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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协议书范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发生变化,签订婚后财产协议的现象已不再鲜见。婚后财产协议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可以避免婚后的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下面,网站的小编为您提供一篇婚后财产协议书范本。
婚后财产协议书
男方:某某, 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码: 。
女方:某某, 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码: 。
协议人为明确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只有房子一套,地址:广州市×××路×××号。这套房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按投入的份额与婚后婚姻过错原则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若以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在家庭费用支出上,双方婚后轮流买菜一个月,至于家庭水电等费用分摊上,可开设银行账户,每人轮流负担一年。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的实际费用支出上作平摊。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本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小孩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公证人
××年××月 ×× 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不同夫妻的婚姻生活及实际财产的分类、总额不同,以上婚后财产协议书范本有所疏漏和不足,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防止日后发生纠纷,请详细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怎样进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所谓的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而达成的协议。夫妻财产协议中,主要约定财产是归谁所有,归丈夫一方还是归妻子一方,或者夫妻共有。夫妻财产协议非常重要,因为在私法领域,夫妻间的约定只要合法,就能够优越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实现意思自治。
一、哪些夫妻财产协议是有效的
夫妻财产协议要有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身份条件、内容条件、形式条件以及其他条件等。
(1)身份条件
所谓身份条件,指的是约定归属双方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在这里指的是按照婚姻法的法定条件缔结而产生的合法夫妻。
(2)形式条件
所谓形式条件,是指双方的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
(3)内容条件
所谓内容条件,是指夫妻约定的财产,其内容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然也包括协议离婚简的财产。这些财产统统都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
(4)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包括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而非胁迫,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怎样进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夫妻办理财产协议公证有利于提高其证明力,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彼此的财产归属。
在夫妻办理财产归属约定协议公证时,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所需要的资料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双方签名的夫妻财产协议书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经营实体的产权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
在准备完上述程序后,公证部门会根据公证规定办理公证手续,之后,这份公证过后的夫妻财产协议的证据力就更强了,有时候甚至可以成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夫妻财产协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不少夫妻或准夫妻尝试“把丑话说在前头”――订立财产协议,把双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一一说清,以免劳燕分飞之际产生纠纷。然而,法律界人士提醒,这样的财产协议若要生效,不仅要符合一定附带条件,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案件链接
周女士与王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周女士为照顾孩子辞去工作。2009年,周女士认为王先生有外遇,双方矛盾不断,几个月后,王先生离家外出居住。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按照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分割财产,将所有房产、汽车、股权等都判给她。
原来,周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曾4次订立财产协议。最近的一份协议,明确载明:“无论双方何种婚姻状况,莘中路等三套房屋、帕萨特轿车、王先生所有的公司股权等均归周女士所有。”协议下方有两人亲笔签名及日期。周女士表示,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因此请求法院将三套房产中王先生的份额判给自己,而所有的房贷、债务均由王先生承担。“我根本不清楚有没有写协议、协议里有什么内容,即使签了也是在她逼迫下,为了家庭稳定而签。”法庭上,王先生表示,协议显失公平,损害了自己权益,而且莘中路房子是他婚前所购,应归他所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份协议中权利均由周女士享有,义务却均由王先生承担,显然有失公平,故夫妻财产应依法分割。最终,法院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莘中路房屋及帕萨特轿车归王先生,其余财产归周女士所有。
即使签了4份协议,最终的结果也没能让周女士如愿。那么,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需要满足什么要件?案件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首先要看这份协议是否有附加生效条件,其次要符合法律规定。
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换句话说,在双方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就不发生效力。而在本案中,周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并未附条件。
“此外,签订协议要在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而且要公平。”法官表示,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对方订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或者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协议无效。因此,类似“净身出户”之类的条款明显加重了一方负担,法院审理中将作出调整。
律师说法: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透露,目前,他们接到的男女双方婚前要求律师帮助拟定财产协议的案例越来越多,涉外婚姻、二婚以及夫妻两人财富相差悬殊的人群是签订协议的主体人群。更加现实的是,签订协议的目的已经不是人们印象中的“弱势一方为了保护婚姻”,而是“强势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贾明军表示,婚姻还是应该建立在真爱的基础之上。一纸协议,不应成为婚姻的“护身符”和“紧箍咒”。
夫妻财产约定怎样才有效
随着人们法律意思的不断提升,夫妻财产也会进行约定,那么夫妻财产约定怎样才有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的这一条款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方式。那么,是不是只要有约定,就一定会具有法律效力呢?
非也。夫妻之间对于双方的财产约定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这种约定不是随意的,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从形式而言,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往往牵扯到很多方面的内容:如不动产(房屋),股权,夫妻一方的债权债务,甚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这些严肃的问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书面形式来承载。否则,一旦面临问题可能会发生无据可依的情形。
(二)从内容而言,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内容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夫妻财产约定中至关重要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表述清楚,属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共有,一定要清晰明确。
(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其实质是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应当符合民法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双方作出约定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双方精神状况正常;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双方应当是自愿的,而没有受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3、约定内容合法,不得违背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举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男方需将自己月收入的80%交给女方支配,该条款即违反了公平原则,难以被法院所支持。
总而言之,不论是婚前财产约定,还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双方都应当慎重对待,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间约定的“忠诚协议”应该如何认定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制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则过错方将在经济上作出补偿的协议。那么夫妻间约定的“忠诚协议”应该如何认定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案情】
石某与李某(女)结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的协议,夫妻在协议中相互保证,如果任何一方因为有外遇而导致家庭破裂,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因为石某有外遇,妻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石某按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本案审理中,石某认为不能用这份协议来作为赔偿的依据,因为此协议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李某认为这份协议可以做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依据,这是石某亲手写的,并亲手签字的,没有人强迫他,是其自己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评析】
我国曾经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引起很多争议,因为考虑到法律的指引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未纳入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案例却是屡见不鲜,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众说纷纭,学理上也存在诸多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限制离婚自由之嫌,另属身份协议,不应为合同法调整。
第二种观点是有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第三种观点是无强制力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身并不违法,但若一方不履行,不能适用司法程序予以强制履行。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认清“忠诚协议”的性质和作用的基础上认定其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况、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诉讼发生时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而是有条件地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签订的,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
首先,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身份协议是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基础性协议,而忠诚协议最终是对财产的处理,违背忠实义务虽涉及到身份关系,但只是忠诚协议实现的一个条件而已。
其次,忠诚协议并不限制离婚自由。这与人的理性挂钩,在一方对另一方感情有变的情况下,并不会迫于存在一份忠诚协议便不予离婚,只是需要承担因违背承诺的不利后果罢了,是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
再次,“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私法领域奉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并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行为合法有效。“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的一项协议,是其自愿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双方的自由,但是这只是一种相对的限制,显然不属于《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可以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最后,“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忠实义务作为夫妻之间最基本义务写入法条,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忠诚协议所涉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必须忠于对方的身体,不得与对方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否则就要赔偿受损害方经济损失,其约束的对象就是夫妻之间的身体忠诚,身体忠诚是夫妻生活的基础所在,保护这种身体忠诚,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发点是相一致的。
虽然忠实义务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在法律上并没有当然的惩罚性,也只有在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才赋予受损害方赔偿请求权,但这种损害赔偿是属于夫妻一方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从而需要赋予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当夫妻之间相互协议出一个高于法律义务的“忠诚协议”时,即只要一方不忠于对方的身体,另一方就有权获得赔偿,当然更有利于约束双方的性行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以只要是“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人身自由和他人权益,夫妻双方用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应该认定“忠诚协议”合法有效。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忠诚协议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由双方当事人因情爱自愿签订,自愿在违背忠实义务后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对双方理应有约束力,这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异曲同工之处。由此可见,“忠诚协议”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理,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权利本位、过错责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归根到底是对财产权利自由处分的协议,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具有惩罚性的财产约定。实务中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而不能一概予以肯定或否定。
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如果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本案这份“忠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相关政策和法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哪些?在婚姻家庭中,夫妻财产的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网友提问:
拆迁补偿款离婚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吉林市律师解答:
一、拆迁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补偿款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二、拆迁补偿款离婚如何分割
首先,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拆迁补偿款的注意事项
1、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政策。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可以请专业律师帮忙搜集证据。
3、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4、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
5、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在上海,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应证明自己作为同住人在他处并无其他公房可供居住,或者虽有公房但确系居住困难。
没领结婚*还要写离婚协议书吗?
夫妻双方存在事实婚姻,但当时却没有领取结婚*,那么在离婚时,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吗?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1994年2月1日前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姻。之后结婚没有结婚*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解决,就不必签订离婚协议书。
手写离婚协议书有效吗?在离婚登记前,需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可以手写或打印,在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处需要存档一份离婚协议书。那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呢?
手写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离婚协议书可以手写或打印,手写和打印形式上,区别不大,都是合法有效的。最后签字的时候要用手写或按手印。
离婚协议书需要就婚姻关系、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式三份,离婚登记时候交婚姻登记处一份,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乙双方分摊,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元,男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帐到女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帐号:。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方,另一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不配合办理,则赔偿经济损失元**;
5、离婚后方户口应在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仍未迁出的,则按日支付补偿金
6、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支付赔偿金
7、女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等行为;
8、男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女儿共同生活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9、*、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支付元给乙方;
2、房屋:
(1)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市区路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市区路住房一套,合同价**万元,现值**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方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方必须赔付乙方万元;
(3)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应将原按揭合同的每月应交款项在每月日前足额向乙方缴交,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支付逾期违约金;
(4)房内物品和归*方所有。
3、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号牌小型家用轿车归*方所有。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xxx
男方:(签章)女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协议离婚时未要求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要求实施探望权起诉书范文参考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无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参考
男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女方:xxx,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男、女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女方: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无子女离婚协议书范文参考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无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无共同财产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2015离婚协议书范文参考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__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其结婚登记是在*内地办理的。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件和*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二)本人的结婚*;(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无法*双方办过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先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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