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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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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5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一、课题研究目的
就刑法修正案中增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实现了特殊的预防,进而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但在肯定不起诉制度的积极意义的同时,通过对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现状的分析,了解了其存在的许多缺陷,其表现在:监督考察主体不适,附加条件不具有针对性,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督,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教育等,究其存在的缺陷其相应的立法制度完善建议包括:设定考察主体和考虑因素,附加有针对性、个性化的义务,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健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扶制度等。
二、课题研究意义
就刑事诉讼法中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国法律上的规定,他对于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在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之前,虽然诸多学者对于其确立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就反对者而言,他们认为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宪法和刑法来讲失去了以往的平等原则,但对犯罪者来说是对其的法外开恩的放宽政策,反之支持者则认为,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与我国实施的宽严向荣的刑事法律政策是相呼应的,是符合我国青少年司法原则的,就目前来看,立法人员对于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持支持态度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突出点,刑事诉讼法中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以后我国附加条件起诉的实施建立了基础,同时也消除了人民法院对于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的疑惑,它对广大学者具有极大地吸引力,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极大关注,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三、课题研究现状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其针对的主体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针对未成年人单独设立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体现了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特性,开创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先河。从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及第二百七十三条中。
(2)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由四个条件决定的: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未成年;二是必须是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或者有损社会管理方面的犯罪性质;三是只适用于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量刑;四是犯罪嫌疑人诚心悔改,改过自新,案
件主观恶性较小。在达到这四个条件的同时,还要必须遵守两项程序:一是符合起诉条件,非为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情;二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必须认同。
(3)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情形进行考察、裁量后作出。但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此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根据救济主体的不同而不同。a.公安机关若觉得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不合法、不合理,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请复核;b.被害人若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诉;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有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对附条件不起诉者的考察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考验期满,被考察人未出现上述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现状
(1)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之路。但结果不太理想。主要体现为我国大部分检察院对于不起诉案件的处理都是采取回避态度。对于法定不起诉案件,检察院一般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酌定不起诉案件,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放弃了这项裁量权而直接提起公诉;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则是直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这是之前我国刑事案件不起诉率较低的原因所在。
(2)司法实践中实施附条件不起诉要遵循必要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这些条件的设定主要考虑到所使用条件必须有利于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必须将与被害人的和解作为所附条件之一,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集体会议讨论是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保障。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各地的适用实践中,其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察机关等方面都比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宽泛,当然也存在着问题。这既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积累了经验,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存着许多不足之处。
四、课题研究内容
本课题研究框架如下: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及特征
1.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
2.附条件不起诉的特征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1.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
2.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
3.有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
4.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
1.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2.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现状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上的缺陷
1.监督考察主体不适。
2.附加条件不具有针对性
3.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督
4.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教育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想
1.设定考察主体和考虑因素.
2.附加有针对性、个性化的'义务
3.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机制
(1)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2)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监督机制。
(3)完善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调查评估
(4)在特定情形下取消审判阶段。
4.健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扶制度
(1)针对涉罪在校生在教育部门建立考察帮教基地
(2)将附加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社会矫正
(3)建立专门的考察帮教基地
五、课题研究方案
文献分析法。通过对各种相关文献进行分析,以间接的方式获取研究对象信息的方法,是社科研究的传统方法之一,也是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本课题将通过获取有关互联网信息、电子资源和图书资料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为深入研究本课题提供文献支持。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使分析更加全面、科学。
六、课题研究预期结果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附加条件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收集论文所需材料,并以论文的形式进行问题分析以及提出合理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附加条件不起诉的认识和利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
本文主要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附加不起诉含义、内容,探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附加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和缺陷,本文主要的创新点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附加条不起诉完善该制度的设想。
八、课题研究研究进度安排
1.第8周:整理资料并做开题报告,撰写论文提纲;
2.第9周---第12周:消化整理资料,结合所学知识,撰写论文初稿;
3.第13周---第15周:在初稿基础上修改论文,撰写论文第二稿;
4.第16周:继续修改论文,最后定稿,交指导老师;
5.第17周:组织论文答辩;
6.第18周:整理论文资料并装订成册,论文归档。
九、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98
[2]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版;201
[3]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1997年版;317
[4] 孟军.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03)
[5] 高维俭.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J]. 环球法律评论.;2010(03)
[6] 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 法学.2012(01)
[7] 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105
[8] 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M],人民检察,2007(24)
[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06)
[10] 罗庆东.《刑事立法标准法律适用手册》[M]2003-1
[11] 王运周,吕晓文,李方明,刘根,任李慧,韩慧雯,李雅楠,余沛,郭菁.台湾地区法律制度调研报告人文社科. [J]2013(34)
[12]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24
[13] 林莹,隋玉利.蓬莱市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调查报告. [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10)
[14] 刘迪等译,(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1.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规定.
[16] 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M],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1
[17]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版;87
[18] 翁跃强、雷小政主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探索法律实践方法》[M],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版;58
[19] 姚建龙.《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版;90
[20] 赵凡.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4)
十、文献综述:
“各个国家都存在着犯罪行为,虽然不能杜绝犯罪行为,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必须要及时挽救。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98.)
“即对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并且符合诉讼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制可以根据犯罪人的事件轻重,来采取在一定条件、限制下的不予诉讼政策。”(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版;201)
“该制度只限制于未成年人,只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不起诉制度的实施。”(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1997年版;317)
“附条件不起诉合理运用可以预防由于戴着“罪犯”帽子而出现的消极影响和短期自由刑所造成的共同影响,推动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社会化的发展,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孟军.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03))
“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本着教导、挽回、改变的理念,对符合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这样在减少诉讼程序的同时,在很大程度避免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伤害。”(高维俭.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J]. 环球法律评论.;2010(03)) “附条件不起诉必须遵守两项程序:一是符合起诉条件,非为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情;二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必须认同。” (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 法学.2012(01))
“这项规定只是照抄照搬缓刑犯以及假释犯在考察期间的行为准则。”(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基于实证和比较的分析》[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105)
“由于裁量权权力有限且范围的模糊,导致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依法起诉而面临审判和羁押,承担刑罚措施带来的耻辱感和社会疏离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帮教。”(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07(24))
题 目: 解析张爱玲小说的恐怖电影式镜头
1.本课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
张爱玲与电影有过长期亲密的接触,在小说写作中创造性地化用了电影化技巧,使她的文字组合带有丰富的视像性和表现力。文本以恐怖电影的表现手法为切入口,对张爱玲中短篇小说出现的恐怖电影式镜头进行解析。试图更近距离地感受张爱玲艺术感觉的细微独特之处,并且在此基础上揭示张爱玲小说所蕴涵的悲剧感和死亡意识。
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对张爱玲中短篇小说出现的恐怖电影式镜头进行解析,试图在体会张爱玲语言的“现代性”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1种独特的审美方式,从不同的视角解读张爱玲小说的表现手法。
2.本课题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表现手法的研究主要从小说的电影画面感、电影造型、电影化技巧等角度切入,考察了张爱玲作品对电影艺术手法的借鉴技巧:
(1)研究张爱玲小说的电影画面感:《犹在镜中――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感》(何蓓)等;
(2)研究张爱玲小说的电影造型:《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造型 》(何文茜)等;
(3)研究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技巧:《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技巧》(何文茜);《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倾向》(申载春);《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手法》(张江元);《张爱玲小说对电影手法的借鉴》(屈雅红)等;
(4)研究张爱玲小说的死亡意识:李祥伟《论张爱玲小说中的死亡意识》等
国外研究现状:
海外研究对张爱玲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1阶段1957-1984年夏志清,唐文标等人对她作品的介绍与评述”“第2阶段1985年至今,辐射面波及北美等地的华文文学的影响研究分析和评价”。1995年9月后,她在美国辞世后,海外学者多运用西方现代文艺理论来剖析。
3.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研究内容:
张爱玲的小说映照了1个阴阳不分、鬼气森森的世界,恐怖镜头繁复缤纷,在她的作品里以人拟鬼,她笔下的人物均飘荡在凄冷荒凉的宿命轨道上。本文尝试根据恐怖电影的表现手法,从场景造型、人物造型、以及道具造型等角度入手,对张爱玲小说中出现的恐怖镜头进行研究、阐释。更近距离地感受张爱玲艺术感觉的细微独特之处,并且在此基础上揭示张爱玲小说所蕴涵的悲剧感和死亡意识。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根据恐怖电影的表现手法,在学术界既有研究资料的基础上,从张爱玲小说、相关的研究书籍及其评论等出发,分析整理资料,从场景造型、人物造型、以及道具造型等角度入手,对张爱玲小说当中出现的恐怖镜头进行研究、阐释。
4.本课题的实行方案、进度及预期效果
方案、进度:
20xx年11月―20xx年2月初:收集资料。重读作品,确定论文题目,查阅相关资料。
20xx年2月―20xx年3月中旬:在老师的指导下,拟定写作提纲和开题报告。
20xx年3月―20xx年4月:论文修改。听取老师意见,撰写论文初稿,并交指导老师评审。
20xx年4月――:定稿。
预期效果:
本文结合恐怖电影的表现手法,通过分析、比较、归纳等方法对张爱玲小说中出现的恐怖镜头进行阐释,尝试更近距离地感受张爱玲艺术感觉的细微独特之处,并且在此基础上揭示张爱玲小说所蕴涵的悲剧感和死亡意识。
5.已查阅参考文献:
书籍:
1、张爱玲,《张爱玲全集》【M】。新疆:新疆人民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金宏达,《华丽影沉》【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3、张新颖,《20世纪上半期中国文学的现代意识》【M】。北京:3联书店,20xx年12月第1版。
4、宋家宏,《走进荒凉――张爱玲的精神家园》【M】。广州:花城出版社,20xx年10月第1版。
5、李稚田,《第3类时空》【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吴战垒,《电影欣赏》【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
7、陈卫平,《影视艺术鉴赏与评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8、聂欣如,《类型电影》【M】。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学术论文:
1、何文茜《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技巧》,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xx年第5卷第4期第51页。
2、 李祥伟《“丑”趣―――论张爱玲小说中的死亡意象》,学术论坛, 20xx年第6期第140页。
3、 李祥伟《论张爱玲小说中的死亡意识》,广州广播电视大学报,20xx年第4期第38页。
4、张江元《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手法》,涪陵师范学院学报, 第26卷第4期,第54页。
5、屈雅红《张爱玲小说对电影手法的借鉴》,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6卷第6期,第33页。
6、何文茜《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造型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xx年02期,第39页。
7、何蓓《犹在镜中 ―论张爱玲小说的电影感》,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xx年第30卷第4期第40页。
8、申载春《张爱玲小说的电影化倾向》,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xx年第19卷第5期第12页。
9、吴晓,封玉屏《电影与张爱玲的散文写作》浙江社会科学报, 20xx年第1期第204页。
网络资料:
1、《恐怖情节心理分析》
2、《绽放在暗地里几个唯美的惊惶意象》
3、陈文珊《女性・月亮・鬼气――试论《聊斋志异》对张爱玲小说创作的影响》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院(系)审查意见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法学论文的开题报告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有关开题报告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时光如梭,四年的本科学习即将结束了。四年的时间里我一面工作,一面学习,在华政的校园度过了一个个令人怀念的日子。
我要感谢华东政法大学,让我在远离课堂多年后,又能够在这样一座著名学府里,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我要感谢所有给我授课的老师,他们以渊博的学识,谆谆的教诲,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法律圣殿的大门。通过他们的传道、授业,使我更深的体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
我更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黄武双教授,在他的精心指导之下,我对商业秘密法有了更深的认识,帮助我理清论文的思路,完善了文章的结构,提示了重点研究方向,使我顺利完成了论文的撰写。
我要感谢我的单位和单位的'领导、同事,为我能够顺利完成四年的学业提供了各方面的支持。
最后我要感谢全班的各位同学。在四年的共同学习过程中,同学们及时的通知,热心的提醒,分享学习资料,总是给于我无私的帮助。
在微信里分享同学们生活中的趣事,也成为每天的必修课。愿大家的同学之在谊在毕业后更加醇厚。
1.课题名称:
钢筋混凝土多层、多跨框架软件开发
2.项目研究背景:
所要编写的结构程序是混凝土的框架结构的设计,建筑指各种房屋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建筑结构是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即组成结构的单元如梁、板、柱等,连接而构成的能承受作用(或称荷载)的平面或空间体系。
编写算例使用建设部最新出台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xx,该规范与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相比,新增内容约占15%,有重大修订的内容约占35%,保持和基本保持原规范内容的部分约占50%,规范全面总结了原规范发布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
3. 项目研究意义:
建筑中,结构是为建筑物提供安全可靠、经久耐用、节能节材、满足建筑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建筑材料、制品、施工的工业化水平密切相关,对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由于结构计算牵扯的数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公式较多,并且所涉及的规范和标准很零碎。并且计算量非常之大,近年来,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城市人口集中、用地紧张以及商业竞争的激烈化,更加剧了房屋设计的复杂性,许多多高层建筑不断的被建造。这些建筑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劳动量上,都客观的需要计算机程序的辅助设计。这样,结构软件开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栋建筑的结构设计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件的截面尺寸、材料强度等级以及主要机构构造是否合理。这些问题已经正确解决,结构计算、施工图的绘制、则是另令人辛苦的具体程序设计工作了,因此原来在学校使用的手算方法,将被运用到具体的程序代码中去,精力就不仅集中在怎样利用所学的结构知识来设计出做法,还要想到如何把这些做法用代码来实现,
4.文献研究概况
在不同类型的结构设计中有些内容是一样的,做框架结构设计时关键是要减少漏项、减少差错,计算机也是如此的。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该标准是为了合理地统一各类材料的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设计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等设计规范应遵守的准则,这些规范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制定其它土木工程结构设计规范时,可参照此标准规定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包括一般构筑物)的整个结构,以及组成结构的构件和基础;适用于结构的使用阶段,以及结构构件的制作、运输与安装等施工阶段。本标准引进了现代结构可靠性设计理论,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确定,即将各种影响结构可靠性的因素都视为随机变量,使设计的概念和方法都建立在统计数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基础上,并以主要根据统计分析确定的失效概率来度量结构的可靠性,属于“概率设计法”,这是设计思想上的重要演进。这也是当代国际上工程结构设计方法发展的总趋势,而我国在设计规范(或标准)中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是迄今为止采用最广泛的国家。
结构的作用效应 常见的作用效应有:
1.内力。
轴向力,即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某一正截面上的法向拉力或压力;
剪力,即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某一截面上的切向力;
弯矩,即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某一截面上的内力矩;
扭矩,即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某一截面上的剪力构成的力偶矩。
2.应力。如正应力、剪应力、主应力等。
3.位移。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中某点位变(线位移)或某线段方向的改变(角位移)。
4.挠度。构件轴线或中面上某点在弯短作用平面内垂直于轴线或中面的线位移。
5.变形。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中各点间的相对位移。变形分为弹性变形和塑性变形。
6.应变:如线应变、剪应变和主应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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