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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与之相伴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且呈现出高发性、隐蔽性、智能型等特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信息为基础数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xx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为10%,年龄阶段大体为20-40岁,犯罪形态方面包括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恶意透支的100件。从犯罪金额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额最少5000元,最高为390429元。同时,116件案件已结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多数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8%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12%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二、案件特点
1、从罪犯年龄结构来看,年轻化趋势明显,以中青年人群为准。其中20至40这个年龄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为主。且很多被告人无业,职业多不稳定。
3、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从庭审反馈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只是违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4、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情况日趋严重,从统计的发案数量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较大。
5、恶意透支行为居多。主要表现形式有积少成多型的恶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内,但多次透支,透支额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一人多卡的恶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及法律的立案标准内,但多张卡累计透支超过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行为;骗领信用卡型的恶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从发卡行骗领到信用卡,从而骗领透支款的行为。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风险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这就容易产生犯罪的风险。持卡人只要办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继续透支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商品流通,但是这也给存有不劳而获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透支消费的引诱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动因之一。
(二)金融机构的原因
首先是审核程序不规范。在办理信用卡入口审查不严。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银行普遍采用“绩效与发卡量挂钩”的考核机制,导致在发卡行营业网点偏重发卡数量而疏忽信用卡质量,放松了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造成许多收入不高甚至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得以拥有透支额度并不小的时尚信用卡,有时还不止一张两张。有些信用卡审批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文件审核草草了事,不负责地把信用卡发放给以他人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的申请人。如环翠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吴xx先后用父亲和岳父的身份证在徽商银行分别办理两张信用卡,而银行方面经过重重审核之后,在不认识被告人也没有身份证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先后批准了吴xx的申办请求。
其次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业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反观,某些信用卡营销员在营销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鼓励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员倾向于更多介绍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费礼品,介绍信用卡积分,说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详细说明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等,使得未来的持卡人对利息等情况缺乏合理的预期,欠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审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现出对利率及还款日等信息的“无知”,利率的规定对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条款,并没有鲜明的意识和切身的体悟。等到银行催缴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无力偿还,索性逃匿。本来是善意的或者是无意的,最后变成恶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阶段,尚无统一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在恶意透支后,需经银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没有明确规定。有的银行采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银行仅仅采用电话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还没有相应的回复情况。即便是上门催收,也无持卡人或其他在场人的确认等,为催收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增加了难度。
最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系统未联网,致使诚信评判缺失。因银行间信息不连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往往又到另一家银行申领信用卡透支,连续作案,导致多家银行遭受损失。
(三)被告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将会承担法律后果。很多犯罪分子在办理信用卡的初期,有可能财物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自身财物状况恶化,又急需资金,不得不铤而走险透支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而很多人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违法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调控的范围;其次被告人贪利、侥幸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利益的驱动性是财产型犯罪多发的重要诱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要求越来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财力无法满足心理需求时,在贪利心理和能够侥幸躲过法律惩罚的心理驱动下,不惜以身试法。
(四)社会的原因
一方面社会公众诚信缺失,奢侈消费观念泛滥,对侵占他人或社会财产的行为态度冷漠。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压力不大,导致人们对恶意透支等行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认识。从社会监管来看,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也是此类犯罪逐年增多的一个原因。信用卡犯罪往往技术含量较高,涉及到的金融、网路、电子商务等各方面的知识,许多监管机构的人员,如公安等部门都缺少相关专业背景,短时间内很难形成对此类犯罪的一个整体性把握,有可能有时候打击力度不够,会放纵犯罪。
四、预防措施
(一)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
收到信用卡时要及时修改密码,不要使用123456、6个9,6个6等数字或与生日、卡号等有密切联系的数字作为密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将密码、卡号等信息告诉他人,避免被他人盗用。在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信用卡,回执凭证等不要随意丢弃。尤其是身份证不能轻易交给他人或者向别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及身份证要分开保存以保证安全。
(二)建立健全机制,规范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发卡行为。
一是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发卡银行应当从根本上放弃以简单的发卡数字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方式,综合考量发卡数量和质量,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且将之落至实处,一以贯之。杜绝一切为追求发卡数量而简化信用卡办理程序的营销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减轻业务员的负荷,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业务员在向目标客户营销信用卡时,要更加着重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相关的风险和法律规定,加强未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识和透支使用的风险;提醒持卡人的注意义务,在住址、电话变更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介绍语言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确保申请人对这些重要条款已经充分了解。
二是严把信用卡发放关口,严格资信审查。在信用卡审批流程中,提高征信核查广度和深度。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谨慎审查和核实,必须有本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开立信用卡;除了书面核实、电话访问等间接方式外,对透支风险较大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询他(她)的资信状况,如亲自到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收入及资信情况。真正做到亲访亲签,谨防伪冒情况的发生。
三是科学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额度。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大小和透支规模息息相关,而透支规模与信用额度紧密相连。从恶意透支的.各环节来看,信用额度是导致恶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为其决定着持卡人能从银行套取资金的多少。合理确定持卡人的授信额度,降低高风险客户的授信额度,对资信状况并不优越的申请人将透支额统一设定为1万元以下标准。尽管1万元可能并不是一个精确计算的最优基准,但应该是一个经验上的最优的标准。不仅能够减少银行对风险资产的投入资本,也应当能够有效减少恶意透支的现象,降低银行风险暴露的程度。透支额度也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当发生频繁透支、大额透支或持卡人资信恶化等情况时,发卡行应当有所警觉并采取相应催缴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时还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资信证明,发卡行应当适时调整透支额度甚至止付。
四是提供跟踪服务。对持卡人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予以监管和跟踪服务,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两次催收之前增设有效的消费提醒服务。这里的提醒是指充分应用银行短信服务平台或信用卡自动拨号平台,对透支超过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额度内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将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风险提醒,内容包括透支金额、还款日期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对持卡人的频繁交易、连续消费、大额消费等异常交易予以监管,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尽量较少恶意透支风险的增加。
五是完善内控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银行应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素质。把信用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中,结合案件和司法建议专向治理,由中国银监会对单位年限内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核,对未能达到标准的发卡行限制发卡资格和授信额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联动机制,防止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生
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增设督促催告程序。《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降低犯罪率、和谐社会关系考虑,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可以根据情况,充分评估该透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后再做区分处理。对透支金额在十万元以内,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亲属送达催告书。催告书的内容包括透支金额、利息及给付方式等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后果及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督促透支人还款,为其改过留有挽回的余地。
二是建议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利,也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形态的应对之策。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从程序经济考虑,督促犯罪嫌疑人还款;对及时还款的嫌疑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这不仅是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为其办理大案要案节约精力。
(四)加强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实现预防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无缝对接
一方面要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尤其是对盗刷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另一方面要进行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适时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途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和具体生动的案例分析,向广大民众宣传信用卡犯罪的性质、类型和后果,使得民众了解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使其在主观上自觉抵制信用卡犯罪,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阅读卷宗、走访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座谈等形式,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过去我们认为,农村当事人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几类等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林管局(森工集团)实施科技兴林、人才强企战略后,林区组织人事部门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转变人才培养方式,注重科学合理使用人才,营造了良好的人才吸引、培养和使用环境。特别是近年来引进和招聘来的大学毕业生在林区建功立业情况已经成为林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深入了解招聘到的大学毕业生在基层工作生活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更好的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依据,林管局人事处于20xx年10月针对满归、管护局、阿龙山、金河、汗马管理局、莫尔道嘎、额保局、得耳布尔、根河、根河航站、伊图里河和图里河等12个单位开展了本次调研工作。调研主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大学生工作单位和生活住所等方式。结果汇总如下:
一、总体情况分析
1、人才招聘力度逐年增大,结构趋于合理
据内蒙古大兴安岭人才交流中心掌握,20xx年以来实际分配到各单位大学毕业生总计为1297人(包括已经剥离单位),其中女生为517人,约占分配总人数的40%;已经列入内蒙古自治
1 区人才储备计划的有6人、列为呼伦贝尔市人才储备计划的有171人;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辞职手续的有138人,约占分配总人数的10.6%。招聘学生毕业院校层次较好,区外院校有东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浙江林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和西安科技大学等国家重点院校,区内院校有蒙古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学院、内蒙古师范大学、西安科技大学等。
其中,20xx年以来实际分配到各单位毕业生总计为369人,女生为183人,约占分配总人数的50%;研究生学历的有8名,占分配总人才的2%;本科学历的有141人,约占分配总人数的38.2%;大专学历的有220人,约占分配总人数的60%;已经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辞职手续的有50人,约占总人数的13.6%。
经调研核实,20xx年以来共分配到12个调研单位大学毕业生总计为375人,女生为187人,约占总人数的50%,已经剥离和办理辞职手续的有163人,约占总人数的43.5%。其中,20xx年以来共分配到调研单位毕业生总人数为175人,女生为7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已经办理辞职手续的有37人,约占总人数的21%。
2、单位领导重视,大学毕业生工作生活趋于稳定 通过对调研单位大学毕业生座谈和走访了解,发现各单位领导都比较重视,认真落实各种政策待遇,积极努力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培养和重用了部分大学生,对大学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的表现都非常满意,我们也了解到这些大学生目前思想较稳定、工作努力,基本能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
3、通过调研初步认定表现较好的个人
通过调研比较,图里河、得耳布尔、金河、满归、根河航站、额保局、汗马、管护局等8个单位领导比较重视,人才培养使用环境较好;朱显明对计算机知识比较专长,杨天琪、张永崎、刘文光、司爱生、张智博、穆三浪6名大学生综合素质较高。(登记表附后)
二、政策待遇落实情况
1、认真落实政策,严格执行工资标准
调研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林管局(森工集团)关于招聘大学生工作政策,按照 “注重在实践中锻炼培养人才,从制度上保证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专业人才能够学有所用”的要求,采取先分林场和山场一线、多岗位轮换工作、导师带徒等多种方式,让他们亲身感受林区、了解林区,尽快熟悉业务,增长技能,扎根林区。锻炼1至2年后,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各自的表现,综合素质优秀的人员将被选拔到重要岗位任职。工资标准按专科生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月1200元,研究生每月1500元,在林场工作期间研究生和本科生每月补贴300元,专科生每月补贴200元,工资每年随林业局的增资幅度进行增长。其中,得耳布尔林业局对未分配到林场工作的大学也按在林场工作的大学生工资待遇执行。同时,各单位都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五险”。
2、努力解决食宿,住宿环境逐步改善
在食宿方面,各单位尽可能的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人文关怀,采取租宿舍、招待所安排宿舍、吃住单位等多种途径安排食宿。住宿条件安排较好的单位有图里河、得耳布尔、阿龙山、金河、额保局、管护局、汗马和航站等单位。其中,图里河林业局将将招待所三楼变成集体宿舍,除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外,另外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生活费。得耳布尔林业局将两间安置房做为大学生宿舍,并且为20xx年分配的巴图和王建国两名毕业生安排了棚户区楼房,林业局承诺明年将解决全部毕业生的家庭住房问题。阿龙山林业局专门拿出两套棚户区楼房做为人才公寓,用于解决大学生住宿问题。金河林业局在局址为大学生修建了6间宿舍,并配齐了炉具和各种生活用品。四个事业单位大学生的食宿条件较林业局的更好,他们采取在单位住宿或租楼房的形式为大学生解决食宿问题。
3、签订聘用合同情况
各单位对新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并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备案。目前除20xx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外,都已经为其办理了聘用手续。
三、培养和使用情况
在政策制定方面。阿龙山林业局制定了《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实施办法》、《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人才资源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化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的机制。图里河林业局通过建立人才管理使用、人才培训、定期鉴定评价、人才档案管理和调训轮岗等制度,为大学生成长使用创造条件。20xx年他们组织了12名大学生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根河林业局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对引进高校毕业生的宣传力度和培养办法。各单位正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人才使用培养方式和相关政策措施,用制度保证了科技兴林、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为大学生的成长发展、贡献才华、建功立业搭建了一个广阔的舞台。
在领导关心培养方面。图里河林业局建立了大学生所在单位的党总支(支部)书记或本科室的科长帮扶的“一带一”体制,帮助大学生提高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今年中秋佳节,得耳布尔林业局全体领导专门到大学生宿舍看望他们,共度中秋佳节。20xx年分配到额保局的大学毕业生王斌因严重颈椎病,单位领导得知后,几经周折为他办好转院手续,并从单位财务借给他两万元钱,还倡议全局职工为他捐款,五十名职工一上午的时间就捐款八千多元,现在病人已经完全康复。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对大学生从住宿条件改善、工资待遇落实、重点培养使用和亲自走访看望等多种形式,关心他们的成长。
在组织选拔重用方面。通过了解,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比较关系他们的成长,经过过期或不定期地了解他们的有关情况,对他们进行定向培训和重点培养。其中,满归林业局对表现突出的硕士研究生王伟达同志,推荐到林管局动保办工作,对表现突出的贮木场检验员张林静同志,以轮岗的方式到林业局宣传部工作。图里河林业局经营林场安排新来大学生担任兼职老师为单位的职工讲解电脑的基本知识等,物资供应科安排新来大学生当好党总支干事。同时对20xx年引的大学毕业生潘树财现任森调大队副队长(科级)李理现任旅游开发处主任。得耳布尔林业局专业的毕业生均工作在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基层单位,今年又安排4名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到矿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培养锻炼,提前为林业局的后续产业部门提前培养、储备技术人才。为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他们局还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自身特长,积极为其提供学习锻炼机会,如临时到办公室、信访办、团委等窗口单位进行短期培养锻炼等,丰富他们的社会实践内容。对有培养前途的毕业生,林业局不拘一格,大胆使用,现在已有两名毕业生被破格提为主任助理,正式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发现的问题
1、人才战略布局没有形成。近年来,在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林管局进一步实施科技兴林、人才强企战略,招聘一批大中专毕业生改善了林区职工结构,良好的人才环境逐步形成,但由于历史长时间形成的重物资资源利用、轻人才资源开发的观念仍然存在,林区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才合理使用培养政策有待进一步制定落实。
2、人才流失比较严重。人才流失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林区职工思想相对落后,原有的观念根深蒂固,关心重视人才环境相对落后;其次是林区科技能力不高、生活水平落后,受区域自然环境和林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使得对一些科研项目培养投入不够,部分学历较高、学术科研人员无用武之地,只能选拔向环境较好的地区或单位流失;第三是林区职工工作环境十分艰苦,且职工收入与同一地区或发达地区事业单位收入差距过大,住宿环境较差。
3、大学生工资标准不一致。20xx年以来招聘的大学生由于执行特殊工资待遇,他们的工资普遍较老大学生工资要高,影响老大学生工作的积极性。例如20xx年分配至根河航站本科毕业生段永清同志,他现在的工资拿到手才900多元,今年新分配到他们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工资已经达到1500元,差别很大。同时,大学生没有统一的增资标准,增长幅度难以把握。
4、食宿条件有待改善。各单位没有建立职工宿舍,大学生只能安排在单位、招待所住宿或租房子住,特别是有的单位在山场一线工作的大学生回局林业局址办事,只能住旅店,十分不方便。
5、特殊岗位人员短缺。林业有些行业比如矿业、中文专业、法律、会计等行业或专业短缺。同时,林区各单位管理人员比例较大,加之年龄老化加剧,急需要工勤技能人员补充到森林管护等工作岗位上。
五、今后需要加强完善人才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人才制度建设,形成人才长效机制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动态调控机制、评价发现机制、选拔任用机制、流动配置机制和激励保障人才管理长效体制机制,使人才工作更好地与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要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林区人才工作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重点抓好以下这五个环节。要落实责任,加大投入,营造重视人才、关心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建立育才制度,深入推进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构构建起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千方百计吸引人才;搭建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平台,坚持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人待遇留人,把越来越多的人留在林区;建立用人机制,不一拘一格用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改革人才选用方式,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和创造性。通过以上体制机制的调控,林管局(森工集团)在“十二五”期间,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确立林区人才竞争比较优势,为全面建设小康林区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2、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形成良好人才环境
各单位应逐步改善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创造条件建设人才公寓,加强人才政策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环境。可采取提高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资助学费、安家费等多种灵活方式加大吸引区内外大中专院校优秀毕业生和高层次人才力度。建立学校教育和基层实践锻炼相结合、单位培养和人才交流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体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下基层锻炼、轮岗、参与课题研究、派导师等方式进行培养,关心他们的成长,发挥他们的作用。通过举办岗前培训班等方式,使所招聘来林区工作的大学生尽快熟悉林区情况,掌握上岗前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在林海日报设立专栏,刊登学员培训心得,以此让林区各方面了解大学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和他们投身林区建设的决心。
3、建立人才储备制度。根据林区发展的需要,集团公司每年有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紧缺专业人才,对储备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关注他们的成长,储备期间引进的人才到基层相应工作岗位培养锻炼,表现优秀的人员逐级提拔使用,工资待遇由林管局支付,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4、林区科技研发能力较弱,应加大调研力度,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参加林区项目规划建设,组织成立林区科技学会,在引进人才同时,盘活林区现在人才资源,参与林管局项目决策。
xxxx年税收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目前已接近尾声,我们xx市共检查企业12户,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从检查结果看,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错综复杂,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部门或个人利益驱动是会计造假的原动力。
第一类是好大喜功,追求虚名。一些国有或集体企业负责人,为求经营业绩,以图个人进步,采取少计成本费用、虚增收入等方法,人为虚增利润。第二类是肥了个人,亏了国家。一些民营企业或虚列费用,扩大成本,偷逃税收;或现金交易,少计收入,账外设账,搞“小金库”。
二、复杂的会计环境为会计造假提供了温床。
法制、体制、舆论及某些特定的历史因素,对财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会计职责形成许多障碍。会计人员的任免由企业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依法办事站不住,不按领导的旨意办事顶不住,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相互制约机制;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甚至无证上岗。这种会计环境势必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三、执法力度不够,使企业造假有恃无恐。
我国颁布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各种相关经济法规,对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追究程度太轻,且不太具体。在实践中当企业出现违纪行为时难以具体执行。财政部门查处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处理起来较为困难,有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情况使企业造假有恃无恐。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可采取如下主要措施:
一、加大财经执法力度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首先,必须广泛宣传和严格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会计法》,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严格依照《会计法》规定及时从严处理,并公之于众,以对造假分子形成巨大威慑力。
二、完善、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质度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必要条件。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工作内部环境的重要因素。我国现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大多流于形式,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差甚远,这也是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就必须在企业内部明确职责,使之对企业会计工作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首先,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或取得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作证,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作凭证来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报表真实完整。
四、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会计法规制度,提高认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企业的负责人法律意识增强了,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还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设账,依法核算,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同时,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也是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保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而会计越重要,真实的会计信息也越重要,只有真实可靠、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才能实现会计工作为经济管理服务的功能,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并且有助于消除腐败现象。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三、违法事实: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四、证据例举: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七、处罚依据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