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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教育调查报告(范文3篇)

2023-06-23 1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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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通讯技术高速的发展使商务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随着电脑的普及,网上购物这一方便、快捷的购物形式也被很多人所接受。大学生作为对网络最敏感的人群,对网上购物更容易接受,且在他们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气候。为了更加清楚的了解大学生网上购物的现状,对在校的大学生展开了这次关于大学生网上购物的调查。

二、调查的目的

1、了解我国在校消费的网上消费潜力、消费倾向、消费结构和消费。

2、动力,为我们进一步开拓与细分大学生市场提供充分的依据。

3、了解网上购物存在的弊端,为解决提供依据。

4、为完善网上购物提供依据。

5、了解网上市场的发展前景。

三、调查方法

1、考虑到现实情况因素,调查对象将进行分类。首先按电子商务和非电子商务专业进行分类调查,各个年级的人数也将抽取相同比例的人数。

2、调查的实施为发放问卷调查,对调查对象每个都面对面的填写调查表进行调查。

四、调查内容及预测

本次调查共调查250人,在有效的250份问卷中,有105人又网上都无的经验,达42%,145人没有网上购物经验,占58%。

对有网上购物经验同学的分析

(一)针对选择网上购物的大学生,我们从选择网上购物的理由,以及有网上购物者对网上购物的看法和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主要分析被调查者和网上购物本身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分析提出看法和建议。

问卷中还有极少部分的人填写了其他答案,比如:周围环境、节约时间等。但是从表二中得出,价格便宜是大学生网购的主要原因。其次,购物方便是大学生选择网购比较主要的原因。

(二)针对选择网上购物的'大学生,我从选择购物的网站进行调查和分析。在所有被调查的人中,34.8%的人选择的购物网站是淘宝网。其次,12%的人选择的购物网站是拍拍网。可以得出:淘宝网是各大学生网购的主要网站。

(三)针对选择网上购物的大学生,我从网购产品选择进行相关调查。

在所有被调查的人中,22.40%的人在网上购买的产品是服饰。其次,4.8%的人选择的网购的产品是日化用品,还有8%的被调查者选择网购的产品是其他产品。可以得出:在网上销售服饰,大学生是最主要的消费对象。

(四)针对选择网上购物的大学生,我从网购出现问题选择的解决的方式进行调查。

在所有被调查的人中,21.2%的人在网购时出现问题时会选择与商家协商方式来解决。也有9.2%的人会自认倒霉。

(五)网购所选择的物流方式调查

在所有被调查的人中。网购时选择的物流方式26%的人会选择快递公司,其次是6.50%的人选择EMS。平邮的选择率也达到5.2%,接近EMS。

(六)网购者月消费额的相关调查

在所调查的人员中,网购月消费额在50元左右。月消费额在50―100元人数也达到44人。得出结论:大学生网购消费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对没有网购经历同学的分析

(一)针对没有选择网上购物的大学生,我们从没有选择网上购物的理由,以及有没有网上购物者对网上购物的看法和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没有购物经历的同学有61.40%没有办网上银行。可以得出:没有网上银行是很多人不能网购的制约因素。

没有网购经历的同学52%是因为卖家信用,其次是售后服务。还有网络安全也达到了34%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影响网购的原因调查

(三)假设网购非常安全,是否会选择网上购物进行调查。

可以看出,61.20%的人会在未来选择网购,说明网上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五、调查总结

(一)通过对调查中已经网上够过物和网上没有够过物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可以得出一下结论:

1、进行网上购物的同学占全体学生42%,而且有扩大趋势。该比例高于中国网民的购物比例20%左右,说明大学生比较容易接受网络购物这种新颖快捷的购物方式,且大学生会是未来主要的网上消费人群。

2、网购过的学生普遍认为网上购物具有价格便宜、购物方便、货物齐全、新鲜等优点。这会吸引更多的大学生进行网上购物。

3、影响同学们网上购物的因素有很多,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是最主要的仍然是对安全和信用问题的担忧。

4、网上的商品有很多,但是服装是大学生消费的主要产品。服装业在未来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5、网上购物者很多人选择的物流方式是快递,其次是EMS。之所以选择快递的人多是由于相比之下EMS价格太高。物流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重要的因素。

6、网上购物者主要选择的网站是淘宝网,其次是拍拍网。可以看出淘宝网和拍拍网是BtoC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平台。

7、根据有网购和无网购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大学生网上购物消费能力有限但是这一具有新思想的消费群体购物比例高,对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勇于尝试,认同度很高,电子商务是一个非常有发展潜力的行业。

(二)对在校大学生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在校大学生网上购物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和建议:

1、网络安全成为网上都为的重要障碍,相关网站应尽力改善,加强网站宣传设施的建设和宣传力度,让消费者了解电子商务网站采用的主要安全机制和作用。努力打消人们对安全问题的担忧。

2、信用问题是网上购物中人们担忧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加强信用机制建设,规范身份认证和身份识别技术的应用,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网上信用机制。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信用评估,对于促进网上购物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

第二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

xx年1月21日――xx年1月31日

调查对象:

亲戚、同学、朋友、家长、教师

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电话咨询、访谈

调查进程:

首先制作好问卷,电话咨询亲朋好友,再采用访谈咨询家长、教师来记录高中生的假期安排和外出情况,以便给出恰当又合理的建议。利用网络整理出资料。

调查结果:

经过访谈记录知道里大部分高中生都喜欢蜗居在家里做作业,尤其是高三学生,在为最后的冲刺做准备。高一学生比较悠闲,大部分喜欢外出,但是有小部分外出都是去网吧等不良场所。虽然都喜欢外出,但是出去锻炼身体的极为少数。高一学生外出的大约有60%,但是锻炼身体的只有20%。高二学生外出的大约有40%,锻炼身体的只有15%。高三学生外出的只有15%,锻炼身体的几乎是没有,只是微乎其微,仅有3%左右。经过计算,高中生平均外出的时间约为2―3个小时,一般都是去书店、公园等公共场所。这些人中,是父母清楚原因后才外出的有60%左右。

对于假期的学习安排,百分之百的.学生会上网或者看电视,平均在1―2个小时,因为不论是谁,都经受不住这些诱惑。高一、高二的学生在完成寒假作业后,都喜欢上网或聊天,但也有部分学生喜欢阅读有益书籍,大约在1―2本书。高三学生做完寒假作业后,还喜欢复习以前的知识,然后做做高考的题目。

在这个假期中,大多数家长们喜欢让孩子们反思一下这一年自己的表现如何,也会催促孩子们赶紧完成作业,让他们不要总是负着作业这个沉重的担子。没错,作业是一定要完成的,但是有一些对孩子管教严厉的家长喜欢让孩子上假期补习班,大多数为高三学生,为了在这次高考中考出好成绩,他们不得不在休息的时间再给自己再给自己增添一点学习时间。但是,我认为,这样做只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如果你上课不好好听讲,那么你课后想怎么补习也是没有用的。这也不就白白地把这个美好的假期浪费了吗?

对于上述情况,我认为学生外出是不能完全否认的。因为一些学生外出是为了有益身心,也可以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一些学生在寄宿学校就读的就应该多多外出,否则一些学生会因此得忧郁症,最后走上不归之路。我们现在的任务主要还是学习,但是亲近大自然也是必不可少的,学习不能少,外出也不能少。我们应该合理的制定好假期计划表,将学习和外出相结合。

所以,以下是我给出的建议:

1、制定一张假期计划表,合理安排时间

2、外出时应先和父母说明原因,让父母放心

3、外出时最好是多去一些有益的地方,绝对不能去不良场所,尤其是网吧

为了更好地安排学生外出与学习的时间,我们咨询了家长、教师的意见,也上网采取了一些建议。

制定寒假生活计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现在的初中生更应该制定一张假期生活计划表,充实自己的假期生活,同时也能合理的安排学习时间,不仅能学习还有走进大自然。在寒假的最后几天里,还可以写一份新学期的打算,为新学期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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