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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受害人之妻)
乙方:______________(驾驶员)
丙方:______________(车主)
因受害人王某驾车与钱某驾车相撞导致王某死亡,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三方确认,乙、丙方共应赔偿甲方人民币232224。57元,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赔偿项目(甲方损失总额为464449。14元,因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减半赔偿)。
二、乙、丙方同意太平洋保险公司将全部赔偿款直接支付给甲方。
三、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以外,余额(具体金额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核算)由乙、丙方连带赔偿给甲方,并于本协议生效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
四、除以上赔偿款以外,乙、丙方出于人道主义,自愿额外补偿甲方人民币2000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此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丙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应当退还乙、丙方额外支付的20000元补偿款,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五、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六、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交警备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意外事故时间:20xx年9月29日
意外事故地点:霁虹桥至江顶寺施工便道塌方处(距霁虹桥约200m)
当事人情况:
行人:姓名:周桂芹,性别:女,年龄:74,住址:保山市水寨乡平坡村2组。
施工方: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
事故经过:
20xx年9月29日水寨乡平坡村村民周桂芹在途经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施工现场时,由于意外落石,造成村民周桂芹头皮及左腿擦伤。事故发生后,施工方积极配合医院对病人进行及时治疗,至20xx年10月20日,周桂芹病情稳定并好转,在家属及本人要求出院下,经水寨乡卫生院医生同意下病人出院。
经调解协商,在平坡村委会周洪光书记和李光标副村长的见证下,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与周桂芹及其子女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住院期间医疗费用¥3148。80元由我方全部承担。
2。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共¥900元由我方支付。
3。在家疗养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600元由我方支付。
4。在家疗养期间所需营养、医疗费用¥2160元由我方支付。
5。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连带责任。今后伤者再发生任何事故及状况所需费用与中铁大桥局澜沧江特大桥项目部无关。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见证人及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即日起生效。
伤者及其家属:
施工方:
见证方:
二○XX年十月二十日
甲方:刘__
乙方:
丙方(见证方):交警大队
年 月 日,乙方的亲属张某某与甲方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__不幸身故。为妥善解决问题,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就本次伤害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具体赔偿明细:
1、医疗费: 元。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死亡赔偿金: 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丧葬费: 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5、交通费: 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
上述总计: 元。
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
甲方应支付乙方 元。此费用已包含与此次事故相关的所有费用。
经双方积极协商,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 万元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并在__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向乙方支付。
三、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及时提供保险理赔相关证据和手续。
四、该协议签订后,乙方保证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也不再采取其他等行为。
五、甲乙方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如有反悔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六、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七、见证方保证本合同给付的赔偿金能够到达真正的权利人,乙方委托人具有权利人真正的授权。
见证方协调受害方赔偿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八、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见证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甲方(单位):XXXXX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XX,男,XX岁,住成都市XXX,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余款人民币元(大写:)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赔偿义务人(甲方):张xx,
身份证号:________
赔偿权利人(乙方):李xx,
身份证号:________
全权委托代理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与乙方直系亲属关系)。
20xx年x月x日x时x分,乙方李xx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在________镇________路段与甲方张xx驾驶的正三轮货运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方受伤住院治疗。对此交通事故,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对过错行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对过错事实负有次要责任。现甲方与乙方就该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受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事故车赔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补偿等一切赔偿费用共合计人民币____拾____万元(¥________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以现金方式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拾____万
元(¥________元)整。
二、乙方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甲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所得赔偿款全部归乙方所有。
三、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引起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等一次性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订立生效后,乙向有关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
赔偿义务人(甲方):________
赔偿权利人(乙方):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甲 方:xx、xx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xx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xx年12月22日,xx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xx、xx、xx、xx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xx年10月12日“(20xx)x民一终字第xx号” 判决:
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243855.32元;
3、xx赔偿109196.85元;
4、xx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xx生前与乙方亲生女xx的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xx的监护扶养权让渡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xx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xx的`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xx抚养费100元,至xx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xx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xx已付120000元,xx已付20240元,xx已付2000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 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xx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及xx垫付的2000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xx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xx垫付的20000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xx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5、赔偿金481679.49元扣除xx的扶养费92104元以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 元,下剩 元由甲乙双方按三份平分,每人得 元。
6、乙方从应得的赔偿金 元中扣除xx的抚养费36000元,加应付xx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实得 元。
7、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协议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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