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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籍贯地址:
乙方:苏州吉瑞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由甲方做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服务车辆:乙方公司所属所有汽车。
二、车辆服务项目: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小修和专项修理以及相关汽车维修的服务。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对乙方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所有的车辆,甲方须为其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向乙方指出汽车所发现的故障隐患并由甲方负责维修达到可使用状态;乙方应自行将车辆开到甲方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3、对进行维修车辆,甲方保证维修质量,保修期内如确认为甲方维修过的项目出现返工或 同一故障的,乙方有权最高扣除支付给甲方每月工资的10%。
4、甲方负责登记和保管由乙方购买的维修设备、维修工具、维修材料。
5、维修项目、配件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方可进行增加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确认工作。
6、甲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乙方同意,可以用旧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甲方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维修车辆完毕时交乙方驾驶员检查,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乙方的利益。
8、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修理完毕车辆时必须出具由乙方驾驶员签字的一份维修记录(包括车号、时间、维修项目、维修材料等)。
9、非本公司车辆维修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维修材料、机器设备折旧、水电费、人工费等)后净利润由甲乙双方各一半。
四、乙方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工作地点、维修设备、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等。维修设备、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和登记。
2、乙方应确保所有车辆定点到甲方处维修保养。
五、双方权利: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在执行本协议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算:
1、甲方于每维修一次必须向乙方出具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应真实、分列清楚并具体标明维修车辆车牌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2、甲方将核对无误并签署的维修结算单交给乙方。乙方于每月10日将上月维修费元(大写:)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欺瞒乙方私自对不属于乙方车辆进行维修收取维修费等损害乙方权益的事情,乙方有权即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可续签。、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签署:
2010年月日2010
乙方: 代表签署: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其在附表中所列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二、车辆送修
1.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通知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2.甲方车辆维修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司机姓名。
三、维修项目
1.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报修单位和财政局公章。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司机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4.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司机。
5.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结算方式
维修费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每三个月时,乙方执配件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与甲方结算一次。因甲方原因逾期不结算,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五、合同日期:自 20xx年 1月 1日起至 20xx 年 12月 31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尚义县财政局 乙方:上海大众汽车张家口
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方: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汽车维修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本单位车辆交乙方修理。
二、在协议期间内,甲方车辆送乙方承修时,甲方应随车送加盖公章并有主管签字的“车辆送修通知单”。修理项目、部位确需增加时,需经甲方同意并附有续单,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或涂改“车辆送修通知单”。
三、乙方保证甲方车辆维修质量,凡因乙方配件质量装配不当造成的车辆返修,由乙方承担。以市行业管理处定技术标准为准。
四、乙方对甲方送修的车辆,应优先安排,并千方百计满足甲方用车的时间要求,做到小修当天完好出厂,大修不超过10天,事故车视车损情况另定;若缺件修车时间顺延;修理质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新修部位和更换配件后出现故障,如确系修车或换件造成,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处理。
五、甲方送修车辆修好出厂前,应由甲方对车辆的修理项目、部位等结果情况逐一过目、认可签字;并由乙方专人陪同试车检验无误后方可出厂。
六、甲方有操作不当或不定期保养造成乙方更换配件损坏,由甲方承担配件及工时费。
七、乙方修理甲方车辆时,以甲方出具的车辆派修单为准。乙方为甲方修理车辆完毕保证干净整洁。
八、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须相互遵守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内保质量完成甲方派修单修理项目及车辆干净整洁。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十、结账时,乙方应开具维修行业发票。甲方应以支票方式及时结清修车款。
十一、车辆维修中的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定。
十二、协议一式二份,嫁衣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送修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维修程序:
1、甲方填写"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底盘号码,并加盖公章。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经甲方确认后在"送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维修材料费及维护人工费。
3、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未给予同意的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5、"送修单"需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6、"送修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条、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2、人工费包括小修定额维修人工费和大修人工费;其中:
小修年定额维修人工费定额为:(小修指各级维护和中、小修理);大修人工费以甲乙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准(见附件一)。
3、材料费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质量保证
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0公里;
2、二级维护:1000公里;
3、一级维护、小修:200公里。
第四条、结算方式:
1、乙方应在交接所维修的车辆时将"结算单"一同交予甲方,并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
2、结算方式为:
3、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当期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送修的车辆。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乙方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3、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乙方应当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
5、乙方应当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6、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
7、乙方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迟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完成维护义务,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总维修费用的%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用中扣减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3、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维修,乙方应向甲方每日支付该车辆总维修费用的%作为违约金,直至质量合格为止;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的损失。
第八条、协议的修改及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本协议自行终止;
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送修车辆交由任何第三方维修;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件;
(3)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持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车辆的维护和维修事宜,达成共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进口车及国产轿车在乙方维修,所有换件由甲方自行购买,乙方负责维修,保证甲方车辆行驶安全。
二、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部所换件,必须交还甲方,以便察看。
三、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后,发生损坏件(指换件部位)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发动机三保作业,承诺质量保证期为一年或二万公里。
五、车身挖补做漆,承诺质量保证期为一年。
六、甲方车辆修好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出具发票及清单作为结帐的依据,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七、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八、结算方式: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九、市内急救免收费,市外急救收取里程费及路桥费。
十、乙方免收管理费并执行检测免费,实行24小时全天侯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十一、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11月13日至20xx年5月12日,暂定半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从签章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甲方代表:
电 话:xxxxxxxx
手 机:
乙方代表:
电 话:xxxxxxxx
手 机:
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11月13日
送修方(以下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车辆维修协议。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1、运输车辆保养、维修,车辆零部件更换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2、甲方定点维修车辆数量辆,并制定《定点维修车辆表》(包括各车车牌号、车辆型号等)交由乙方存档。
二、送修手续
1、甲方车辆需要维修时,甲方车辆驾驶员须持经部门经理审核,中心总监审批后的《物资维修申请表》,到乙方处维修,如遇特殊情况须由甲方市场管理中心指定专人电话通知修理厂,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维修费用。
2、乙方应对送修故障车辆进行细致检查(针对故障),并在收据上注明维修项目、更换旧件、质保期、维修材料费及人工费用(修理完毕)。
3、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并留存。
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调确认。
5、“送修单”需经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名认可。
三、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2、各项费用明细见价格表(注:价格表价格有标记是有工时费,无标记则无工时费。汽修配件价格因市场实时价格而定,维修配件价格如有变动(减价、涨价),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如不及时告知甲方已经发现,维修所产生费用,甲方不予承但,并同时终止合同。
3、乙方须负责保管车辆维修后的旧件,月底结算时由甲方检查回收处理。
四、结算方式
1、每次维修后,甲方应仔细检查维修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乙方提出,乙方负责。如果在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开据收据,同时乙方需要在收据上写明质保期并由甲方在收据上签字确认。
2、结算方式为每月底结算一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底进行维修项目的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履行公司的报销流程,财务将维修款打至乙方账户或乙方直接到甲方财务部领取。
五、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成维修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六、甲方的义务
1、送修车辆须为《定点维修车辆表》内的车辆,并按合同规定填写《物资维修申请单》。
2、须按时接收已竣工车辆。
3、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4、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要求。
5、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
七、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八、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保证维修质量。
5、保证所用配件的质量,不得以次品充好。
6、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本协议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迟延支付,则以当月修理费按每日10元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交付10元/每天违约金,该费用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3、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经甲、乙双方认可,可更改本合同。
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
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A、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B、经鉴定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A.甲方定点维修车辆交由他厂修理的。
B.甲方连续3个月未向乙方按期结算费用的。
十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二、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它: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以补充协议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送修方:承修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