报提供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实。

第二篇: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单位:(必填)

(盖章)

申请日期:(必填)

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设计单位

报告编制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

名称

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建设规模等级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等级指标

涉及蓄滞洪区情况

蓄滞洪区

涉及县(市、区)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报的材

编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本项由审查机关填写)

第三篇: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执法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68号)第28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规定: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构:

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处、科、股)、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执法权限: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执法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报告书一式两份,涉及山区河流、水库、湖泊等建设项目由防办受理,受理后将进行审查办理。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预审,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专家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建设项目,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证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名称:

水利

第四篇: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八步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申请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附件2);

(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2份;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含图纸);

(四)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者签订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2份,原件交验);

(五)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八步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4-5282328 投诉电话:0774-5291663

附件: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流程图

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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