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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20xx年11.43%;20xx年 9.56%;20xx年9.34%;20xx年6.52%;20xx年9.84%;20xx年10.11%。除20xx年比例较高,20xx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原告的男女比率20xx-2013年分别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
(一)数据呈现的特点
1.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xx-2013年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诉的案件高达74.45%。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20xx-2013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离婚的主因。40-6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虽不多,占比6.83%,但该年龄段起诉离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离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迁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却呈现出复杂和多元化。
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有女性以此为由起诉离婚,也有男性以家暴为由诉至法院,并逐渐成为现代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①
6.调解离婚与判决驳回的案件比例较高,调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问题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观导致儿女婚姻不幸福。据了解,我县农村地区基本上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对方家境很少考虑对象的人品与修养,只让儿女双方见上一两面就谈婚论嫁,加之涉及到礼金等经济因素,多数在短时间内就闹离婚。这些不和谐因素势必会带来婚姻风气不正、离婚人群年轻化、法院调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轻人的婚姻观易受外界干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物质诱惑充斥着年轻人的生活,离婚已成为时尚。脆弱的包容心与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说离就离。
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文化知识的`匮乏会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悲剧的婚姻历程。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感到迷惘与不知所措,并未寻求法律救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4.举证难既不利于法官断案,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现实审判中,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之类的情形当事人基本无法证明,只要分居时间未到法定条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驳回诉请结案。认定感情破裂已成为离婚案件的棘手问题。
5.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当事人协商为前提,若协商不成法院则从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决。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财产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动产,农村房屋并非夫妻双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该问题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而是让当事人另案解决,但财产问题处理不好,离婚事宜也随之搁浅。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
制定专门的审判程序。当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争议时,通过威慑力及强制性控制双方激烈争端,但是婚姻纠纷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控制”而是一种“治愈”。第二,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一般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适用三段论的模式做出裁判,这种刚性解决方式并不适用于婚姻纠纷。第三,法官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严肃感某种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带来压力。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现实需求,有必要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专门的审判程序。
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的习俗设计不同的样式,尽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围,给当事人一种亲切、温馨的感觉。法官可以跟当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让当事人到了法庭能够感受到温暖。婚姻法庭的组成人员除了法官外需要调查员、社区工作人员和适当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引入处理婚姻纠纷调查制度。由社区工作者与法官组成调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渐提升。离婚案件的增多给家庭的稳定带来了冲击,而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响了和谐的社会秩序。基于此,笔者针对目前离婚案件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婚姻状况,分析离婚案件突出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关有效的建议。
一、离婚案件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20xx年:判决56件,调解79件,撤诉7件;
20xx年:判决48件,调解126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49件,调解144件,撤诉12件;
20xx年:判决76件,调解179件,撤诉14件;
20xx年:判决91件,调解197件,撤诉24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
20xx年:20-25岁35人,25-30岁72人,30-35岁24人,35岁以上11人;
20xx年:20-25岁42人,25-30岁94人,30-35岁32人,35岁以上18人;
20xx年:20-25岁69人,25-30岁95人,30-35岁23人,35岁以上13人;
20xx年:20-25岁84人,25-30岁116人,30-35岁36人,35岁以上33人;
20xx年:20-25岁137人,25-30岁114人,30-35岁人34,35岁以上27人。
(三)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从离婚案件占民事常规案件的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在民事常规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说明当前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二)离婚案件处理恰当
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虽然判决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是从其在整体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婚姻低龄化
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20-35岁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较多。从20xx-20xx年间,该年龄段人群离婚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婚姻出现低龄化。
(四)女性离婚比例攀升
从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xx年间,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比例持续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超过70%。这也说明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及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形成目前离婚情况的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感情基础不牢靠
离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妇,他们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从而因为一时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考虑问题不全面而轻易离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为例,他们接触异性的机会大,父母无法在身边监督,这样的恋爱自由产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闪婚”、“闪离”。在社会调查中,离婚案件中婚前恋爱时间不满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离婚的占68%。
(二)经济问题突出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旦经济基础不稳定,那么家庭、婚姻也会随之出现裂痕。目前,因为缺少充实经济来源而离婚的夫妇越来越多,他们对于物质条件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活动,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质量要求较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为泡影。人们过高的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却又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与冲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对婚姻失去希望,从而选择逃避,选择离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中的弱者,今天,她们敢于发泄心中的不满,集中表现因男方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显著、普遍。离婚男性问题主要有大男子主义、存在婚外情、嗜酒赌博习惯、婚姻暴力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男性旧思想没有转变,视妻子为附属品,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平等对待。随着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们有权为自己做主,已经不需要通过自己的低声下气去换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对男人的种种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关离婚案件调查的建议
经过对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应该以维持正常和谐的婚姻生活为己任,通过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调解,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率。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在产生离婚念头的过程中,要全面进行考虑。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产生离婚案件的婚姻危险期,在这阶段,双方要多加强婚后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既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检讨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问题,就贸然办理离婚手续,或许可以采用试离婚的方式。
(二)加强诉讼调解
作为司法机关,要清楚离婚案件始终,确保正常婚姻关系的延续,对此,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倾听当事人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所在;3、剖析当事人举证材料,找出矛盾来源,分清过错方;4、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化解当事人内心矛盾,以双方言和为目的。
(三)加强司法宣传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释工作,不断深化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对婚姻的重视。司法部门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活动,通过庭审讲法作为平台,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贴近群众,用人们听得懂的语言阐释法理,树立人们对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的理解,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去年,**开发区为了提高一线职工的待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先后向区内企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开发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工委发布实施了《开发区优化分配机制,提高职工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意见》,其中包括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开发区社会保障体系、提升职工素质、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条件等七个配套文件。开发区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正在如期展开。
但是,在我们深入非公企业,与基层工会主席交流过程中也逐渐了解到,一些非公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上级部门了解和掌握,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现状
(一)企业行政领导不谈
尽管两区工委和开发区管委会出台了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优惠措施,但是,有的企业行政领导就是不愿意与工会谈这个问题。他们也不与工会说明不谈的原因。
(二)工会不敢谈、不会谈
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兼职人员,在企业行政领导不愿意谈的情况下,工会干部一般表现为不敢谈。害怕这种谈判会招来行政领导的不快而对自己不利。还有一种情况是工会干部不会谈,不会谈的原因是工会干部没有充分地掌握谈判技巧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自己心里没底。
(三)工会即使谈也是泥牛入海没有消息
有的企业领导听取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谈判,但是谈判以后没有答复,表现为泥牛入海没有消息。工会干部也不敢多问。
(四)行政领导同意给工人长工资,但就不签工资集体协议
有的企业行政领导同意根据公司效益情况每年给工人长工资,但是不能与工会签定工资集体协议。
二、原因
(一)行政领导不清楚政府的优惠政策
在与工会干部交流过程中,他们反映,许多公司行政领导不清楚开发区对于签定工资集体协议企业的优惠政策。即使文件放到他们的桌子上,因为公司经营工作的繁忙,他们也不一定仔细阅读和理解。有的企业行政领导只认为签定工资集体协议以后必须每年给工人长工资,而没有看到一个关键的地方:根据公司效益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效益不好还可以降低工资。
(二)行政领导不想让协议管住手脚
有的企业行政领导也知道工人为公司发展做出了贡献,愿意给工人长工资,但是就是不愿意签定工资集体协议,认为这样的协议一签定就被管住了手脚。如果说原来给工人长工资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气进行,高兴了就长,不高兴不长,那么签定协议以后,即使不高兴也要长。这是他们所不愿意的地方。
(三)有的企业人少,优惠的数额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
有的企业统共一百多人甚至几十个人,如果按照工资增长幅度的15给予补贴,数额非常小,有的就几千元钱。企业对这么小的补贴数目不感兴趣,所以也不愿意被协议捆住手脚。
(四)有的企业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部,行政领导没有长工资的权利
有的企业在开发区的公司只是他们企业的一个分公司,这里的行政领导只有经营管理的权利,没有给工人长的权利,是否给工人长工资、增长幅度多少,都由总部每年或者多长时间进行统一研究和部署。因此,这些企业的行政领导没有与工会签定工资集体协议的权利。
(五)工会没有将工作做实
我们的企业工会干部绝大部分是兼职,其中的重点工作是在公司行政领导下进行的。所以有的工会干部看行政领导的脸色行事,当看到行政领导不喜欢工资集体协商的时候,根本就不敢谈,更别提说明白了。这样的结果就是不能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实。
三、应对的措施
(一)政府下发红头文件
基层工会干部在与我们交流的过程中,始终透露一个观点:非公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行政领导,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遵守我国法律和政策。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尊重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所以,面对企业行政领导不清楚或不重视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政府有必要为此下发红头文件,强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政府与工会给行政领导培训
一些工会主席提议,政府和工会联合会应该召集企业行政主要领导,给他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题培训。让他们真正明白工资集体协商的真正内涵,不是仅仅为工人长工资,而是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长工资,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也可以降工资。这种做法还可以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
(三)将签定集体协议作为评优的硬性标准,一票否决
大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在关心公司经营的同时,也非常关心公司在社会中的形象,关心政府对自己的信任程度,所以,他们也非常愿意参与政府和工会联合会每年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政府可以将是否签定工资集体协议作为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指标,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工会要做细致入微的工作
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议工作中大有可为。但是工会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在工会干部兼职比较多的情况下,要首先搞好与行政领导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交流工资集体协议签定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好处,对于稳定职工队伍的好处,让这一惠及广大一线职工的.好政策确实发挥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