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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模板(范文五篇)

2022-06-17 23: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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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模板

论文题目: 中西方法观念对比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一)选题的目标和意义  法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一种是法律意识或法律现念。现实生活中,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是前者,但在幕后起作用的却是后者。中西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实际上是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上的差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已制定法律300多件,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行政法规900多件,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却依然存在。原因固然很多,如体制、环境等等,但是,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其现代的法观念也必然与西方有着巨大差异。探寻中西方法观念的差异,对我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在中国与西方的法观念相关内容上作出了丰富的研究。魏胜强在《中西方古代法观念的差异及其文化解析》中研究了中西方古代法观念在法的本体、法的状况、法的价值、政体形式、治国方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指出这些差异实际上是由不同的文化选择造成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不同土壤培养出了不同的法观念。韩振文则从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的角度概括了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以及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多元的理性文化等方面论述了培养公民法律观念的基本途径。在《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探究》一文中,何卫勇认为法律意识在公民意识中处于重要地位,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集中体现为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立场、根本态度和根本看法。我国公民应该具有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现为公民意识、法律至上、人民主权、权利本位、人权保护、权利监督意识等。强化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是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课题的研究内容  本课题主要探寻导致中西方法观念差异的原因,以及中西方法观念的具体差别,从而得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启示。  (二)预期目标  1、通过详细对比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得出中西方法法观念形成差异的根源。  2、通过比较中西方法观念内容上的不同,找出西方法观念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地方。  3、综合以上结果,提出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看法与建议。  (三)写作大纲  一、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的异同  (一)东西方不同的自然环境造就不同的法观念  (二)两种法观念形成的政治背景  (三)中西方传统文化对两种法观念的影响  二、中西方法观念的内容上差异  (一)中西方对权利的看法的差异  (二)中西方对司法独立看法的差异  (三)中西方对法与情的处理的认识程度的差异  三、西方法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西方法观念较我国法观念的进步之处  (二)如何借鉴西方经验在我国培植成熟的法观念体系  (三)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如何甄别西方法观念的糟粕  三、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采用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劳动派遣有关文献的分析,找出我国在劳动派遣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外对劳动派遣制度的不同进行比较,提出关于我国对劳动派遣制度的完善措施  (3)归纳总结。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其成功之处。  2、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确定论文题目  (2)收集相关资料  (3)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  (4)继续收集相关论文资料  (5)完成论文初稿写作  (6)修改论文  (7)论文定稿  四、论文(设计)研究工作进展安排  1、20XX年11月10日前,确定论文题目  2、20XX年12月15日前,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3、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  4、20XX年5月1至5月29日,修改论文  5、20XX年5月20日前,论文定稿  6、20XX年6月初,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于小芮:《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出版社2008。  [2]刘旺洪、刘敏:《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版。  [3](美)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版。  [4刘惠君:《中国近代早起工商业发展与社会法律观念的变革》[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5]任映绮:《关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内在差异的考察》[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997。  [6]王红梅、唐红林:《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自然原因比较》[J],盐城工学院学报2007。  [7]张琳:《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  [8]王晓广:《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论纲》[D],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  [9]徐冰、乔传福:《论中西传统法文化及人权》[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  [10]陈景良:《法与人:中西法文化人格差异的解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11]何勤华、贺卫方:《西方法律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二篇: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一、论文主题的形成及研究现状

(一)主题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路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环境意识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呢?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媒体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公民有接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当今环境法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把环境权纳入人权领域范围。我认为公民的环境权类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层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环境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环境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权利,认识到了有环境权不知环境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环境权的。因此应当加强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保护环境上,而正是如何保护环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理性的发展,那么环境保护教育则要求人们回归理性,重新认识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环境意识的研究已有不少,提出了如何通过提高环境意识来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许多有建设意义的途径,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他们认为公众对自身的生存环境缺乏了解源于公众对保护环境的参与意识薄弱,对公众的环境意识调查显示出总体环保意识偏低,同时指出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进步其中一个动力来源是发达国家的民间团体和个体在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方面给予政府和企业的压力,而这种压力被证明是积极和有效的。有的认为提高环保

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环境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环境教育,农民的环境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推动。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环境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环境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保护环境美破坏环境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环境,培养起良好的环境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二)研究意义

人与环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

第三篇:《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监护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从胎儿开始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如继承、人身自由、人格、身心健康发展、受教育等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和情感以及道德观念尚发育不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未成年人的各种民事、刑事、行政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实现、保护和救济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监护人代其行使。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目前有关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更日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例如;在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这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表明我国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自治化观念中;未成年人“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境界未获确认,因此产生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以及相关规定却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公力介入有限并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我国目前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的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也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比如近些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然城乡流浪儿童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监护人的失职是导致孩子们离家出走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如监护人教育方式失当;监护人嫌弃、虐待被监护人;无监护人;监护人本身品行不良,不愿或不能尽职等。因此,应如何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是否应设立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近几年来我国犯罪低龄化表现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逐步上升,其中家庭教育不当,监护人监护不周是重要原因。是否应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如何追究?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部分单亲家庭生活困难,或监护人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如何帮助这部分家庭?由什么机构负责这一方面工作?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希望,社会事业接班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历来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问题。监护制度作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制度,其设置的合理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鉴于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监护立法存在的不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因此我选择“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其完善”作为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研究专题。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是很重视的,立法制定了比较完备,操作性强,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监护制度,(当然这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对于国外该专题的研究,有以下总结:  1、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在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一般都设立亲权,对有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一般都通过亲权来实现,对失去双亲、或父母失去亲权的未成年子女才通过监护制度来保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监护人一般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立法上对亲权的限制较少;而对监护人,尽管其与被监护人存在一定身份关系,但仍对监护人的活动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2、随着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各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现了新的理念与发展趋势,重视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各国都意识未成年人虽然没有成年,但他们与其成年父母一样是独立的社会公民,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享有作为社年会成员无差别的待遇,受到家庭与国家的尊重与保护,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均贯彻尊重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即儿童利益原则,强调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国民法典取消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亲权中的家长权、支配权。  3、国家公法监护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将所有,无论其是否有亲权,都纳入国家的保护之下,大陆法系国家也规定有详尽的国家监护制度。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没有适合于做监护人的,也可以选任少年局作监护人。”《德国民法典》还规定,监护人的报酬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由国家支付。  3、设有监督、惩戒制度。国外对于对亲权和监护人教养的行为设有较完善甚至严格的监督、惩戒。例如,在美国,把年龄较小的儿童单独放在家中或打骂体罚儿童都是违法的,警察及其他部门负有接受举报、监督调查的职责,查证属实的会遭受撤销监护权、罚金甚至监禁的处罚。  (二)国内关于该问题的研究  我国学者认识到立法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尤其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因此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成为法学尤其从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研究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现试对于学者们的研究观点做简单概括:  1、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理念上,要区分监护与亲权。学者们认为民法通则笼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规定回避了亲权制度,将亲权与监护权合二为一,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  2、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实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学者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内部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事务,国家有必要、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予以监督和保护,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与制度保障。  3、建立对于监护行为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学者们认为未成年人因无完全行为能力,无法独自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与侵权行为更是难以反抗,因此来自外部的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就成为必要。  三、论文设计内容  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比较与考察;第四部分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浅显的建议。  四、论文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注意大量参阅国内外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的专题,充分利用文献资料,在正式进行本专题研究前,对于相关问题有全面的掌握与了解。  (二)注重运用社会热点问题,注重引入相关问题的案例研究,使得研究课题与现实联系紧密,使得传统的课题有深入的社会新意。  (三)突出重点,在拟定的论文设计内容中,拟将第二和第四部分作为本专题研究的重点内容。  (四)由于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的比较完备,在对我国监护制度研究专题上注重吸收国外的成果,但也要注意在研究过程中要认识到我国监护制度生存的法律思想基础,与我国实践相结合,而不是照搬,也避免出现对于我国监护制度的全盘否定思想。  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费安玲:《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2、江平:《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版。  4、龙卫球:《民法总论》,法制出版社2001版。  5、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6、李由义:《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梁慧星:《民法》,论文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版。  9、林秀雄、谢在全:《物权•亲属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  10、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1、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二、论文类。  1、吕建波:《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2、李爱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3、陆海萍:《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若干思考》,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4、肖秀娟:《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5、陈南松:《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6、郭静:《亲权制度研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7、佟丽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亟待完善》,载于《法制日报》2002年4.23。8、陈明侠:“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  9、夏吟兰、{蕾:《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5年8月第17卷第4期。  论文(设计)的创新点及特色:  从选题角度:论文选题为有关监护制度方面的专题,该制度本来是传统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结合我国实际,从未成年人角度论述,使得命题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从选题方法:本论题在实际写作过程中,对于监护方面的基本制度进行论述,这样选题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上。  该论文在写作内容上,注重运用案例分析方法。

第四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本

题 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 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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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仇京荣.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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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赛民,苗文.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5、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金融,2001(4).

6、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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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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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袁磊.个人融资理财的新途径----个人委托贷款[N].三相都市报,2010.04.29.

42、唐曜华.开发商融资难 委托贷款利率飙升[N].证券时报,2010.06.29.

43、陈皓.委托贷款成股市融资新途径[N].城市快报,2008.11.17.

44、毛秋芳.我国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0.

第二部分 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资料,运用民法学理论和金融学理论,力图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现实操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如法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针对出现问题的相关建议等。

本文的论据主要是经典性的著作和权威性的言论等理论论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式。

第五、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论文提纲:20XX年9月15日—20XX年10月15日

论文初稿:20XX年10月15日—20XX年1月31日

论文修改:20XX年2月1日—20XX年3月1日

定稿时间:20XX年3月中旬

第六、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本文现在较难提出更加合适的论点。本文主要是对委托贷款业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阐述以及针对的对策,没有十分明确的结论,请各位老师给予学生指导。

第五篇:7主要参考文献

[1] 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 金塞波著:《中国信用证和贸易融资法律案例和资料》,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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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梁树新著:《跟单信用证与对外贸易》,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第1版。

[5] 陈岩著:《UCP600与信用证精要》,对外贸易人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6] 陈治东著:《国际贸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版。

[7] 梁胜:《UCP600信爪证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8] 周宇著:《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9] 沈超著:《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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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顾民著:《UCP600实务》,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第1版。

[12]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3] 于光辉著:《跟单信用证下相符交单与不符点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14] Patrick J.Murphy v.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enth Circuit, April 20,1994.

[15] John Mo,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2nd, Butterworthe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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