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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文件和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存储的涉密文件,要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和清理,严格落实保管责任人。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定不少于8位数的开机密码,有专人使用和管理,密码报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备案。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送修的,须经保密部门和信息通信部门的检查和技术处理。涉密计算机硬盘损坏后,需将硬盘拆下,交有关人员妥善存放,经分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交分局定点单位销毁。
第五条
要对涉密计算机硬件资源加贴标签及定密标识,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各涉密单位保管。
第六条
严禁“一机两用”行为。涉密计算机要有完善的安防措施,严禁接入公安信息网、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在系统进入、资源共享、屏幕保护等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输出涉密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由专人进行操作并登记、备案,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下载涉密信息、拷贝涉密信息和将涉密信息制作成光盘。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系统的软件配置,不得进行公开交流和擅自对外公开发表。
第九条
外来人员和非本单位雇用人员不准单独接触非涉 密计算机,严禁接触涉密计算机。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控制参观,必要的参观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要严格备份,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确保备份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存储、处理涉密文件及信息。
第十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联入公安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有无线上网设备
XXXXXX基地
开展非涉密计算机保密安全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局机关开展计算机保密安全专项检查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基地非涉密计算机无储存、处理涉密文件、信息;无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信息等情况的发生,在基地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职责分明。
基地接到市XX局《关于开展非涉密计算机保密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后,对自查工作做了部署,由办公室建议专人负责对基地办公使用电脑进行检查,并经领导批示同意执行。
二、整体推进,措施得力。
按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基地内部于2月7日至10日使用配发的专用“文件检查工具”对所有非涉密电脑进行了排查。排查工作电脑15台,扫描文件3万余条。未发现任何涉密文件及信息,所有电脑均已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在近期内进行了查杀病毒的工作。还建立了《XXXXXXX基地计算机保密检查登记表》,根据检查结果做了详细明了的记录。
三、加强保密意识
基地以本次保密安全专项检查为契机,宣传了信息保密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对保密工作的认识,绷紧了保密工作这根弦。增强了今后工作中对涉密文件、信息的保密警惕性。
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股(室)所、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在局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以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政务内网。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主要用于处理涉密业务和内部办公业务,不得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递和转载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第五条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和授权,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交由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操作。
第六条 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间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利用中间计算机进行转存处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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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秘密信息输出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手续,特别是对国家秘密信息输出的范围、数量和介质要有明确的记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可控。
第八条 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应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统一检修和保养。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并将涉密信息和软件备份,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不能彻底清除或卸除的应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不再继续使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履行清点、登记手续,进行技术处理后将硬盘及时销毁,一律不得进行捐赠或当作废品出售。
第十一条 各股(室)所、事业单位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局保密办、县保密局报告。
第十二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 计算机使用人即为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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