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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统计自查报告(大全)

2022-11-06 19: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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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统计自检自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统字[xx]84号文件和县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镇于xx年6月6日召开镇、村两级统计工作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安排部署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逐项落实自查自纠、边查边改措施。现将我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纠改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通过对我镇镇、村两级xx年1月至xx年6月的统计表和各项调查工作进行自查,我镇在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下列违法行为:

1、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没有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3、没有未经批准,擅自制印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4、没有单位领导干扰统计数据,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行为;

5、没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6、重点对各项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进行自查、复查。

二、我镇在抓好统计基础工作中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了镇统计站、统计站由党政办公室、统计办公室、计生办公室、经管办公室组成。人员有党政办主任、政府统计员、计生统计员、经管统计员,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2、政府、计生、经管、教办、公安及9个村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员。

3、镇、村统计工作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档案。

4、统计工作制度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5、政府专职统计员按文件要求持证上岗。

三、存在问题

1、少数兼职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还不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要求;

2、村级由于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直接影响统计人员的工作情绪,造成部分统计表册不健全。

3、村向各部门上报的表册数据有不统一的情况。

4、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和数据失真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经政府及执法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纠改措施:

1、每月统计站对村级统计员进行一至二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村级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2、进一步做好村级统计员的思想工作,尽量稳定统计人员队伍;

3、建议上级统计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加大执法力度;

4、统一思想,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统一、完善。真正做到向各级领导体统制定政策真实可用的统计资料。

第二篇:统计局自查报告

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行政法规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行政执法情况作了认真检查总结,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1、以新统[]4号文印发了《新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全局科、室、队结合本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2、建立了《统计局行政首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局长、分管局长以及法规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3、因人事变动,重新调整充实了新平县统计局“四五”普法领导小组。

4、建立了《统计局法规工作制度》及《统计局法规岗位职责》。

二、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促使统计法律、法规家喻户晓。

我局通过不同形式组织经常性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是利用岗前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对广大统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积极组织各乡镇、部门统计人员16名参加玉溪市统计局举办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班;积极推荐8名人选,参加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证》培训班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从事统计的自觉性。二是为了维护《统计法》的权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统计,力求不出假数,精心组织转发玉溪市统计局《关于云南省元江县金珂集团糖业有限公司瞒报统计数据的通报》文件120份发至各单位(部门)、厂矿企业。

2、统计局“四五”普法工作,圆满通过县普法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

是全国“四五”普法教育总结年,我局在圆满完成统计“三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准不足,精心制定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提出了“以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行政法律为基础,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者和统计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深入开展统计法规检查,扩大普法宣传效果,提高统计法制的权威,为我县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证作用,为推进依法治县,促进全县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的指导思想。并在规划中针对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人,广大统计工作者、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五种不同的对象提出了不同的宣教学习内容。

3、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按照玉溪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通知》(玉统发[]41号)文件精神,在原文转发到13个各工业企业单位的同时,重点对8个工业企业单位进行抽查,并把抽查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进行数据评估。

三、统计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官扰数、官出数现象日趋增多,统计执法困难加重。

当前由于利益多元化和目标考核的驱动,人为干扰统计数现象较为突出,虽然各级领导干部都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反感,但许多人又出于无奈,随应趋同,在诸如农产量、工业增长速度、 GDP、人均收入等统计指标上形成一定程度的虚报浮夸风,在利税、农村出生人口等统计指标中形成作假瞒报风。由于这些风气大多来自领导干扰,给统计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同级统计部门很难排除来自同级党政领导的干扰和说情,顺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2、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执法任重路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统计调查对象变动较大,受其影响,兼职统计人员无证上岗,统计调查单位不申请统计登记,不建立和保存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党政主管部门未经审批滥发统计报表等现象较为普遍,依法治理统计工作任重路远。

分析产生和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单位和政府领导人统计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是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以数谋私、以数谋利腐败风气依然存在;三是统计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基础建设薄弱矛盾突出。

四、进一步改进统计执法工作的设想

针对统计执法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分析其原因,我们认为必须通过进一步做好统计执法工作逐步加以解决。

首先还是应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扩大统计法律影响和氛围,特别要消灭宣传死面死角,真正使管统计的领导人员和作统计的工作人员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依法管统计,依法办统计,减少和避免对统计的人为干扰和人为参与违法。应利用“五五”普法进一步做好统计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还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扩大统计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三,要按《处罚法》要求修订好地方统计法规并搞好配套规章措施。

第四,以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强化统计检查员队伍和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为侧重,搞好统计执法基础建设。

第三篇: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遵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全县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安常法[]4号)文件精神,我局精心组织、广泛征集意见,认真进行整改,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制定制度,明确责任。我局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法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任务和责任,制定了具体且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对各股主管范围内的矿山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出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同岗位,从局长到矿管员等都制定了岗位责任制,确认局长为我局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其权限和责任范围,制定了《矿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矿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股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把各个岗位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水平,我局积极参与市、县级组织的法制培训,年初以来组织了2期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所有的执法人员都按规定申报、办理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在执行公务中,严格依照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文明执法的要求,做到不故意刁难,不敲诈勒索。在对我县矿山无证开采、超界开采、拖欠规费、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做到亮证执法。该停产整顿的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该限期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关闭的给予坚决关闭。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切实维护矿主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要求听证、行政复议等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三)政务公开、透明执法

我局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配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为重点,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加大执法透明度,做到行政执法有告知,事前事后有监督。着力使我局实现“五个明显”,达到“两个优化”,即: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行为明显规范,廉洁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政务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严格票证、档案管理

我局按照有关罚没款管理规定,要求各股在行政执示中做到票款分离,由指定的机构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及时上缴。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由专人管理,做到领取文书有记录,归档有序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今年我局虽加强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矿管执法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虽有较大提高,但离法制真实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时也出现较为简单的执法行为,未能很好做到以法服人。

2、今年虽大大地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由于以前基础较为薄弱,未能做到面面具到,部分群众和领导对矿业法律法规还产生较模糊的认识。

3、由于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建章立制正处于摸索过程中,有些制度及机制还存有不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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