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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地
1、合伙企业的名称:
2、合伙企业经营场地:
第二条合伙人情况
1、合伙企业原合伙人情况
(1)合伙人名称:
*号码:
出资金额:
(2)合伙人名称:
*号码:
出资金额:
出资金额:
2、入伙人情况及出资金额、方式
(1)入伙人名称:;*号码
(2)出资方式:;
(3)出资金额:
第三条合伙企业权利义务分配
1、入伙人完成出资后,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正式合伙人;
2、合伙企业债务分担:
3、入伙人完成出资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为;出资比例为;
4、入伙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即表明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入伙出资义务;
6、合伙人应当在入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后日内办理完毕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事宜。
第四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负责人:(*号码:)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2)负责对外签订合同;
2、合伙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五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润分*式:合伙企业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日起,每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以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方式(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
4、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合伙债务,先由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还时,再由偿还;
第六条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要承认本合伙协议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③执行合伙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不利合伙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伙时退伙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给合伙造成损失的,由退货人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合伙人转让出资的,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现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后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
由*法院管辖;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当事人各方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附件
第十条当事人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未约定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份,由各执一份。
入伙人签章:原合伙人签章:
签章时间:签章时间:
本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好友关系,现想通过合作的方式一起经营________生意。通过甲乙双方的平等协商,现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出资方式
1、甲方投入________________,核算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
乙方投入________________,核算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
2、甲乙双方投入的资金需要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点前到账,若于该规定期限前资金尚未到账的,视为放弃入伙,该协议自动时效。
第二条 合伙经营内容为________,双方不得私自展开约定共同经营以为的业务。
第三条 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六个月结算一次盈余。除去合伙经营日常开支以后,获得收益时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合伙生意亏损时,甲乙双方也需按出资比例承担各自损失。
第四条 职责划分
甲方负责合伙生意的进货、销售与日常经营事宜,乙方负责财务管理。当甲方进行价值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货物处理时有义务与乙方共同协商;乙方有义务每周向甲方出示财务处理情况表。且合伙生意过程中产生的票据原件由乙方统一进行保管。
第五条 纠纷处理
当甲乙双方出现矛盾情况,无法维系共同合伙经营关系时,可以共同协商签订新协议约定将本店交于一方全权经营,另一方按时结算盈余。若协商无法解决时,约定至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法院解决争议问题。
第六条 禁止行为
1、甲乙双方不得私自转让合伙生意股份。
2、甲乙双方皆不能以私自处理价值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务,如若因此给合伙生意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协议方全款赔偿。
3、禁止甲乙双方与他人再次签订同行业合伙协议。
第七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协议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终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若仍想维持合伙经营关系则需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甲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事务。
二、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普通合伙)。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出资评估
1.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 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2.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 方以劳务出资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
七、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八、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九、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公积金%;
(2)提取公益金%;
(3)剩余利润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如另有改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5.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 各自出资的比例 承担债务。
6.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改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7.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十二、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十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委托执行人
(1) 方负责经营管理, 方负责财务出纳, 方负责财务会计。
(2)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作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负责人。
2.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 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3.其他合伙人对执行人的监督权
(1)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十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及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一般事项应实行合伙人 一人一票 并经全体合伙人 过半数 通过的表决办法,重大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 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享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十五、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任何条款,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十六、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七、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应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九条盈余分配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九条债务承担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十八、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6.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且可由其他合伙人全体决定除名。
十九、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合伙企业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二十、保密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保密义务永久有效。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协议终止、解除以及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二十一、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二、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其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三、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二十五、补充及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二十六、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甲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丙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主要经营会展行业及销售
二、合同期限至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出资金额方式、现金:
(1)、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 )元
(2)、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 )元
(3)、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 )元
四、本次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如出现亏损合伙人要求撤股,撤股的合伙人须承担亏损金额的50%,方可撤股。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人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百分比分配,甲方34%乙方33%丙方33%
六、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1)、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2)、 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七、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八、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为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损害合伙企业的行为。
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十、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对其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和伙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十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群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主要责任分担: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一切责任与风险。
合伙人签字:
甲:
乙:
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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