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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反洗钱法》颁布五周年,我公司在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和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时,充分利用培训和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等形式,现总结如下:
一、日常工作中宣传
我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内部设施和人力资源,宣传反洗钱工作形势、工作任务,学习反洗钱业务、展示反洗钱发展历程、工作成效。开展员工反洗钱内部培训基础上,反复组织重要部门业务部、营业部、综合部的重要岗位承保、理赔、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增强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掌握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内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制定了反洗钱组织机构规定,明确办理业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实名制度,我公司目前已实行承保、理赔时均需复印客户身份证件、核实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公司规定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帐簿等,保管期限至少5年,对可疑交易保管期限至少15年;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按照上级公司要求和人民银行规定,发生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应当在次日上报报告,我公司20_年1月至至今未发生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反洗钱财务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客户是单位的,原则上必须采用转帐方式支付,客户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委托授权书的书面说明,并报经上级公司批复。
二、外部宣传
我公司在日常工作时柜台上摆放有《反洗钱法》宣传资料,充分发挥了面广、辐射力强的优势,营造宣传氛围,扩大宣传范围,延伸定传触角,广泛宣传反洗钱的重要性和法律政策规定及有关知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在工作中杜绝洗钱现象。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需要大力宣传学习,我公司今后拟定对内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员工认识,提升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外做好反洗钱宣传及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接行总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检查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支行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
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支行能严格执行有关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相关资料均能报存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此类资料的完整.
六.对当前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1).金融单位与实名证件管理部门未能联网,资源无法达到共享,使金融单位在对客户调查时,尤其在当前科技条件下无法对客户证件100%的鉴别准确.建议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2).建议有关部门缩短反洗钱信息的上报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速度.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洗钱活动,分行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掌握反洗钱的理论知识,通过此次培训,我们更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
首先,通过此次学习让大家明白是什么是洗钱活动,及其危害性。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常见的洗钱交易资金流形态,分散-集中-分散;集中-分散-集中等;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业的
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鉴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且意义巨大: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信用社信誉,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促进信用社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作为金融机构,更应该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
一、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关于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的建议强调了使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问题。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基于这些文件,法律实施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
二、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除了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还专门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可疑金融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
三、金融机构的特别注意建议有关报告可疑交易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的义务,金融机构不泄露信息的义务以及善意披露免责的保护措施。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交易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的交易,或巨额的交易;所有不正常类型的交易;以及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对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或取得可疑交易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通知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以外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