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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农村信用社认真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利率政策执行中立足于农村、农民和农业,依靠自身优势和政策支持,发放贷款支持地方经济,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实行不同利率档次。该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状况总的特点是:两头高,中间低,即执行最低和最高利率浮动区间的贷款占比高,分别占贷款总额的 57.93% 和 29.21%;而中间价 (1,1.5] 区间的贷款比较少,仅占贷款总额的 12.86%;与年初比,执行低浮动利率的贷款增加,资金价格有所下降,贷款利率总体水平呈平稳下降趋势,但利率总体水平较高,信贷资金价格在城乡间的差异明显;存贷款利差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明显提升;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农户贷款意愿未产生较大影响,调查显示,有95%的农户贷款需求不因利率的浮高而减缓需求意愿。
一、利率浮动存在的问题
(一)高浮动利率政策不符合我国“农情”,加重了农民的利息负担。目前农信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压滤机滤布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到 230% 以内,而其他商业银行向城市居民、企业单位发放贷款,利率上浮大多在30% 至60%之间。农信社吸收存款与其他商业银行利率相同,但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只考虑了农信社的局部利益,却损害了“三农”利益。
(二) 贷款利率上浮缺乏合理依据。首先,利息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制定的依据是资金使用的利润水平。农民是弱势群体,社会平均利润的占有水平极低,贷款利率浮动却最大,显失公平。其次,近几年农信社发放贷款的资金,有一部分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 (××县联社占用使用支农再贷款 8000 万元,××县信用联社占有支农再贷款 4000 万元,此两家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 ),相对于组织存款和拆借资金,其筹资成本较低,从成本考虑,贷款利率不应过高浮动。
( 三 ) 农信社贷款面向广大农民,农民的信用意识和抵押物普遍高于企业,且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风险分散,而商业银行贷款面小、额度大、风险集中。农信社贷款风险小于商业银行,但利率浮动高于商业银行,显然不合理。
( 四 ) 农信社贷款高浮动利率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农信社一统农村信贷市场,农民贷款只能求助于农信社,农民面对高利率有看法、但没办法。
( 五 ) 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手续烦、费用大,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户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
( 六 ) 贷款利率浮动区问的确定未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其如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代表着不同的需求水平。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从贷款供给主体看,随着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的大量撤并,农村信用社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几乎独家垄断了农村信贷供给市场,“三农”贷款别无选择。
二、政策建议
( 一 ) 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区间,加强利率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利率市场化政策需要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充分的市场竞争为前提。滤布在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地区,农村贷款利率的高低既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也事关政局稳定和民心向背。我们认为,从目前情况看,欠发达农村地区应适当缩小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首先,应根据地域和经济差异,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浮动政策。基本的考虑是,区分东部与西部,东部地区执行较高的浮动利率,西部欠发达地区执行较低的浮动利率。其次,要充分利用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长期的低息资金支持。“三农”贷款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不能因为其具有高风险性质而实行高利率政策,相反,应从其负有政策义务的角度出发,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为体现这一特性,中央银行可考虑以较低的象征性等利率继续为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较长期限的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以优惠利率发放“三农”贷款。第三,应协调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给予税收、财政等政策扶持。为弥补以优惠利率发放“三农”贷款所造成的利差损失,建议国家对支农贷款利息收入在一定期间内实行营业税减免,对“三农”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 二 ) 尽快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贷款定价机制和利率风险管理制度。一是要取消目前以用途为依据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定价模式,按照市场化、效益化、差别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建立综合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成本控制、效益核算、风险衬偿等情况的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主要目标客户群,选择相应的定价模式,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水平,最终形成一套以成本效益为基础,市场价格为导向,降低利率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定价管理办法,改变部分农信社目前存在的利率“一浮到顶”现象,遏制利率道德风险,用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二是可参照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的有关规定,续时收集、积累和分析相关数据,对近期的利率走势做出科学预测,通过控制贷款期限和结构,防止期限错配,逐步调整资产利率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风险控制体系,降低和规避利率风险。
( 三 ) 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尽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为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目前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数量少、功能差而造成的服务缺位、竞争不充到和金融抑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培育和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形成一个服务于“ 三农”的多层次、全方位、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以期通过多元竞争,实现信贷资金价格的合理化。
( 四 ) 加大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正常的利率竞争行为将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但垄断等特定市场结构下的竞争定价,有可能导致供需结构的扭曲。因此,必要的政策引导和干预,是确保政策落实和市场有序运行的关键。监管当局和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以银业“三法”为依据,通过窗口指导、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加大对农信社执行浮动利率情况的监督检力度,引导和监督其正确执行利率政策,促进其制定合理的利率价格,并支持其利用利率手段改善经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 五 ) 做好宣传工作,为浮动利率政策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层人民银行应充分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立足基层实际,做好利率政策的宣传、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要组织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利率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意义,让他们充分认识利率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农村金融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也要利用储蓄和收贷、收息的机会,做好耐心、细致的利率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及时知晓和正确理解现行利率政策,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自身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 借款申请人概况
借款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财产共有人(含配偶)为(姓名) ,供养人口共 人。本次借款用途为 ,现已支付首期款 元,占所购资产总价 元的 %,申请个人贷款金额为 元,期限 年,借款额度占所购资产总价的 %。
二、 借款申请人还款保障状况
1、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本人实地调查核实后,其经济收入(月) 元,加上配偶收入(月) 元,家庭月收入合计为 元,而借款申请人按月支付我行贷款本息为 元,占月收入的 %,因此本人认为借款申请人经济状况较好,收入较稳定,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2、借款申请人以 作为借款的(保证□ 抵押□ 质押□)担保,第二还款来源充足,有关手续合法有效。
□保证人(姓名) ,评定得分为 分;
□抵押物为 ,评估价值为 元;
□质物为 ,质物价值 元;
3、借款申请人负债金额 ,占家庭年收入的 %,处于(过度□适度□)负债状况。
三、 借款人综合分析
1、借款申请人向本行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其首期款收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财产共有人出具的申明书,经律师协查,本人核实,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2、本人经电话查询、实地走访,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如下:
1) 现居住房系:自有房□ 租住房□ 无房□
其现居住房详细地址: ,已居住 年;
2) 现工作单位为: ,在现单位工作时间为 年;
3) 现有效联系方式:住宅电话 ;其它方式 ;
4) 学历(职称)为:博士(注册资格)□ 硕士(高级职称)□ 本科(中级职称)□ 大专(初级职称或有特殊技能)□ 中专以下□
5) 信用卡:有□(卡 号 ) 无□;
6) 基本生活设施有:彩电□ 冰箱□ 空调□ 电话□ 钢琴□ 电脑□ 音响□ 洗衣机□ 其他大件耐用消费品□
7)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一般□ 较差□
8) 不良嗜好:有□ 无□
9) 不良信用记录:a、有(欠水费□ 欠电费□ 欠煤气费□ 欠话费□ 恶意透支□ )b、无□
四、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 综合意见
根据以上调查,经本人核实、评定,借款申请人综合得分为 分,其第一和第二还款来源均有保障,符合个人贷款条件,贷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良好。本人拟同意对借款申请人(姓名)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金额) 元,贷款成数为 成,贷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利率 %。同时在贷款审批完毕后,本人将及时办妥抵押登记及保险等相关手续,从而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借新还旧”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借新还旧”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与该县飞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达成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工行支行自2000年6月起向飞翔公司提供800万元的贷款,为期3年。2003年6月,贷款到期,飞翔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工行支行与飞翔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后,与2003年10月达成新的借款合同用以偿还前一笔贷款,贷款期限1年,但该借款合同中并没有注明此贷款的目的是偿还前一笔贷款,同时经飞翔公司要求,该县华悦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为飞翔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飞翔公司经过整顿改革仍然未能摆脱亏损的局面,2004年贷款到期后,飞翔公司不能偿还贷款,工行支行要求华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华悦公司此时才得知其担保的贷款的目的是用于偿还旧贷款,遂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自己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观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意见各不相同,存在下列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新还旧的合同有效,在此前提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担保人是否明知该贷款的目的是用于清偿旧的贷款。就本案而言,工行支行与飞翔公司于2003年10月份达成的借新还旧的合同有效,至于保证合同,由于借新还旧合同中没有写明贷款的用途,作为保证人的华悦公司并不知晓,所以保证合同无效,华悦公司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金融法规规定银行对于未归还贷款的当事人不得发放新的贷款,所以借新还旧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自然也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借新还旧的合同无效,但作为保证人的华悦公司之所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由于保证合同无效,而是因为自己不知道该贷款的用途而产生的对工行支行的抗辩。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借新还旧”合同。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同一借款人在未清偿前一笔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又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用新的贷款偿还其前一笔旧贷款的行为,又称“以贷还贷”。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到期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银行也未将其列
为逾期贷款,而是采用了“借新还旧”的做法,由此而导致的贷款合同纠纷可谓屡见不鲜。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借新还旧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1.“借新还旧”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合同有效应该具备四个要件: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第四,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借新还旧”合同的效力,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张“借新还旧”合同无效时所引用的法律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二是《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事实上,上述条文与“借新还旧”合同效力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虽然这两条规定使用了“应当”的表述,但并非从法律角度直接对“借新还旧”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即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借新还旧”合同。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合法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当确认其效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在1997年给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一份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明确指出,“以贷还贷”并未违反《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规章制度中不但认可“以贷还贷”的做法,还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将“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正常贷款。
就本案而言,工行支行与飞翔公司经过多次磋商决定以新贷还旧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而且以新贷还旧贷的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工行支行与飞翔公司“借新还旧”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保证人华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法律上讲,在涉及有保证人的情形下,“借新还旧”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往往在借款合同中并不明确指出所借款项是用于偿还旧贷款,保证人并不知晓所借款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且在以新贷清偿了旧贷之后,借款人一般不具有自行偿还新贷款的能力,从而使得保证人的担保风险明显增大,一旦金融机构进行追索,保证人将不可避免地要代替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这对保证人显然是不利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9条明确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在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借新还旧”合同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取决于保证人是否明知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
根据《担保法解释》,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对于“借新还旧”合同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该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在新贷款与旧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保证人原则上仍然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原因在于,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使得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只是针对新贷款的,相对而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没有增加。而且在新旧贷款保证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新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款,借款人的行为较之其如果按照新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新贷款而言,避免了发生保证人对新旧贷款均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说对保证人是有利的。所以,在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是否知晓新贷的用途是用于清偿旧贷,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在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者新贷款与旧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如果新贷款的保证人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在“借新还旧”,则应该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保证人不必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是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串通对保证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保证人由于相信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而提供保证,而事实上借款人对“借新还旧”所形成的新贷款可能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可能是一笔死账,这对保证人是明显不公平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如果保证人事后知道新贷款的用途后仍愿意提供保证的除外。
(3)新贷款的借款用途明确写明是“以贷还贷”,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而仍然愿意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而言,由于保证人很难取得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关于新借款合同的有关原始凭证和原始材料,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知道存在“借新还旧”的事实存在困难,所以,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要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借新还旧”,除非新旧贷款的保证人是同一人,否则就推定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新贷款的目的在于清偿旧贷款,而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对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属于上述的第二种情况,华悦公司是新的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但不是旧
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并且工行支行和飞翔公司的贷款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是清偿旧贷款,也没有证据表明华悦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前就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因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华悦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虽然“借新还旧”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存在保证的情况下,该做法却难免有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欺诈保证人的嫌疑。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迫不得已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回收贷款时必须注意下列两点:
其一,如果新旧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旧贷款没有保证人而新贷款有,则必须采取措施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归还旧贷款,并尽可能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具体的措施包括: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或载明用于偿还某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如果单独订立保证合同的,在保证合同中注明主合同编号和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所担保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声明书。其二,如果新贷款的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同样应该参照采取前述措施。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在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才能要求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保障贷款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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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整改措施
一、信贷结构调整。目前我行贷款品种过于单一,贷款投向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企业和上市公司。为分散风险,我行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增加消费贷款品种,加大对个体、个人消费贷款的投入,争取在两年内使各种小额贷款达到贷款总量的10%。
二、对十大贷款客户及单户贷款比例的调整。2002年5月末,我行十大贷款客户贷款余额11.3亿元,超过净资本的50%;单户贷款余额超过净资本的10%。对此,我行除增加股本外,下半年将对大客户的贷款采取授信制度,在合理的额度内发放贷款,避免信用过度膨胀。
三、对贷款期限的调整。目前我行中长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偏高,信贷资金回流速度慢,缺少流动性,因此我行在今后的信贷管理方面要加强对贷款期限的管理,严格按照信贷制度加强对到、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对提出展期的贷款客户严格把关,杜绝展期的随意性。
四、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2002年1—5月,我行不良贷款呈上升趋势,下半年,我行信贷工作的重心就是降低不良贷款。一方面全面控制不良贷款的新增;另一方面对已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全面汇总,逐笔分析,通过清收、重组、诉讼、保全等手段予以化解,力争完成年初下达的不良贷款清收任务。
五、存贷款比例控制。截止2002年5月末,我行各项贷款余额46.25亿元,其中票据融资3.99亿元,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5.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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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各项存款余额60.42亿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36号),票据融资不再计入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例考核。除去票据融资和再贷款,我行存贷比例为60.84%。
信贷管理部 20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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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员工说柜员是银行最重要的岗位,每天接待客户的现金和资金的来去;但也有人认为信贷员是为银行创造利润的群体,没有信贷员日晒雨淋的调查和催收贷款,哪里来的银行利润。其实,存贷款工作一并重要。
存款是银行生存之基础,贷款是银行发展之本。银行内每一个岗位都有其固有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或许存在接触存款业务的客户很多,但是对于贷款业务的认识的还是比较陌生,现在就信贷业务做个简单了解。
尽管在信贷业务品种不同、对象各异上,但都有其内在的、本质的、共同的管理流程。科学合理的信贷业务管理实质上是规避风险、获取收益,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过程。
每一笔信贷业务都会面临诸多风险,基本操作流程就是要通过既定的操作程序,通过每一个环节的层层控制达到防范风险、实现收益的目的。一般来说,一笔贷款的管理流程分为九个环节,分别是: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衡量一个从事信贷业务的专业人员工作效能,关键在于看他对每一笔贷款申请的尽职调查程度。因为尽职调查作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全面深入、细致严谨、高质量的尽职调查工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管理信贷风险的基本保障,其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贷款质量和风险承担水平。其次,尽职调查是降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贷款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最后,通过揭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信息,有助于银行也金融机构作出正确的决策。
勤勉尽责地履行调查义务,尽可能掌握借款人及业务的各方面情况,揭示分析潜在的风险因素,是信贷员尽职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信贷员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客户及项目信息。
信贷员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现场会谈和实地考察,非现场调查包括搜寻调差和委托调查等方式。
尽职调查最终体现在调查报告中,个人贷款尽职、调查报告侧重于对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债能力,贷款具体用途及还款来源等请款的分析,确保借款人交易、借款用途、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防范虚假按揭等现象的发生。
信贷员的尽职调查,是对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负责任的重要体现,借款人能清晰了解到自己的贷款能力,贷款人能有效防范风险,双赢的模式下将有助于银行也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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