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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生二胎调查报告范文

2022-03-29 12: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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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9年关于生二胎调查报告范文

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延宕多年的[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严格推行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30年来独生子女政策为遏制中国人口过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人口总量愈来愈少伴生的一系列新问题,比如人口倒三角结构和老龄化、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社会青壮年劳动力短缺等,也促使计划生育成为今年热点话题。

为了了解大学生对单独二胎政策的了解程度和看法,本调查组针对单独二胎政策在我校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60张,回收有效问卷60张,回收率100%。

一、政策简介及政策内容

单独二孩,也叫做单独二胎。单独二胎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中国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行的计生条例,其中准许生育二胎的政策都包括六方面:

如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患不孕(育)症,符合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此外,各地还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苏等地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东等地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东省还规定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在[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村地区,只生一胎的政策在很多地方被变通为[准二胎"或者如果第一胎是女孩,会被允许再生一个。因此农村地区二胎甚至三胎现象其实很普遍。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调查小组从大学生角度出发,编写了一系列问题,以问卷的形式随机发放给在校大学生,现根据调查结果给予分析。

以上为本调查组根据回收的有效问卷上的数据进行编制的部分饼状图,直观地给出大家不同选择的比例。首先,根据我们的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接受问卷调查的人对单独二胎政策仅仅是听说过,不是很了解的,更有甚者,连这个政策也没听过。在接受调查的人中,有35%的非独生子女,而在这些人中,又有25%的人不希望有兄弟姐妹,究其原因,比例最大的原因竟是容易有矛盾。在占到调查人数65%的独生子女中,又有40%是不希望有兄弟姐妹的,当然,绝对超

过一半的独生子女希望有兄弟姐妹,因为一个人太孤单。不管如何,

终究是希望有兄弟姐妹的人居多,解决一个人孤单、分担养老压力这也许也会是单独二胎政策将来实行以后比较有意义的一点。

在调查中得到我关注的是关于抢生的问题,考虑到政策并没有完全实行,没得到完善,可能会有变化,有些生宝宝心切的人可能会趁这个时间点抢生,尤其是大龄女生育者,虽然在调查中认为大龄女生育者抢生二胎没有必要的高达79。6%,然而还是有近三成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那到底有没有必要呢?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接受央视新闻联播采访时表示,[单独两孩"政策有望2015年初开始逐步实施。并表示,政策一旦出台就是长期的,在各地具体政策出台前,家长没必要抢生。省人口计生委提醒,符合条件、有二胎生育意愿的[单独"夫妻,应慎重考虑评估,不要冒险赶在新政落地前抢生二胎。生二胎,必须先申请<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管是双独,还是其他符合政策范围的,如果没有申请并获审批而生二胎,即使符合政策也是要被征缴社会抚养费的。省人口计生委昨天表示,在我省单独二孩新政策未出台之前,一律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政策落地前抢生二胎的,仍将被征缴社会抚养费。看来,是没有必要在政策完全实行时抢生,有生育意向而且符合条件的人还是先注意政策,做好充分准备比较合适。冒风险的盲目的抢生是没有意义的。

三、政策意义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有

利于":

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据可靠数据显示,在单独二胎政策下,生育率短期显著回升,累计效应释放后,波动在1。6-1。7;政策调整将使2030年增加2200万劳动年龄人口;对一些公共资源,如对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公共资源造成一定压力;[单独二胎"放开有望在5年内新增750万新生儿,这些新生儿在2015-2019年将拉动上万亿元的市场消费。从政策影响的先后时间来看,母婴日化将会催热多个周边产业首先是母婴医药,其次是奶粉、尿不湿等初生婴儿用品相关产业,再次是儿童服饰、家具、童车、玩具,最后是动漫、钢琴、文具等文化教育相关产业

单独二胎政策的实行,会不会有大的负面影响呢?放开可能带来的有利影响,在已试点的地方得到了检验,并不会产生想象中诸如人口暴增等负面问题。

第二篇:二胎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胎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实践时间:2017年2月-2017年3月25日

实践地点:长沙

实践人员:XXX及若干青年干部

实践内容: 关于国家计划生育二胎的实践报告

实践方式:问卷调查、文献查阅,网上查询

一、2017二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最新消息

在十二五规划的期间,我们国家的人口总数继续上升。在2017年年末的时候总人口并没有达到13.68亿人,受当前国内人口老龄化和我们国内的生育率的影响,我国家的当前的劳动率在不断的下降,而老年人的总人口数量也在不断的上升。在2017年的时候在我们国家十五周岁到五十九周岁的劳动力在9.3亿。而在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到了15.5% 总2.12亿人。

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可以优化我们国家当前的人口结构,持续供给国家的劳动力的输出和降缓当前人口老龄化带给我们的困难,更加的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的发展,增进家庭的幸福感。

2017二胎政策何时全面放开最新消息和关于2017准生二胎政策,当前各个省市正在根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当地的修改,然后统一进行实施和落实,最快的速度将在明年的时候实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二、二胎政策

2017年 3月26日闭幕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进行修改,将“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新颁布的条例在3月26日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甘肃省成为西部第一个全面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甘肃省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

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在10月份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最引人注目的决议当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该政策被坊间简称为“全面放开二胎”,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7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一、启动实施单独二胎的原因:

1、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总和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目前为1.5~1.6,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人口总量虽然保持持续增长,但惯性趋弱。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总和生育率将继续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快速减少,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

2、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

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呈现总量扩张、增量提速的发展态势,人口抚养负担正逐步加强。此外,未富先老迹象显现,经济发展压力增强。2017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达到13755万人,占全国比重10.1%。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在物质财富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开始进入到人口老龄化阶段,相应地这些国家有足够的财力来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而本世纪初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时,物质财富积累则相对不足。

二、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的意义:

1、从长远来看,促进中国人口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老龄化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人口结构性问题凸显,劳动总量不断减少,还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预计到2050年左右,老年人口达到4.4亿左右的峰值,约占总人口的1/3。单独放开二胎将使得年轻人口得以迅速增加,使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状况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有利于缓解中长期老龄化社会的养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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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小学生对于父母生二胎调查问卷

小学生关于父母生二胎调查问卷

亲爱的同学:

你好!这是一份有关你们自己的问卷调查,你的意见相当宝贵,请就你的个人感受如实填答,谢谢参与!

性别:()年龄:()岁就读年级:()姓名:

1.你妈妈目前的情况()

A 正孕育宝宝B 刚生完宝宝C 以上两个都不是

2、你认为爸爸妈妈喜欢你吗?()

A、喜欢B、不喜欢

3.你认为爸爸妈妈有了宝宝还会喜欢你吗?()

A、喜欢B、不喜欢

4.你觉妈妈为什么怀宝宝?()

A、想给我生个弟弟或妹妹做伴B 想生个弟弟C 想生个妹妹

5、你喜欢妈妈再次怀宝宝吗?()

A、喜欢B、不喜欢

6、因为妈妈怀宝宝,跟爸爸妈妈闹过吗?()

A、闹过B、没闹过

7、你觉得妈妈生完宝宝,让你会感到不高兴的事。(可多选)()

A、他们会更喜欢宝宝B、我的玩具、零花钱和零食会减少

C、父母的所有精力都会倾注在宝宝

8、你得知妈妈怀宝宝时的心情是()

A、愉快B、一般 C、不愉快

9.如果你能改变些什么,你最想改变的是什么?

A让妈妈不怀宝宝B同意妈妈怀宝宝,并说出条件

10.你希望妈妈生完宝宝后能怎样对你:

A 和以前一样关心我

B 比以前更关心我

C 可以多关心点宝宝,我可以自己照顾自己

11.你感觉幸福吗?如果幸福,什么事情让你最快乐?如果不幸福,哪些事情让你感觉不幸福?

再次感谢你的配合,祝你天天快乐,学习进步!

第四篇:生二胎

不1.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所以不要对这个政策视而不见;

2.有空去法院的布告栏去看看,满满的贴着一大堆关于区级计生委诉讼某人的社会抚养费;

3.罚款的原则是谁能先收到钱就贵那个片区的计生负责人业绩,包括奖金。计生做到的好的人那在政治上是非常有前途的;

4.计生办的如果有能耐查到你的收入,就按照你夫妻双方年收入的2倍处罚;查不到的按照当年本地平均工资收入2倍罚你;

5.派出所不管你有没有什么准生证或是其他证明,只要有父母一方户口薄和出生证,你就是生100个他们也会给你报户口的,但是记着,派出所和计生办的关系很好,只要辖区内有人上户口,那些社区的老大妈们就一家家核对看哪家超生;

6.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建议如下做法:找到一个乡下的,最好收入较低的,直接问他们罚多少,有的地方只要5~7千就可以了,罚完会给张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拿着这证明就不要怕了,常住地的居委会计生办就拿你没辙了,因为只能罚一次。

7.城市里生二胎的,老二出生后只要不要在小区里太招摇,对那些大妈大爷聊天乱说是二胎的基本没事,等你娃3~5岁了,计生办就不会管你了!!因为情理上也说不通了!!

第五篇:生二胎罚款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

(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

(一)、

(二)、

(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预征后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及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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