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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监浙监局公文中保会江管办室件浙保监办发z20xx{30号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xx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3号)精神,我局决定对辖内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分为自查自纠、机构清理两个阶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范围自查范围为20xx年和20xx年1-3月辖内各省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涉及重大问题可追溯与延伸。
(二)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内容自查自纠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状况、高管情况、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许可证时效、职业保险、保证金缴存等内容。
2.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1)是否存在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误导的行为;
(3)是否存在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是否存在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是否存在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机构清理
(一)清理标准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实施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保监发[20xx]3号文精神,对部分自查自纠情况不到位和列为重点清理对象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法实施清理。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按照以查促改、标本兼治的原则,组织各级分支机构,对照自查自纠内容和要求,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清理重点,逐条逐项开展自查,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内控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填制完成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制定整改方案。根据自查发现问题,各公司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进度,细化相关整改措施,完善整改组织安排,确保整改方案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三)实施整改并提交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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