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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该标准于1985年8月16日发布,1986年10月10日实施,共五章22条。(分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
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xx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以做到。
接到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档案局下发的《关于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政府法发[20xx]xx号)文件后,我县高度重视,根据县主要领导安排,按照文件要求,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档案局联合成立了行政执法档案自查领导小组,并制发了《关于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政府法发[20xx]1号)文件,对专项检查进行了专门的部署和安排,经过单位自查、抽查检查、专项汇报等几个阶段,圆满完成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 行政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行政档案管理评查工作,从3月份开始,至5月初结束。评查范围是37个行政执法部门2011年形成的重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整理归档工作。整个评查工作分为安排部署、案卷自评、总结抽查3个阶段。在案卷自评阶段,全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历时近一个月,共提交自查报告近40份,整改发现问题150余条。4月15日-5月3日,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档案局组成3个联合调查组,开展行政执法档案抽查检查,共抽查县交通运输局、县计生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物价局等十余个行政执法单位。共抽查行政执法档案300余份,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整改情况进行了摸底整改。
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主要做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并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使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按照市《**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制作规范,一是行政执法档案装订成卷。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做到一案一卷,统一编号;二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顺序排列,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三是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制作目录,目录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不得更改和简化;四是行政执法档案的封皮,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五是对行政执法档案卷内破损的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六是行政执法档案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三、存在问题
通过此次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检查,反映出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处罚证据种类相对单一。偏重采用询问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其他证据种类较少,个别案卷不能准确地反映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后果。
(二)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提高。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环节仍比较薄弱,重处罚、轻取证的意识还比较严重。部分行政许可未按照承诺时限办结,出现超限作出,个别案卷还存在重要的行政执法文书没有依法及时送达。
(三)文书制作和档案整理不规范。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提问针对性不强,内容过于简单;部分现场记录不完整、不具体,缺少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部分案卷归档装订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标准操作,封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排列、页码编写、纸张规格不规范等等。圆珠笔填写执法文书、金属物钉卷归档等现象也有发现。
(四)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存在程序违法现象。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处罚随意性较大
四、下一步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提高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重要环节。
(二)加强培训,提高水平。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要通读、吃透,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案卷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质量,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学习教育,推行、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将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评内容。
(三)查找原因,及时整改。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以这次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检查活动为契机,针对检查组对本单位本部门评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主动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整改,真正使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检查活动达到查找问题、纠正问题和促进工作的目的。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档案局将跟踪检查,对于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启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把检查情况列入年终依法行政考评分数。
(四)健全制度,追究责任。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内部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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