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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设计(论文)题目:论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 2002年4月1日以后至 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14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14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14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14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14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14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10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法律责任是法学基本范畴之一,也是现实法律运行操作中必须予以充分把和高度重视的概念,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而在法律责任理论中,在法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上,长期以来法学界并没有取得共识,因此法律责任的概念就成为法律责任理论所要研究的首要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在给法律责任以恰当的界定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下前人提出的种种观点.法学界关于法律责任概念议论纷呈,但以其指称中心词不同,法律责任的概念大致有以下几种:
1. 义务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义务”、“第二性义务”.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说,法律责任是“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①再如,张文显教授在吸收义务说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把法律责任界定为“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处罚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处罚”、“惩罚”、“制裁”.如哈特指出“当法律规则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时,(根据另一些规则)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强迫对受害人赔偿.”③再如,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
3.后果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某种不利后果.如林仁栋教授指出:“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它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后果说揭示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责任的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但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后果,只能说法律责任中包含法律后果的素.而且后果说的局限还在于它/没有说明不利后果或否定性后果不都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
4.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它把法律责任说成是一种主观责任.如“责任乃是一种对自己行为负责、辨认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把它看作是自己的义务的能力.”再如“而在法律上泛称之责任,有时指应负法律责任的地位及责任能力(主观意义之责任).”④这种学说的合理性在于说明了法律责任的道义内容,使法律责任从残忍的结果责任中解脱出来纳入法制文明的大道.
5.状态说:它把法律责任认为是一种状态.如“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些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所处的某种特定状态.”再如“法律责任是由于产生了违反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和权力,不当履行义务的思想或行为,国家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或与损害行为、致损物体有利害关系的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的必为状态,这种状态有法律加以规定.”⑤有些学者把状态说等同于法律后果说.但是恰恰相反,主张状态说的学者是把状态说与法律后果说是区别开来的.
从以上中外法学家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各种不同的论述中,足见法律责任的复杂性,不管是部门法学还是法哲学都未能形成统一的概念解释.正如德国法学家哈夫特(Hafter)所说:“如果说责任问题是刑法的根本问题,那么,明确责任概念就是第一要求,但是,我们离这种状态还很远.实际上,在应该成为法律学的帮助者的哲学中,也没有成功地阐明人类责任的本质,没有使法律学能够把它作为一个确定的、普遍承认的概念来使用.”但是,由于法律责任问题的重要性,明确界定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法学理论自身发展的前提,也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概念的特点
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是责任者所处的一种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与前面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状态的含义基本相同.但我们觉得法律地位比状态更准确,更能体现其法学范畴的性质.法律地位“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的每个方面均涉及到一定的权利和责任”.在法律责任中,责任承担者处于这么一种法律地位,就应当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因此是应然范畴,是一种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制裁是可以由于某些原因被免除的,从而没有转化为一种现实,没有接受法律制裁,没有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指责任者由于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个概念的特点就是:
(1)这个定义通过/应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句式与“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相区别,也就是与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相区别,来强调法律责任不能等同于法律后果,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责任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法律后果承担说”.
(2)这个定义,既包括了过错责任,也包含了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引起的,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一般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事实引起的.我们认为如果在法律责任的概念中排除了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这个概念就是法律责任的概念了,就是过错责任的概念了,实际上缩小了法律责任概念的外延.
(3)有些概念从有责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两者之间对法律责任进行概括,认为这样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与当为性.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由国家机关追究并得以实现的,是法律责任的一个特征,并不需要在法律责任的定义中表现出来,我们没有指出这个特征,并不是说我们认为它不具有这个特征.相反,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之所以只从有责主体这一方面定义,是为了避免定义的烦琐.而且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法律责任是有重心的,是侧重有责主体的.
(4)这个定义一方面与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相区别,一方面又吸收了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的优点,体现了不管是违法行为还是特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联系,说明了法律责任的正当性.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正是因为其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虽然不违法但却是由于与其有关的特定事实.这就有了道德上的支持,因为人都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认为的, 学上的人除了是权利的主体,法律义务的承担者,人还有对于非法行为的责任.他所说承担责任,是指接受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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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论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 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 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第二阶段, 2002年4月1日以后至 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 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 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10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 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篇一:法学开放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
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
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的理论分析文章。
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
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
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
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
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
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书目,指导学生拟订写作提纲,检查学生论文进度。
2、审阅文稿。必须经过三次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后学生方可
定稿,审阅时要做好指导记录。
3、审查学生论文的真实*,对成稿写出评语,提出评定等级
意见。
4、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5、及时向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汇报并处理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违纪行为)
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1、审查论文观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是否有新意,作出初步评价。
2、在论文研究范围内,提出若干质疑问题,要求学生答辩。
3、发现论文是抄袭他人或由他人代写,有权终止学生的答辩,令其重写,对重写后仍然是抄袭或代写的论文,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
六、答辩程序
1、学生向答辩教师陈述报告,包括论文的选题意义、形成过程、主要观点及依据。
2、答辩教师提出问题,学生回到准备席做答辩准备。
3、第二名同学陈述,教师提出问题,学生回准备席准备。
4、第一名同学回答辩席答辩,答辩教师随即提出问题。
5、主持人总结答辩评语情况,提出答辩成绩的意见并签字,记入论文评语成绩一栏(成绩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记入评定表)。
6、论文答辩结束后,论文及成绩单(包括指导教师审阅的2份原稿及软盘)交教务处存档备查。
七、论文成绩评定
评定原则:
1、论文质量:
(1)、科学*。观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是否合理;是否反映对学习知识系统掌握程度,及对其中某一问题有较深的理解和认识。
(2)、实用*。选题是否具有现实主义的实用价值;是否体现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3)、逻辑*。论*是否有力;层次是否分明;逻辑是否严密;结构是否完整、合理。
(4)、技术*。是否具有收集、整理、归纳、运用材料的能力;体裁是否标准;语言是否通顺准确;格式是否规范。
2、成绩评定标准:
(1)、优秀。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述深刻,论*严谨,有一定的独创*,科学*;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格式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
(2)、良好。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论*较为严谨,逻辑*较强;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规范;答辩时回答问题正确。
(3)、中。观点明确,内容较为充实,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论*较为严谨,逻辑*比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为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观点明确,材料较为具体充分;能运用所学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较为规范;答辩时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及格:
观点不明确,或有严重*错误;
有损国家*和公共利益。
材料空泛或虚假,论*片面、紊乱、无逻辑*;
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语言不通顺。
文章体裁不符合规定。
字数少于6000字。
有剽窃、抄袭、由他人代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答辩中不能回答问题或表现出对自己论文内容完全不熟悉。
引用别人观点没有注释。
引用过时法律条文。
八、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1、各分校要对毕业论文工作引起充分重视,加强论文的开题管理,尽量提前将有关事宜布置给学生。
2、学生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选题交给导修主任,各分校要在适当时间将论文的题目与系里联系,以便按学生的选题方向安排答辩教师。
3、各分校要坚持指导教师的条件和工作职责,对外聘教师要明确要求。最后必须由校部答辩主持人签字成绩视为有效。
4、答辩成绩要及时向学生公布。
5、*电大和政法大学保持审查权,发现未按要求办的地区除取消答辩主持人资格外,该地区的论文成绩一律无效。
[篇二:辽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作者:
年级:
*:
论文类型:
说明:
1、年级一栏:为“20xx级”
2、*一栏选择:
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学
3、指导教师一栏:请填写导师姓名及职称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事项:
1、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形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
小四号宋体,在word文档中→格式→段落→选择行距固定值22磅,在word
文档中→文件→页面设置→选择上、下页边距为2、6cm,左、右页边距为2、9cm。
请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交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到开题报告会场。
2、通过开题后,提交一份正式书面形式开题报告到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法学
院研究生办电子信箱即(开题报告电子文档以附件形式发
送,电子文档命名时请注明:学号+*+姓名)
3、通过开题后,除非有重大原因,原则上只能对题目的设计进行微调和调整写作
的结构、体例,如变更题目应再次开题。如果在写作过程中调整题目,应及时上
报办公室,并附上相关说明。
4、通过开题后,方可进行论文写作。按照法学院的统一要求,学位论文中增加案例,其案例篇幅字数不少于正文的十分之一(法律史*放宽此要求,可以适当增加案例篇幅字数)。
5、关于论文格式如目录、参考文献等:
6、为了防止论文选题过于陈旧,选题不得与近三年研究生的论文题目相同(近三年的论文题目详见附件——论文题目汇总表格)。
开题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xxxxxxx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XXXXXXXX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内容、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并应突出研究的问题和结论
XXXXXXXX
例:基本内容、基本框架(通过目录形式体现,一般为三级标题):
序言
1XXXXXXXXXX
1、1XXXX
1、1、1XXXX
1、1、2XXXX
1、2XXXX
2XXXXXXXXXX
结语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
著作部分:
1、张庆福。*丛论[m]。*:法律出版社,2004
……
论文部分:
1、易航帆。adr程序群及其启示[j]。*司法,2003(2)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论文提纲:
论文初稿:
论文修改:
定稿时间:
※※※请注意时间,一般而言:2013年5月至6月论文开题;2014年3月论文定稿;2014年4月论文外审;2014年5月左右论文答辩;2014年6月学校研究生学院评定等。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XXXXXXXX
XXXXXXXX
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篇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项“格式”的规定。
开题报告
学生:
一、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二、论文综述
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国内研究的综述
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篇四:法学论文的开题报告例文]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3)、选题避免过大。(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篇五: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
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赵秉志主编:。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进度
2010、10——-2010、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10、12——-2011、3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2011、3——-2011、5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2011、5——-2011、6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张明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篇六: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法学
学习中心
xxxxxx
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年月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和权威*,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和可行*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和必要*。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和公正*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和制度*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问题。
王贵松在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二、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宪法地位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质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二)个案监督的沿革
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作和存在的争议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体*作
(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四、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问题
(三)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问题
五、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立法建议
三、参考文献
1、王磊:,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1999年,第3期;
8、李晓斌:,1999年,第5期;
9、包万超:,1998年,第4期;
10、王磊:,1999年,第5期;
11、于晓青、李永红:,1999年,第1期;
12、董皞:,2003年11月20日;
13、王利明:,,
14、尹杰:,,
开题报告的基本要求
1、包括:封面、考核表、开题报告正文,总字数不少于2000字。
2、开题报告正文: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文献综述;(2)论文的基本框架;(3)参考文献目录。(文献综述部分,可根据论文选题的特点,主要只概述国内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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