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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2022-03-08 0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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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实习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回顾一年的律师实习期,我感触颇深。一年的实习生活让我认识到自己的无知,也见证了我的成长,失望伴着希望,泪水化为汗水,一年的实习生活,使我对法律的信仰逐渐加深,坚定了我走上律师工作岗位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活充满了期待和向往。这一年我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年来在指导律师xxx的培养、指导下,其他执业律师的帮助下,我在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就这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20xx年7月,我参加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认真听取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同时也认真记录了各位老师所讲的内容,体会和收获颇多,现总结以下几点:

1、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

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一方面,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另一方面,专业素养方面,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锻炼出高超的执业技巧和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想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别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略学习。所以说,从培训中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素质修养。

2、遵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和纪律。

律师职业有自己行业的特殊性,基于这种特殊性,律师行业有自己行业所特有的道德规范和纪律。这应该是每个律师时刻铭记在心的。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恶魔,而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角色,这个角色最大的使命是根椐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应该是指导每个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准则。律师在执业中要严格要求自己,理性对待案件。对在案件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商业机密以及国家机密等都应该做到严格保密。在执业中要和法官保持一定距离和适当的关系。总之律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自己行业的执业准则,这样不仅使自己正当合法的执业有利于保护自己和提升自己,也有利于树立在公众心目中良好的律师形象。因为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会影响到每个律师在社会的地位和执业。而现在社会上存在很多对律师的误解与偏见往往就是由于一小部分律师在执业中没有很好的遵守职业规范,这就需要我们每个律师人反思和认真对待。

这就是参加申请律师实习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所给我带来的体会和收获。

第二篇:律师个人实习工作总结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三篇:公司律师个人总结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全面参与XX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1)起草拟定XX公司案件的上诉状,参与案件的讨论。

(2)审查各类合同800余份。

(3)参与XX两件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的报价工作。

(4)负责XX5位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欠款纠纷的处理,拟定以房抵债等相关协议。

2、参与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1)负责XX与XX棚户区改造项目及XX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负责XX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并制作修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全面参与XX项目并购、重组,审查修改交易文件、参加谈判会议以及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出具法律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3、负责XX公司收购酒店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4、负责XX公司非诉项目尽调等工作

全面负责XX收购XX持有的XX5笔债权等项目的法律尽职。

5、参与XX商业尽调。

独立负责14个商业地产尽职调查并对11个项目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

二、主要工作成绩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中能够较好的完成部门负责人安排的工作,能够做到尽职尽责。

2、工作中自身存在的问题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在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及尽职调查报告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够细致,论述不准确的情况,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2)对地产及金融方面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仍然不够

虽然系统的学习并实际负责项目工作,但仍发现,对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需要继续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

3、因参与非诉业务较多,庭审应诉能力较为欠缺和匮乏。

三、工作感悟及展望

在接下来的半年工作中我会围绕以下几点来提升自己:

1、工作要更加细致。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工作的成败也往往体现在工作的细致和对各个环节的精细把控上。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应当细致审核,避免错字漏字,严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的论述应当逻辑严谨,对项目不但要有宏观的把控也要有具体环节的精细思考。

2、对专业领域知识进行巩固、学习,全面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努力按照专业化律师的要求,精进业务。

3、协助部门领导做好顾问单位的维护和沟通协调工作。做好挖潜和开拓案源的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诉讼业务,多参加诉讼案件,丰富庭审经验。

综上,我依然会坚定信心从事律师工作,一如既往,踏实完成工作,与我们XX法律人一起做到“同心合力,事业腾达”。

第四篇:实习律师的个人总结

时光荏苒,犹如白驹过隙,转眼之间自己就将完成由实习生到执业律师的角色转换,经过一年多的学习与锻炼,明显感觉到自己的变化,已由最初的无所适从变成有条不絮,对于想象中的律师行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回望过去一年多的实习生涯,就像打破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交织其中,感受颇多。

但我却很满足,因为只有经历过挫折才会有成长,才会有进步,俗话说“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实习阶段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只有在实习期,才会得到指导老师循循善诱的教导,以及指导老师无私的奉献。实习期是学习、是积累经验的最好时机,也是犯错的好机会,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你犯的错才有理由让大家原谅,一旦正式执业,自己的一点闪失都会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后果只能独自承担,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更严重的是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所以说,实习期间多犯错不见得是件坏事,倒是希望现阶段能多犯点错,一边多积累些经验,直接一点的说就是“早犯错比晚犯错好”。

在之前实习的实践中有很多的心得和感受,适时的总结回顾,对于以后的执业工作也会大有裨益,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用理论来指导实践。

虽然经过几年的法学教育的培养,但是法学体系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领域宽广。现在的法学知识相对于整个体系还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尤其是实践操作所用与学校教育的内容有着天壤之别,经过一年的实习操作,正好较好的弥补了学校教育中所缺乏的具体实践知识的缺口,此外,理论学习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必要的,只有掌握了更加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用于具体案件中,替当事人排忧解难,比如,碰到当事人咨询,但因自己法律水平不够,无法解答,岂不尴尬?

二、注重实践,用实践来检验能力。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将自身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具体解决问题的操作能力的话,就犹如海市蜃楼,雾里看花。明显的感觉就是碰到某一个案件,法律事实并不复杂,但是仍然不知如何下手。

三、了解案件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必须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力争做到于法有据。

因为在处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坚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

四、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包括谈判能力,辩论能力,协调能力等。

专业素质必备,综合素质地位同样举足轻重,有时甚至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大凡成功的律师,其过人之处并不仅仅因为他扎实的专业素质,还有让人折服的综合素质以及个人魅力。我认为综合素质的提高,主要是多参加具体的案件处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协调能力,谈判能力,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锻炼自己的临场应变能力,辩论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而且这些综合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完善。要想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经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这一年多学到了很多东西,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在实习期间,这样独立锻炼的机会还是未免太少,也算是一种遗憾。

五、特别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努力把工作处理的让当事人满意。

避免让其对律师产生意见,增加不信任感。如今律师工作面临很大压力的一方面是来自于自己的当事人,由于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部分当事人因为对律师的工作不够满意,也有部分律师的个人原因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第二次损害的案例,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产生抵触情绪,有可能会向律协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更有甚者向法院起诉律师要求赔偿损失。

据我了解,律协每年都会收到几十起当事人投诉律师的事例,也有一些律师工作尽心尽力,但是忽略了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向当事人汇报工作进展,以致当事人对律师产生误解,认为律师只收钱不办事,也影响了律师行业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可见,律师工作并不是简单的处理法律问题,在我的实习期间,就有次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客观原因执行阶段迟迟无法立案,在加上未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解释,结果在电话里被当事人狠狠的骂了一顿。其实也理解当事人的感受,但如果自己能及时换个方式处理也许结果就不是这样。

综上所述,我认为作为一个即将执业的法律工作者,要想通往成功的彼岸,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很多的东西需要学习,也还有很多的辛酸需要品尝。律师这条路也并不适合每个人,但是不管风雨再大,我也会日夜兼程!

第五篇:公司律师个人总结

时光荏苒!转眼见,一年的实习律师经历即将过去。回顾这一年来,在我的实习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点点滴滴,确实让我有太多太多的感触。在这个团结的集体里,我感受到了同事间的深厚友谊和家的温暖,让我的人生收获了宝贵的财富和希望。针对这一年的工作历程,我将从日常工作生活、办理案件情况、参加活动、业务学习、执业态度、人际交往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七个方面作如下总结:

一、日常工作、生活方面

20xx年4月6日,我有幸成为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作为佘主任和康玲律师的助理,在过去的一年里,让我收获很多;特别要感谢他们像对待自己家人一样的对待我们这些助理,而在我生日的时候,还专门设宴给我送上祝福,并且怀着一颗包容的心来看待我们这些初出茅庐的年轻人,耐心的指导我们。

我的日常工作主要涉及清洁卫生、客户接待、整理相关案件材料、业务部门培训新闻稿的撰写、通知的传达等方面。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对我来说,只能说是表现一般,因为很多时候,都是其他人做了,自己在这一方面还应多加努力才行。

二、办理案件方面诉讼仲裁案件:

直接负责办理了长沙市大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长沙江南起重设备厂购销合同纠纷、湖南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殷露、梁雨欣、杜红梅、杨建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长沙金纳尔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诉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佘买求与杨永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李善喜之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谭加伟故意伤害上诉案等十余起案件;非诉业务方面:

主要协助指导老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审查、修改、起草各种经济合同、法律文书及撰写各类往来函件等;处理顾问单位日常的咨询、简单纠纷处理以及参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等。通过案件的办理和非诉业务的服务工作,增强了自身的写作能力,也从中学习到了许多业务知识与生活知识,受益匪浅。

三、参加活动方面

20xx年4月11日到13日,参加所工会组织的桂林春游活动。20xx年5月,为迎接建党xx周年,我和我所另外五名同事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排练,分别代表省司法厅、省律协党委参加了省司法行政系统及省直单位的“唱红歌、颂党恩”文艺汇演。两次演出活动都非常成功,获得了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

四、业务学习方面

20xx年10月,参加了省司法厅及省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班的学习;能积极参加所里及房产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活动;在工作和休息时,也经常查阅相关资料,加强业务理论方面的学习。在所里的188热线电话值班室,参与接听热线电话,加强自身口头表达以及实践能力的学习。

然而,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的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的持续更新;而现在却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因此,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是至关重要,我现在所做的还远远不够,还需在心里将这一理念默默铭记,并付诸实践。

五、执业态度方面

在过去的一年当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把委托人的事情放在重要位置,认真的办理当事人委托的事务;养成了每天坚持将办理过的工作一一记录,并且将需要办理的工作事项登记在记录本上,以备查阅的习惯。但每次看到所里其他同事,在挑灯夜读,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在这一方面,确实要多向经验丰富的律师前辈们学习。

六、人际交往方面

在过去的一年实习过程中,能够较好的和周围的同事、朋友交流、相处。并且通过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业务培训以及积极参与组织的相关活动中,更加深了与周围同事、朋友的关系。当然,在自己这样一个小圈子里发展肯定是不行的,应更多的和外界的、社会中的其他人进行交流。我个人觉得还是缺少主动与外界进行沟通的胆量和勇气,这是缺少自信的一种表现。今后,在这一方面,还需进行改善,多加强与外界的沟通、交流。

七、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在过去的一年里,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相对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通过诉讼事务的处理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注重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

2、另外,由于是刚刚通过司法考试,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够广也不够深,在接触的具体法律实务方面,明显存在专业知识储备不够,以致于在处理公司、房地产等方面的专业法律问题时,曾出现过定性不准,把握不够的情况。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公司、房产等专业领域知识的学习,以期尽快的适应和处理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

3、办事效率低,这是感觉最明显的一个问题,很多时候,同样的事情,在其他人的手上可能只需要1、2个小时就可以解决好的,而我可能需要1、2天。当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办事风格可能不一,理解可能也会不同,但是我觉得这确实也是差距问题,因为,即使角度再不同,也不至于落后于其他人这么多时间,这是我今后,重点需要克服的问题,而且也是必须要尽早解决的问题。

4、过去一年的实习经历,让我在实际办理案件时,也存在过许多迷茫情绪,比如,面对一摞摞的案卷,真不知如何才能把这个案件办好,心里感觉到过前所未有的压力;因为,针对个案来说,是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而可以完全照搬照抄的,每一个新的案件,都是对我个人能力的一种考验和挑战。例如:在办理因污水事件,导致江浙置业公司与文锡云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对于处理的来往函件,没有起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以致于差一点使自身陷入被动地位,幸亏指导老师及时发现,才得以扭转局面。还有,就是在参与该案件的损失赔偿谈判过程中,在我方作出重大让步的情况下,对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出尔反尔,拒绝履行之前达成的协议,使我产生了无法向当事人交代的想法,好像有千斤重担压在身上,让人喘不过气来,从而直接影响到了办理好案件的信心。指导老师及时发现我情绪上的变化后,耐心开导我,让我要独立于案件之外来看待问题,不要过分自责,根据该的情况,问题主要不是我们自身存在的过错,鼓励我重拾信心。通过她这样的分析,使我豁然开朗,又树立了信心,并且使该案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得到了较好的解决。通过以上的经历,我觉得自身的心里素质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今后,要在这一方面着重予以加强。

以上就是我对自己实习一年来工作情况的简单总结。这一年留给我许多美好的记忆,使我明白了许多道理,得到了很多,也失去了许多,几许感慨,是我经历最深刻的一年。总之,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去创造未来,我希望在总结完过去这一年的经验和教训后,能够让我在新工作中有更好的发展,少走一些弯路,鼓起勇气去面对接下来的挑战,引用孙中山的那句经典就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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