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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说过,人生有两次出生:头一次是在开始生活的那一天;第二次则是在萌发爱情的那一天。伴随着青春的脚步,爱情悄悄地降临到我们的身边,随着心理的成熟,对爱情的向往与追求,自然会在大学生的内心萌发。那么我校大学生是怎样对待爱情、追求爱情的呢?就这些问题,我对全校各个院系做了抽样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大学生的恋爱特点
1. 普遍性。在被调查的同学中,42%的同学表示自己谈过或是正在恋爱,而有31%的同学则表示目前未谈,若遇到合适的也会陷入其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同学明确表示至今未谈,也不准备在大学期间谈。南京大学心理协会的一份关于“大学生恋爱问题”的调查数据也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学生当中有近99%的人在校期间有过恋爱的经历。
2. 成功率低。调查数据显示:希望毕业后结婚的不到3%,而在校期间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手的比例竟高达85%.特别是毕业生在面临毕业、就业等诸多方面压力时“大学恋情”就像温室里的牡丹,放到现实环境中不堪一击。
3. 低年级化。当前大学生的恋爱,呈现低年级,而且数量一直在增加。我看到南京一高校的调查统计显示: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谈恋爱的学生在同年级学生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20%、40%、60%、80%.
4. 公开化。在当静的大学校园里,无论是教室、图书馆、马路上还是在食堂、操场……都有大学生谈恋爱的身影,一双双,一对对,随处可见;在大庭广众之下拥抱、接吻的都习以为常了。现在的大学生谈恋爱生怕别人不知道一样。
5. 世俗化。大学生恋爱的世俗化有两层意思:一是大学生恋爱中的性冲动明显增多;二是恋爱的非责任化(所谓非责任化,就是不少同学对恋爱更多地抱有一种游戏的态度,而不是以十分严肃的态度对待恋爱)倾向明显。
大学生恋爱心理特点
1. 恋爱心态健康,择偶标准个性当先。现在大学生在选择恋人时注重对方的修养、人品德等内在素质,希望双方能有思想、心灵层次的.沟通,而不是单纯的把金钱、地位、漂亮的容貌放在首位。调查显示:80%的人选择“两情相悦”。由此可见大学生的恋爱心态是健康的。
2. 恋爱的浪漫色彩浓烈。大多数学生在经济上依靠父母,缺乏对现实社会真实、深入了解,对未来生活的设计过于乐观,对将要面临的困难和挫折也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所以,大学生的爱情多是海市蜃楼般的美丽虚幻,经不起矛盾和挫折的考验,在现实面前往往以分手收场。
3. 恋爱盲目性较大。大学校园浓厚的恋爱氛围,使一些大学生觉得恋爱是一种“时尚”。他们看到周围的同学都成双成对的,就想要自己进行一场不计后果的恋爱,这些人只是盲目地随风而动。
4. 大学生对恋爱挫折的承受能力较弱。大学生中“有情人”虽多,但“成眷属”者少,这样就有很多人失恋。大学生感情受挫后应该对自己和对方都采取宽容的态度,尊重对方的选择。但仍有一部分同学摆脱不了“感情危机”,有的失去信心,立誓:“横眉冷对秋波,俯首甘为光棍”,放弃对爱情的追求。
5. 注重恋爱过程,轻视恋爱结果现在大学生流传着一句顺口溜“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一些大学生把恋爱当作一种感情体验,及时行乐,借此寻求刺激,满足精神享受,“恋爱只是为了获得经验”这种观点或者在校园中还并非主导,但已开始被越来越多学生提及。一些大学生之所以恋爱,是为了满足与异性交往的欲望,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把恋爱当作一种游离于婚姻之外的享受和消费。一些大学生则是为了充实课余生活,排除寂寞,填补空虚,把恋爱当作一种消遣文化。只注重恋爱过程,轻视恋爱结果,实质上是只强调爱的权利,而否认了爱的责任。但根据调查,28%的大学生谈恋爱是为了“体验爱情的幸福”;38%是为了“充实大学生活”;11%的为了是“将来能结婚成家”;10%的是为了“赶时髦”。由此可见,当代大学生注重的是恋爱过程,至于恋爱的结果已经不太在意了。
当前的消费市场中,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由于大学生年龄较轻,群体较特别,他们有着不同于社会其他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一方面,他们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他们尚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消费受到很大的制约。消费观念的超前和消费实力的滞后,都对他们的消费有很大影响。特殊群体自然有自己特殊的特点,同时难免存在一些非理性的消费甚至一些消费的问题。而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前沿城市,处于其中的大学生的.消费观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为了深入了解广州大学生的消费观,特此做了问卷调查:
一、调查目的:
了解广州在校大学生的消费水平,让其他人了解学生群体的消费情况以及存在的目的,及时纠正自己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消费行为习惯。
二、调查意义:
有利于学生正确认识学生消费现状,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和消费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促进学生的消费心理健康发展,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增加倡导大学生勤俭节约生活消费内容为校风建设范畴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三、调查地域:
广州
四、调查时间:
利用空闲时间,或者选择星期五下午放假时间和星期六、日假日进行,用时大概共一周。
五、调查对象:
广州各大学部分(抽样)学生,并包括不同性别,不同专业,不同地区的学生。
六、调查方法:
(1)首先阅读和了解关于社会调查内容,掌握社会调查中需要用到的技巧和方法;
(2)针对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的特点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并对问卷的设计有针对和特出地设置问卷问题,以及根据问题的特点按一定顺序和一定关联排列;并根据调查对象的数量确定抽样容量;
(3)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选择调查对象,根据调查对象的话语和心理更好地交谈和了解调查对象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习惯,并更好地说服其配合我们的调查工作;
(4)收集好完成的调查问卷,整理调查问卷和整合问卷内容,制出一张表格能清晰地反应消费心理和行为习惯的特点,并总结出调查结果,写出最终调查报告。
七、调查问卷设计
本次调查采用了封闭式调查问卷,经过多次试调查和检验,最终形成的问卷共包含18个封闭式问题。问卷形式及内容如附件1所示。
调查提纲
一、调查时间:20xx年xx月15日D05月08日
二、被调查单位:重庆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三、被调查人:重庆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
五、时间安排:
1、xx月15日至xx月23日,收集有关资料,作好调查准备;
2、xx月23日至xx月30日,到被调查单位向被调查人进行调查;
3、05月01日至05月06日,整理调查记录,起草调查报告初稿,经指导教师辅导修改后
定稿;
4、05月07日至05月08日,按市电大要求进行打印装订。
调查记录
一、时间:20xx年xx月28日下午14时至17时
二、地点: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三、调查人:江涛(以下简称江)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宋)
五、调查内容:重庆市公交客运中安全问题的有关情况
六、调查记录:
江:宋主任,最近看到几则有关公交车上的人身伤害的报道,想了解一下公司就营运安全义务方面的情况
宋:好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
江:我首先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宋:好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公司目前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营运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营运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公司下设安监科专门负责安全责任的管理。
江:在请问一下公司服务中涉及安全责任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宋:主要是因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方面。
江:那么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宋:主要是两个方面引起的,一方面是因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
江:那么,这两个方面谁占比重大,
宋:目前是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占比重大,但是近来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升趋势。
江: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什么特点。
宋: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两个特点:一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比往年逐步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但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近来公司处理的此类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江:那么,公司是怎么处理此类安全事故的?
宋:公司处理的原则的依法办事,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处理,至于具体的办法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就不便说老。
江:那么,就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公交公司有没有责任,宋主任个人认为该怎么看。
宋:这个问题如果站在企业的方面,当然是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可以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实现。当然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所以我们的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
江:今天占用宋主任这么多时间,非常感谢,再见。
宋:不用客气,再见。
本文对公交公司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的原因、特点,及相关争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主要原因和突出特点,并就如何处置和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分析,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法律适用提出了肤浅的看法。
一、公司概况及相关慨念
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
重庆公交二公司,前身为重庆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行车总站,始建于1986年,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职工4303人,退休职工631人,下辖营运线路44条。到20xx末,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近2亿元年营运收入达8200万元,年运营里程4500万车公里,年载客能力为2。7亿人次。营运线路达到了52条。昔日单一的.黄河、解放客车已被如今的豪华空调巴士、普通绿色巴士和小公共汽车等取而代之,且营运车总数已发展到了872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运营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运营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
根据公路法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公交公司是从事公路营业性乘客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承运人。乘客是为了自身的需要以给付票款,乘坐公交车,接受公交公司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1)车票是乘客乘车的有效凭证,也是作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运输服务合同的表现。在公交客运合同中,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告知、救助和安全送达等合同义务。乘客则负有支付约定票款,按承运人要求乘坐公交车等义务。因此,公交客运纠纷在我国原先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而且由于公交客运纠纷是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故又多援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承运人的安全义务范围
从与宋主任谈话中得知,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如保证交通工具无不适行的机械故障,司乘人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安全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车上乘客之间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及因小偷对乘客的人身损害侵犯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少部分。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运事故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方面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为公交公司近年来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大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减少安全事故有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庆市的道路扩展工程的发展,道路状况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权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主体或难以及时确定直接侵权主体,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以往的此类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公交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而现在则大多要求通过诉讼来处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而承担各项损失。
三、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范围
可供适用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如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在运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关于赔偿问题,公交公司通常要求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不应按《消法》赔偿。
四、承运人的民事责任有那些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自己在运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xx年3月重庆公交217路驾驶员疏忽大意,在车进站时未注意观察乘客欲下车的情况,径自过猛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致残,原告陈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处理给予10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在乘车中疏忽造成了其伤害,故对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有异议。关于赔偿问题,被告认为此事故是行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因没得到有关公交公司的具体处理材料,只能从法律上来分析。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消费合同关系,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承运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法规范,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对乘客的损害存在过错,承运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导致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承运人不作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乘客的人身伤害来自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时,例如20xx年王洁乘坐114路公共汽车;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袋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王洁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公安局,此时,车到站司机开门,小偷下车后跑掉。王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可见,合同当事人之间本应适用过错责任;
但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债务关系为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担医药费的2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调查,公交公司认为责任不应该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目前也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在赔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关于本案中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5)因客运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伤害不予主张,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等因。
五、调查体会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公交赔偿客运纠纷中安全义务的争议重点在于适用法律和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义务。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不予主张,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做到了依法、合理处置,有专门的安监部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目前随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保护人权,尤其是作为人格权的基础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权。对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趋向严格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对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表明了现代民法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以后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将会越来越多,处理难度将越来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做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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