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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协议书(合集)

2022-05-27 23:20:32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买房协议书(合集)》,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买房协议书(合集)》。

第一篇:买房协议书

卖房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并以购得的上述房屋向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以支付甲方应收的房款。

二,甲方承诺:

1,向乙房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则必须取得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因出租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向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以备查核,并依规定支付费用。

2,保证按原约定价格向甲方购买前述房屋,并及时将贷款所得支付甲方之售房款。

3,将所购房屋向贷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4,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5,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本协议以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获得批准为正式生效条件。如果贷款银行认为乙方的借款申请不符合条件而不予批准,则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若向乙方收取定金,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如果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不足申请贷款额的70%,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违约,贷款申请获准后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本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由乙方交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壹份。

十,特别约定: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篇:众筹简介

编者语:在资本市场,一样可以实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众筹融资模式的日渐兴起,不仅仅吸引了专业投资人,更让普通大众有了参与专融资、投资的机会。 分享本文,一起看看众筹平台如何书写快速融资、创造价值的恢弘篇章。

本文由上海双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CEO余刚先生友情推荐。

“众筹”——日渐兴起的新兴融资方式

一、众筹模式的起源、发展

众筹的雏形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当时很多文艺作品都是依靠一种叫做“订购(subscription)”的方法完成的。例如,莫扎特、贝多芬采取这种方式来筹集资金,他们去找订购者,这些订购者给他们提供资金。当作品完成时,订购者会获得一本写有他们名字的书,或是协奏曲的乐谱副本,或者可以成为音乐会的首批听众。类似的情况还有教会捐赠、竞选募资等,但上述众筹现象既无完整的体系,也无对投资人的回报,不符合商业模式特征。

众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距今已有10余年历史。近几年,该模式在欧美国家迎来了黄金上升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欧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迅速传播开来。

2012年,美国研究机构Massolution在全球范围内对众筹领域展开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该全球众筹平台筹资金额高达28亿美元,而在2011年只有14.7亿美元。2007年,全球众筹平台的数量不足100个,截至2012年底已超过700个。

2012年12月27日,美国福布斯网站发布一项报告,该报告预测:2013年,全球众筹平台的筹资总额将会达到60亿美元;到2013年第二季度,全球众筹平台将增至1500家。未来,众筹模式将会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在欧美国家的诸多众筹平台当中,成立于2009年4 月的Kickstarter最具代表性。截至2012年,该平台共发布项目数27,086个,其中,成功项目为11,836个,项目共融资 99,344,382美元,参与投资支持项目的人数已经超过300万,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美元。对于一个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来讲,上述数据证明了众筹是一个值得肯定和推广的商业模式。

目前,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都是众筹商业平台起步的主要内容。作为美国众筹平台的第一巨头Kickstarter,目前仍是以音乐、电影、漫画等与文艺相关的项目为主。据统计,2012年,Kickstarter近30%筹资成功的项目都属于音乐类。国内情况也是如此。

二、众筹商业模式的构建

众筹从某种意义而言,是一种Web3.0,它使社交网络与“多数人资助少数人”的募资方式交叉相遇,通过P2P或P2B平台的协议机制来使不同个体之间融资筹款成为可能。构建众筹商业模式要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公众(出资人)和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一)项目发起人(筹资人)

项目是具有明确目标的、可以完成的且具有具体完成时间的非公益活动,如制作专辑、出版图书或生产某种电子产品。项目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和学历等),拥有对项目100%的自主权,不受控制,完全自主。项目发起人要与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发起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用户的交流和体验,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强化众筹模式的市场调研、产品预售和宣传推广等延伸功能,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潜在用户)介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响应。

(二)公众(出资人)

公众(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小额投资,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天使投资人”。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例如一块Pebble手表,也可能是一场演唱会的门票或是一张唱片。

出资人资助创意者的过程就是其消费资金前移的过程,这既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生产出原本依靠传统投融资模式而无法推出的新产品,也满足了出资人作为用户的小众化、细致化和个性化消费需求。

(三)中介机构(众筹平台)

中介机构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项目发起人的监督者和辅导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上述多重身份的特征决定了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的功能复杂、责任重大。

首先,众筹平台要拥有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虚拟运作的方式,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实施这一步骤的前提是在项目上线之前进行细致的实名审核,并且确保项目内容完整、可执行和有价值,确定没有违反项目准则和要求。

其次,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利展开。最后,当项目无法执行时,众筹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同其他商业模式一样,众筹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是创造价值。该逻辑性主要表现在层层递进的三个层面:即价值发现、价值匹配和价值获取。

(一)价值发现

明确价值创造的来源,这是对机会识别的延伸。通过可行性分析,企业所认定的创新产品、技术或服务只是创业的手段,是否最终盈利取决于是否拥有顾客。在对创业机会、创新产品和技术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顾客的价值存在,确定价值主题,这是众筹商业模式成功的关键环节。若绕开价值发现的思维过程,就会陷入“供给决定需求”片面思维和错误逻辑。

当前,大众力量推动商业已成为了一种趋势,商业民主化的后果是“草根”公众投资人将更多地介入个人或企业的创业过程,他们渴望成为该过程的参与者甚至主导者,而不再只是旁观者。而富有创造力的创业者们的融资需求迫切,想绕开中间商的盘剥并更多地与大众接触,但又缺乏推广渠道。

即,公众投资者存在投资需求,而创业者存在融资需求和寻找价值观的认同,发现并能满足双方需求的正是像Kickstarter这样运用各种互联网工具(宣传视频的拍摄、微博以及与其他社交网站的对接)在创业者和大众之间搭建桥梁的众筹平台。

(二)价值匹配

明确合作伙伴,实现价值创造。众筹平台不可能拥有满足顾客需求的所有资源和能力,即使亲自打造和构建所需要的所有资源和能力,也常常面临很高的成本和风险。因此,为了在机会窗口内取得先发优势,并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和成本,众筹平台往往要和其他企业形成合作关系,以使其商业模式有效运作。

众筹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项目审核、平台搭建、营销推广、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等。众筹平台应围绕其所掌握的核心能力和关键资源开展业务才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改善市场进入速度,并最终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

如,众筹平台可以将核实发起人身份、调查完成项目能力、制作推广计划、网站设计和维护等专业性和独特性较高的环节作为自己的核心业务开展,并提供差异化服务,把对构建竞争优势不太重要的其他业务外包给合作伙伴,与合作伙伴实现资源、要素和竞争力的优势互补,从而降低总成本、增加超额利润并提高企业的敏捷性和柔韧性,最终建立以众筹平台为中心的价值网络。

(三)价值获取

制定竞争策略,占有创新价值。这是价值创造的目标,是众筹商业模式的核心逻辑之一,也是众筹平台能够生存并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一些众筹平台是众筹商业模式的开拓者,但并不是创新利益的占有者,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忽视了对创新价值的获取。

价值获取的途径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众筹平台要担当价值链中的核心角色。价值链中的每项价值活动的增值空间都是不同的,众筹平台若能通过利用自己的核心资源,占有增值空间较大的价值活动(具有核心竞争力且难以被模仿和复制的价值活动),也就占有了整个价值链价值创造的较大比例,这直接影响到创新价值的获取。

其二是众筹平台要设计难以复制的商业模式并对商业模式的细节采取最大程度的保密。这要求众筹平台尽可能构建独特的企业文化,设计具有高度适应能力的组织结构,组织高效标准化的团队,实现优秀的成本控制。

三、众筹商业模式的优势

(一)可以降低融资门槛,有效促进微创业

微创业,是指使用微小的成本,以微平台或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在细微的领域进行创意开发的创业活动。其主要特点是可批量复制、投资微小、产生效益快。微创业是缓解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但是,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阻碍了微创业的发展,而众筹是一种更大众化的融资方式,它为微创业者提供了获得成本更低的、更快捷的资金的可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难”问题。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以获得从事某项创业活动的资金,突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束缚,每个投资人也可以参与项目的策划、咨询、管理与运营。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只要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即可。这种依托众筹平台的微创业活动在实现了“众人集资、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众筹理念的同时,也积累了经验和人脉。

(二)可以激发“草根”创新,拉近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

众筹模式不仅是一种投融资活动,还作为一种创新模式,激发“草根”创新。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商业民主化进程决定了“草根”创新时代的到来,每个人(文艺、科技人才等)都可以发挥自身的创新与研发能力,并借助社会资源把自己的创意变为现实的产品。

众筹模式为每个“草根”创新者(即项目发起人)提供了获取资金、市场和人脉等重要资源的平台,而不同的投资人因为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以及不同的价值观,他们可以直接对项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项目发起人会对此认真评估并进一步完善方案。双方的互动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这种注重用户交流和体验的行为类似于“大规模定制”行为,极大地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

第三篇:买房协议书

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方):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可依法出售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交易房屋状况

乙方购买甲方位于____市____街(路、巷)____号。

物业区域名称________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总高____层,系____的房屋,用途____,建筑面积____O,监证号:成房监证字第____号;丘(地)号权____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目前(有、无)贷款。

1.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出让、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房屋性质是否为商品房____(是/否)。

4.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

5.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

注:

1、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乙方对该房屋已做实地勘察,并对房屋现状无异议。

二、房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成交价为¥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该价格含本合同附件中《房屋设施清单》所列的设施。

三、交易方式及付款方式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甲方保证该房屋的权属证明合法有效,在签定本合同时,甲方须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协议》原件、《抵押贷款公证书》原件及其他相关真实合法有效原始资料原件,办理产权交易时由双方一同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一切交易手续。

2:本合同签定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____(人民币大写____)(定金冲抵购房款)。

选择如下____作为付款方式:

A、一次性付款方式房款乙方按以下规定支付:

1、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与甲方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受理成功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

2、乙方在领取甲方过户给乙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时,须向甲方支付购房尾款¥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

B、银行贷款付款方式

房款乙方按以下规定支付:

1、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受理成功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

2、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在指定银行:乙方与银行签定按揭贷款合同,同时甲方与银行签定收款合同。

3、购房尾款¥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由指定贷款银行支付于甲方。乙方在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同时,若银行提供的贷款额不足购房尾款数额,则由乙方以现金向甲方补交差额购房尾款。

C、余款的支付方式余款按以下规定支付:

该房屋一切交易完成后,甲方须在结清水、电、气、物管、光纤等相关费用后交房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余款¥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

注: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中,甲乙双方须积极配合。否则,不配合方承担全部责任。办理时间以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指定贷款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四、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的相关费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①契税②个税③营业税④继、赠税⑤维修基金⑥其它费用

2、甲方自愿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自愿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甲方与乙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甲乙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定后,若甲方有下列行为,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办理该产权过户的所有费用及回转手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

(1)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交易。

(2)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办理产权过户交易。

(3)在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或产权过户办理完毕,甲方提出不出售此房。

(4)甲方拒绝提供办理过户,贷款相关资料,证明或提供相关资料不实。

2、本合同签定后,若乙方有下列行为,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办理产权过户的所有费用及回转手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

(1)在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或产权过户办理完毕,乙方提出不购买此房。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办理产权过户交易及银行按揭贷款。

(3)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及金额向甲方账户存入购房款。

(4)乙方拒绝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贷款。或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不实。

3、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本《购房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定后,无论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视为违约。

5、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房屋共有权人对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持异议,并承担履行本合同义务。

七、其他约定事宜

1、甲方应如实告知房屋物业及其他费用情况,并将物业支付凭证交由乙方保管,并协助乙方办理小区业主变更手续。

2、甲方须结清该房屋水、电、暖、气、物管、光纤等全部相关费用后当日内交接,屋内设施及结构保持完整(以本合同附件《房屋设施清单》为准),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或法律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3、本合同经甲、乙、丙叁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叁方协商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有其他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丙方(证明方)

签字:

签字:

签字:

证明人:身份证号:

地址:

证明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年 月 日

第四篇:房地产众筹

房地产众筹模式存法律隐忧 2014年08月27日 08:22 来源:法治周末

据媒体报道,最近,某房地产集团董事长盖某,在内部员工和朋友圈中发布了认筹青岛鹏利南华利源国际公馆2幢2010室的消息。

一个43.56平方米的公寓,40人购买,每人出资2.98万元,这是盖某在房地产领域分权众筹的一个试验品。他的打算是:最近几天路演这个项目,完成众筹,如果这个项目成功,就接着推进全国各地房地产项目的众筹,而且要按照数字货币的思路,让这些众筹产品都能够实现上市交易。

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在进行调整,很多楼盘滞销甚至烂尾,因此盖某觉得这是众筹进入的好时机。他想拿出50到60个项目,进行证券化尝试。

盖某表示,房地产众筹首先要解决的是房地产使用权的标准化、证券化的问题。

媒体报道,针对青岛鹏利南华公寓项目,盖某设计了一种分权众筹的模式:最低一次投入1.98万元,购买到40年每年7天的自己所属集团的全球度假酒店换住权和一定的股东分红增值空间。产权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在杭州3.0易货交易所登记备案以及随时买卖。按他的规划,未来三年全球可交换入住的酒店是3000家。

众筹近来是一个颇时尚的话题,它和房地产的结合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当年的合作建房。

笔者从事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工作数年,一直在关心着众筹的未来走向。

目前,我国对于众筹行业的监管还是相对空白,除非资金链断裂,一般不会有监管部门去触及类似的灰色地带。

而此次看到的这个新闻中,出现了有律师事务所做房地产众筹项目的“监督管理”,还是想提醒一下: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务必时刻绷紧警惕的弦。

众所周知,众筹法律风险中,最关键的是公众性规避。虽然2010年12月13日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描述,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我国刑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都是建立在“重实质正义”的基础上的,如果有人恶意将陌生客户加入朋友圈,然后进行宣传诱导,在满足其他要件基础上,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加之,司法上对微信朋友圈的理解也有不同解释—究竟是私人交流还是公共场合?这有待更多案例印证。

其次,律师不能“出具相应房产证明”。我国律师制度与西方律师制度的区别比较大,我们有国家事业单位—公证处,由公证员为各项证据起到保全和监督作用。律师可以做的工作叫做“律师见证”,只能作为公证的一种补充,其法律效果是在争议时起到证人的作用,并不能当然得“定纷止争”。至于出具房产证明,这点估计是误读,有权机关是国家房产管理机关。

第三,房地产众筹模式不可能出现单份房屋产权和全产权一样合法有效的法律效果。我国共有制度一共就两种: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前者主要是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后者是按照份额享有房屋所有权。本次众筹走的就是按份共有,但是按份共有人只能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额享有特定部分的权益,远不是全部产权所有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笔者欣赏房地产企业在金融模式上的尝试和创新,但建议操作者还是应该注意到我国法律的现实和问题—金融创新应当在“起码不犯罪”的基础上进行,要警惕创新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风险

房产也众筹 平安好房推出第一单

证网讯 平安好房网近期推出海外房产众筹业务,投资者可最低以100美元参与美国房产众筹项目。

根据平安好房网上的介绍,此次众筹项目第一期目标金额为630万元人民币,约100万美元,筹集期为30天,投资者参与资金门槛是100美元,限购10份,如果筹集期满后所筹资金不足630万元,平安好房网将全额退款。此次众筹的项目包括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加夫尼市学区公寓、美国纽约曼哈顿切尔西区奢华公寓等。平安好房网认为,投资者可获得预估年化收益在4%-5%的租金收益以及预估2年后出售所得20%左右价差收益等。

平安好房CEO庄诺表示,这几年海外置业非常热火,许多人虽然有冲动,但是纠结于对海外市场、海外买房流程、海外租金税费等等的不熟悉不了解,而止步不前。所以,平安好房把众筹起始投资金额降到最低——100美元就能参与众筹。让大家都能花最少的钱,体验一次海外买房当房东的经历,了解到原来投资海外也并不复杂。

根据资料,平安好房网是中国平安(42.42, 0.04, 0.09%)集团旗下重要成员之一,依托于中国平安[微博]强大的保险、银行、投资等综合金融业务支柱,平安好房网致力于将金融与互联网融入房地产全产业链之中,推出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房产营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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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众筹之一通过富豪或者私募基金完成筹资。

房地产一直都是大佬投资的专属领域。纵使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当今,不论是多小的地产开发项目,都需要而新的初创公司Fundrise的成立却有望打破这一格局。Fundrise是一家通过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商业地产的网站,最厉害的是Fundrise允许个人投资者以最少100美元投资入股。目前该网站已经吸引了300个开发商注册,房地产众筹正在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模式。

在房地产投资领域有两大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过去的商业地产的主要投资者-私募股权并不了解社区居民的真正需求,建出来的东西常常与需求不匹配;二是各类中间商的存在会削减投资者的收益。

因此Fundrise的运作模式是:开发商可以在Fundrise上列出酒店、公寓等地产项目,投资者可以按需购买地产项目中的份额,投资规模从100美元起步。按照投资占比,投资人可以从地产出售所得收入中获利,也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房屋租金收入。目前网站上的项目可以让每位投资人平均可以得到12%~14%的收益回报,这在美国还是相当有吸引力的!

最近Fundrise完成了3100万美元融资,猜猜谁是领投人?人人,陈一舟做公司不行,投公司还是有一手。实际上,目前地产众筹在美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广为认可的概念。其他类似的网站包括RealtyMogul,RealCrowd,Groundfloor等。

我觉得房地产众筹如果搬到中国来恐怕大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集资建房。当然对于集资建房最主要目的还是出资人获得一套房屋的产权;何况集资建房满足的还是自住而非投资需求。房地产行业在中国相对比较“土”,万科一直在找房地产行业的互联网思维,实际上众筹是个跨界互联网和房地产的好思路。既然现在房地产公司资金链偏紧,为什么不让大众投资人参与进来呢?在三线城市市中心建个商业地产综合体,如果开放众筹,那可能很快就能从当地居民募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并从一开始的建设开始就能了解到本地需求。甚至我们可以先搜集需求,再筹资建设。比如针对爱马的人,可以先通过互联网找到他们并众筹入股,然后再去建设马场或者度假村。这样不仅仅解决资金问题,还能够解决未来的营销问题。

Fundrise是一家总部位于华盛顿的新型社区房地产企业,成立于 2010年,致力于将闲散社会资金整合进入社区地产投资,让社区居民以持股的方式参与社区建设。迄今为止,Fundrise已经成功通过互联网众筹,在全美24个城市进行包括住宅、商铺、酒店、混合业态等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批项目已经开始向社区股东分红。

Fundrise允许任何社区居民投资地产项目。只要他们有100美金,就可以买上一股,参与社区投资,享受项目回报。据了解,Fundrise参与的地产投资项目年化收益率通常在6%~10%之间,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风险也远远小于金融理财产品。Fundrise对外发行的众筹股分为两个档次:A档能够享有管理权,对项目的发展方向拥有决定权和投票权;B档即为没有投票权的普通股东。如果一个项目没有达到筹资标,筹集到的款项将会如数退回到投资者手里。

Fundrise 2012年在华盛顿3531H大街投资了一家商铺。他们首先以公司的名义买下了这个店面,接下来他们在店面所在社区进行调研,发现社区居民急需一家高端食品商店。他们随即将店面出租给了一家时尚公司和一家亚洲食品公司,打造出了一家时尚食品商店,并将这个店面30%的股份出售给了社区公众。公众不仅仅可以随着这家商店的发展得到分红,而且根据投资数额的不同,享有在店面购买商品的不同折扣和限量版礼品。

这种新式互联网众筹模式满足了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同时也在稳健收益的基础上扩展了他们的投资通道。这家公司的第二个项目:在Shaw neighborhood社区的一栋旧楼再开发项目,短短一周的时间内就筹到了来自14个投资者的25万美金。

“它的美妙之处还在于,”Fundrise联合创始人Ben Miller介绍到,“我们绕过了复杂的地产中介和银行贷款程序,砍掉了中间佣金和贷款利率,让整个项目的成本更加低廉。”

一个普通的美国投资者如果想要投资商户,需要经历投资经纪人(1%~2%的中介费)、养老基金(1%的手续费)、私募股权基金(2%~20%的中介费)、地产经纪人(1%~3%的中介费)的层层盘剥,并且这些机构的透明度极差,很难知晓投资人自身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Fundrise模式取消掉了这些中间环节,由公司直接买入地皮或物业,投资者只需要通过一层机构便可投资到房产项目,省去了大量的中介费用,并且能够实际量化收益。

房地产众筹:中国行不行?

2014-04-16 10:26:10 来源: 分享到

商业价值(北京) 有1人参与

如题图所示,美国房地产投资众筹平台Realty Mogul运营一年,其会员通过该平台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总价值已超过1亿美元。

Realty Mogul的目标是让房地产投资变得更容易:注册会员通过平台浏览潜在投资交易市场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投资哪个房地产项目,当该项目资金完全到位后,资金会被打入指定账户,投资者自此开始将会经常收到有关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最新消息,并且获得投资收益的现金分红,比如租金。

Realty Mogul表示,该平台上67%的投资都是由重复投资者完成,55%的投资者同时投资了多个项目。零售房产项目占到总投资额的35%,住宅项目以22%的占比紧随其后。

来看华尔街日报的相关报道:

房地产也能众筹!——我会告诉你这是另一个发财之路吗?

译/快鲤鱼

去年以前,Ed Medley从未投资过商业地产项目。而如今,他已经是一家商场、一个停车场和一栋公寓大楼的联合拥有者。

Medley进入房地产领域,靠的是众筹。Medley的本职工作,是一位工程师和地质学家。如今他已经投资了15个地产项目,这些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为5000美元。

Medley表示:“用较小的金额来投资多个房地产项目,这样的项目对我来说十分具有吸引力。”

很显然,这样想的远不止Medley一个人。如今许多地产项目的众筹融资网站纷纷进入到了我们的视野中。美国地产投资人协会主席Scott Whaley表示:“人们对这种项目的兴趣非常大。无论是对于希望获得资本的创业者来说,还是对于希望进行投资的普通人来说,这种项目都非常具有吸引力。”

专项投资

众筹这种新的获取资本的方式,已经席卷了多个产业,它让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能够更加轻松的获得资本。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众筹除了能够帮助企业获得资金之外,还能让普通人也参与进来。

Medley最早是通过RealtyMogul.com这个网站认识到地产众筹的。他在这个网站上投资了位于加州的Beverly Hills中的一家酒店。作为回报,当这家酒店开始获得营收之后,Medley会获得回报,回报金额将是他所投资金额的8%-9%。截止到目前为止,他已经获得了数千美元的回报。而如果日后这家酒店决定出售这栋大楼,Medley也会获得分成。

Medley和他的夫人都已经年过60,并且已经开始准备退休。因此投资房地产的回报对于他们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他表示,自己完全清楚投资具有风险,但是他对此并不是太担心。他表示:“我们用来投资的钱只占我们全部财产的一小部分。” Realty Mogul,的创始人兼CEO JillieneHelman表示,虽然各类投资的回报都不仅相同,但是他们一直在努力将投资人的收益维持在14-15%之间。

如今,大多数地产众筹项目都会要求投资人的年收入在2万美元以上,或者,净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人也可以进行投资。但是据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降低投资人的门槛。

不同的众筹网站需要的众筹金额也有所不同。例如来自华盛顿的Fundrise LLC,允许投资人最低投资100美元。今年26岁的MicahLubens已经投资了两处位于华盛顿的地产项目,他的总投资仅仅为700美元。他表示:“我已经在华盛顿生活了7年,这种众筹项目让我能够投资我所居住的城市。”

当然也有一些要求较高的地产众筹网站,例如来自纽约的Prodigy Network。该公司已经从4200个投资人那里获得了2亿美元的资金,来投资建设美国最高的摩天大楼。另外,他们还筹集了3000万美元,在纽约曼哈顿建设高档酒店。现在他们正在尝试筹集5500万美元,试图在纽约建设另一家豪华酒店。

做好功课

专家警示,地产众筹融资是一个相对教新的概念,投资人应该在投资之前做好自己的功课。 咨询机构Crowdfund Capital Advisor的联合创始人SherwoodNeiss表示:“地产众筹,从其本质来说,是一项高风险投资。”他推荐投资人从小额投资开始尝试,并且多和其他投资人进行交流。他表示:“你应该问问其他投资人,他们是否有过投资成功的经历,以及是否有过失败的经历。不能因为看到了投资项目就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投资季候,然后盲目参与。”

Prodigy CEO Rodrigo Ni o也表示,投资人应该确定他们所投资的资金,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并且,在投资项目获得全部目标金额之前,投资人应该时刻注意资金的安全和动向。除此之外,投资人还应该了解众筹项目的人员构成,他表示:“如果我自己是一个酒店的老板,我的妻子是经理,我的表哥负责建设,然后来吸引众筹融资。那么这样的项目就十分可疑。”另外,投资人还应该确保自己拥有和筹资方同等的权利,他表示:“如果我还不能获得收益,那么筹资方也应该和我一样,不能获得收益。换句话说,一旦他们获得了收益,那么他们就应该为我提供收益。”

科技公司DilogR LLC的CEOGary Sprier认为,刚刚起步的投资人应该专注于一种投资类型。他表示:“投资人应该仔细研究各种投资类型,然后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投资类型。”

最后,鉴于许多地产项目都是旷日持久,投资人还应该了解该项目的退出战略。Sprier表示:“当你急着用钱的时候,就应该退出投资。而且即使投资项目到了最后的阶段,你仍然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在美国,房地产众筹或许已经成为众筹市场上增长最快的类别。而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推进中的国内首例众筹买房项目正在面临着一系列争议...

争议中国首例“众筹买房”

戴蕾蕾/法治周末

国内首例众筹买房项目正在推进。在国内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一新鲜事物在吸引了诸多眼球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争议:这种做法究竟能否叫做众筹?其和传统的集资建房有何区别?其项目推进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这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尝试,还是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制造的噱头? 从今年3月4日尹立志在微信朋友圈发起“众筹买房”项目到现在,报名的人数已经超过200人,通过尹立志审核的人数已经超过100人。 尹立志制作了一张表格,上面记录了这一百多个人的基本信息,不仅包括年龄、职位,还记录了兴趣爱好。他们的共同点是:都是北京金融界和IT界的中高层,具备创新意识和冒险精神。

尹立志是中关村[0.55% 资金 研报]股权投资协会执行秘书长,这是他第一次试水“众筹买房”这个概念,其运作的这个名为“众筹家园”的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正在推广的中捷高新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中捷高新区”)。

尹立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国内首例众筹买房项目。

如字面所言,众筹(Crowd Funding)指的是在互联网上面向大众筹集资金,以帮助筹款人完成某个有特定意义的项目。这个概念2006年由美国互联网杂志《连线》率先提出,这些年催生了一批受到投资人和公众追捧的众筹网站,涉及领域多在文化创意行业。

在美国,成立于2013年3月的Realty Mogul和成立于2013年6月的Realty Shares,率先将众筹模式植入房地产领域。

“这是我们在中国做房地产众筹的一次尝试,也为我们以后自己做众筹积累经验。”“金融派”(为泛金融行业者提供商务社交和智能招聘平台的机构)创始人曹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让她加入这个项目的原因,而且房子与北京相比真的是“白菜价”,以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总房款35万元,“就算给员工置个以后度假的地方也划算”。

依托微信群众筹买房

“此次众筹买房项目截止日是4月21日,拟募集200人,筹备建立众筹家园小区。小区的初步设计方案是房价在3500元/平方米以内,户型包括88平方米、93平方米、110平方米三种,70年产权,可以办理银行贷款,每人限购一套。”尹立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对于此次众筹买房,尹立志称:“此次众筹的房价,比市场水平便宜约30%。无论是投资还是自住,都很合适。”

尹立志介绍,微信平台是这次众筹买房的主要渠道,具体过程是申请人先递交申请表,通过审核后,交纳100元订金即可进入购房微信群,项目的设计、户型、价格等,全部通过群成员商议决定。

谈及发起众筹买房项目的初衷时,尹立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和他的团队近期一直在研究众筹模式,后来发现一个现象,比如小米做手机,它自己不生产手机,因为手机整合生产产业链它做不了,它就是做设计做用户体验,最后就找富士康给它做代工,然后把这个东西卖掉。“进入房地产领域,我们也是按照这个思路,众筹最本质是筹人,是一群人为共同的爱好去努力解决问题。” “这些参与者,都是我的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没有通过引荐的陌生人,我是不会同意加入进来的。”尹立志的众筹买房,靠的是“熟人圈”。

拉开已经参与众筹买房的名单,里面有八家现代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营销副总裁徐征正,有来自台湾绿地球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谢传仁,有新希望[3.58% 资金 研报]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北京赣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教育机构私人订课创始人、北京博雅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他们都是IT或者金融企业的中高层,对新生事物有强烈好奇心,属于同一个圈子的人士。”尹立志说,他们很多人相互都没有见过面,只是在线上交流,频率是每天群里有200条以上的信息。

户型多大、设计怎么做、失败了怎么办„„无所不谈的微信群,每天滴滴答答得很欢乐。

尹立志表示,现在参与众筹买房项目的一百多位成员成立了六个部门,分别负责设计、财务、战略规划等工作。如果遇到众口难调的问题,只要充分讨论,就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因为是熟人圈,大家都比较理解”。

是集资建房还是众筹买房 按照尹立志的说法,现在众筹家园已经做得有模有样了,已经商定了户型,确定了土地和景观设计,九源国际建筑设计院院长江曼承诺解决小区设计,甚至已经理顺了法律条款等实际问题。

事实上,集合众人的资金建房子的做法并不新鲜,曾被摁灭在行动中的集资建房就是前身。从于凌罡到赵智强,他们曾在北京进行过多次集资建房的尝试,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拿地难、成本控制难以及个人间利益的协调难,被视为集资建房难以成功的三大原因。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个人集资建房更准确地应该叫合作建房,在其实际实施过程中有难迈的法律门槛,若不委托开发商,自己拿地、开发、建设都存在很大困难,涉及资质问题;委托开发商拿地建设,又有非法集资或变相商品房买卖的嫌疑,因为集资者先支付给开发商的这笔钱,如果理解为预付房款,房子没进入施工阶段就达不到预售条件,则涉嫌违反预售规定,如果把这笔钱理解为是集资者把钱借给开发商建房,那就涉嫌非法集资了。

对于这些问题,尹立志显得很乐观:“我们和集资建房不一样。我们众筹买房的项目参与人群不一样。集资建房的参与者都是一些为了房子去建房子的人,但我们这个群体是不同的,大家不是特别在意在河北沧州的某个房子,在意的是入住后的邻居是谁。就算你是个土豪,也许你审核也过不了,因为你不符合我们对邻居的要求。我们想建的是一个互联网金融社区,因此所有的成员都是互联网或者是金融企业的中高管,这些人都是非常有想法、有实力的人。在入住之前,邻居都已经选好了。”

而集资建房存在的法律或者政策门槛,在尹立志看来也完全不是问题,他向法治周末记者笑称“自己从未有过这些方面的困惑和纠结”。

在尹立志的“众筹买房”项目计划中有几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开发区政府为拟入驻园区的创业人才提供“人才房”,房屋是已经建造好的,尹立志通过众筹的方式组织人们购买;第二套方案是尹立志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公司主要投资房地产,以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形式运作,委托有资质的开发商进行开发建造。

“如果按第一种方案操作,从法律形式上看,我只是组织了一次团购;如果按第二种方案操作,我筹集钱也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不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尹立志说。

据尹立志介绍,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和河北中捷高新区已形成合作关系,拿地不是难题。“集资建房没有地、没有担保等问题在我这里都不存在。”尹立志已和高新区政府签订合同,前者作为高新区的合作方负责把中关村人才吸引到中捷高新区,高新区政府则同意为其批地、建房、办理相关证件提供便利。 法治周末记者辗转联系了中捷产业园区一位负责人核实此事,截至发稿前并未得到回复。

但据沧州市委机关报《沧州日报》3月25日报道,中捷高新区3月21日在北京举办了中国众筹务实论坛暨中关村办事处揭牌仪式,旨在响应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不断引入高科技精英人才。中捷产业园区负责人还向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易基刚颁发聘书,聘任其为中捷高新区特别顾问。

中捷高新区的官方网站上也登载了有关众筹务实论坛的新闻,同时还提及该论坛上举行了“众筹家园项目务实推进探讨交流会”。

是真正的众筹还是招商引资的噱头

众筹买房项目参与者之一曹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项目发起前她从未到过中捷高新区,对这块土地的了解也仅限于官方网站的资料,其他一些参与者的情况类似。因此,3月30日,中捷高新区和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组织了一批有意向参与众筹建房的买主前往中捷高新区实地考察。

“但是,这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众筹,更像是一个团购。”曹雪持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曾经在华尔街工作过,一直在研究众筹的发展。在她看来,真正的众筹是一群陌生人基于一个共同的兴趣点,在互联网上进行没有欺诈性、没有虚假宣传的集资活动。 事实上,这是沧州推广中捷高新区而推出的一个项目。去年年初,中捷高新区的官员找到了尹立志,希望他帮忙引荐一些中关村人才前去创业。招商引资,是各地政府都在钻研的工作,然而位于京津冀经济圈边缘地带的沧州,和河北固安一样强调距离显然没有优势。

通过低价的住宅用地吸引人才前来创业成了最大的卖点。“众筹买房只是探路,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众筹模式的尝试和完善,最终成批地吸引北京中关村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项目在中捷高新区落地。”中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吕振华曾说,“买房不一定会创业,但是我们认为安居了才能乐业,就算他们不在这里创业,由一批高素质人才在这里也不错,居住者的整体素质都会提高。”

为吸引高新技术人才,提供优惠住房政策并非先例。“但众筹这种模式很新鲜,能够吸引中关村高学历、愿意接受新事物的年轻创业者们的目光。”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易基刚表示。

“在美国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即美国于2012年4月颁布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里,众筹被称作在线融资,是要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而不是一群人在线下已经把项目商量好了,然后拿到线上去筹钱。在国内看到的大部分在线的互联网募资方式,都是熟人经济,我们没有审查投资人是否合格的制度,我们需要有朋友推荐,否则会出现各种非法集资的风险。”曹雪说。 “我并不在意成为一个噱头中的棋子,因为也许能通过这些尝试摸索出适合中国发展的众筹模式的规则。”曹雪补充道。

曹雪发现,中国人玩众筹的心理就是一定要得到一个暗示,即“你的钱可以生利”,让资产升值的愿望使得这些股东走在一起。而美国人玩众筹的心理,更多是基于公益性和实现梦想。的确,在尹立志的推广文案里,第一条选择加入的理由也是写了“投资”。

“不过这个事情并不是200人买200套房那么简单的,房子还可以做商用商品房、经济型酒店,大家共建、共用、共管、共享收益,是真的想去再探索一下。”曹雪对比了美国的众筹模式,期待国内在形式上能有更多创新。

然而,对于这次众筹买房的质疑并没有因此停歇。

比如,提及这种形式能否叫做众筹,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教授黄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透露,大多数的众筹筹资额是小额的。

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尹立志时,他则反问法治周末记者:“谁规定众筹就一定要有特定的形式?一定是小额的?众筹这一行本来就没有什么行业标准规定应该是什么样的。”

“你必须找到现有的公司法和合同法,以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然后自己主动去套,你玩儿什么花样都可以,不要有突破就行。”北京世纪金鼎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傅强说,同时身为律师的他正在担任众筹买房的法律顾问。

尹立志认为这种模式可以效仿,昌平、燕郊、廊坊都有“招商引资”的需求,而且这是很“阳光”的事情,但并不是普适的方案。

“筹的不是房子,是人情。”尹立志认为这是众筹买房的精髓。

众筹裸奔

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中国众筹行业的市场规模未来可达500亿美元。然而,在国内却没有关于众筹的明确的监管规则。美国JOBS法案中对众筹的界定、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规定都值得中国借鉴。

戴蕾蕾/法治周末

众筹买房的背后,是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业态在中国的风靡。

正如P2P网贷(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热词一样,众筹正在迅速成长为中国普通投资人耳熟能详的名词。

大到光伏行业的产业融资,小到吃饭AA,似乎都可以被称为众筹。 有接近央行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在行业内流传着一个段子:“寺庙里的和尚出门都不叫化缘,叫众筹了。”

“不是所有的面向大众的集资行为都能称为众筹。”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教授黄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这位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学者对国内众筹的发展状态表现出一些担忧,此前他曾表示,国内众筹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状态。

这种情况已经在发生改变。据了解,众筹的监管部门已经明确归属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不过,这才是个开始,目前对众筹尚无明确的监管规则。

就像此次众筹买房发起人尹立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所说:“谁规定众筹就一定要有特定的形式,一定是小额的?”

如今,什么是众筹,什么人可以参与众筹项目,如何规避众筹项目带来的社会风险,这一系列问题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尚未有解答,而这也让不少人思考,当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参与到众筹中来,如何避免众筹像几年前的PE那样被人当作非法集资的幌子。

比如谈及众筹买房,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个人或组织扮演信用中介,由购房人共同筹资买地、建房,众筹建房的方式是否可行,目前在国内并没有成功案例,也没有任何法规为其正名,一旦资金运作缺乏透明度,将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淖。而且这种松散主体运作地产项目的情况对现行房地产开发监管体制也是种挑战。

3000亿元的潜在市场规模

2011年7月,国内首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随后,追梦网、好梦网、点火网、众筹网、天使汇、大家投等几十家众筹网站纷纷成立。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点名时间”上线两年已接到七千多个项目提案,其中立项近千个,成功三百多个,单个筹资项目最高金额达一百多万元。“点名时间”项目的回报是实物或媒体内容,如项目产品、出版物或提供视频或者音乐的播放或者下载。

网信金融CEO盛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网信金融旗下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2013年12月28日正式上线以来,已拥有五百多个注册用户,已上线六十多个项目,完成融资达1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原始会上的一个光伏项目,这是由招商新能源集团旗下的港股上市公司——联合光伏发起的,拟在深圳前海新区建设一个小型太阳能发电站,计划通过众筹方式融资1000万元。资料显示,电站运营时间为20至25年,建成之后将是全球第一个兆瓦级分布式太阳能电站。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事件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意味着众筹是企业除了IPO、发债、贷款以外,可以尝试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较而言,众筹比其他方式更为快捷和低成本。如果该项目融资效果良好,并且合规性得到认可,预计会有更多企业进行效仿。

世界银行近日发布的《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显示,目前,众筹模式已在全球45个国家成为数十亿美元的产业。预计到2025年,中国众筹行业市场规模可达500亿美元(约合三千多亿元人民币)。

众筹界期待中国版JOBS法案

市场繁荣的背后却存在隐忧,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

路透社财经记者Dan Primack在评论美国众筹热时表示,风投是最难获得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之一,而众筹的投资回报率甚至比风投还低。众筹表面上给了更多平头百姓更多投资机会,但它实质上是把一些不成熟的投资者带进了一个发行人欺诈概率更高的全新市场。

黄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众筹模式风险有很多,最大的是法律风险,要注意非法集资、金融欺诈、洗钱等风险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才能交易。此外,没有特别的规定适用于众筹监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要求,证监会目前对众筹有几条监管红线:一是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未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二是投资者必须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但是什么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没有准确定义。

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黄震讲述过自己的一个亲身经历,不久之前,他的好友传来一份来自的美国专利资料,申请人是众筹平台EquityNet,专利内容关涉“监控在众筹平台上融资的企业的工具和方法”。

“这份美国金融专利申请材料看起来不起眼,我却是‘于无声处听惊雷’,如果互联网金融专利被美国公司抢先注册掉,我担心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也将重演当年DVD大战的败局,到时人家专利权人吃肉,让不让我们喝汤都难说。我们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注意研究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美国专利及相关产业影响,值得我们认真进行检索和研究。”黄震说。

“证监会还不知道应该怎么监管众筹,除了美国有JOBS法案,其他国家目前没有现成的监管经验。”接近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说。 拥有纽约州律师执照的曹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美国的JOBS法案允许中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回报不再局限于实物,同时也做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该法案规定美国众筹平台需要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

此外,JOBS法案规定项目发起人众筹交易前12个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法案也对众筹项目投资人做了适当性安排,规定投资人单一项目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且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5%,大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年收入10%,亦不得高于10万美元。

3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众筹是一个新的概念,众筹有很多种形式,捐赠、回报、股权众筹等。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创新型的一种融资模式,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促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众筹界对指导意见翘首以待,将其称为“中国版JOBS法案”。业内人士普遍预计,指导意见落地之后会迎来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井喷期”。 2008年底,肆虐全球的金融危机不经意间拯救了众多中国房企;2009年,中国房地产业迎来超乎想象的上涨行情。巨大反差让房地产企业开始思考转型问题。于是,一个以房地产为核心,上探金融创新、下延互联网思维、左突大地域扩张、右进多元化的大地图正在形成。

第五篇:众筹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xx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xxx长宁区平武路38号608室

电话:x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蚂蚁天使平台向甲方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事宜,达成本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拟募集资金计人民币万元并承诺以所募集资金增资扩股,出让公司%的股权,乙方项目投后估值为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服务期限为3个月,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上述服务期限届满未达到募集资金额度或仍需融资项目众筹的,双方需另行签订融资项目众筹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服务期限延长。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及时向蚂蚁天使平台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3.2积极配合蚂蚁天使平台、蚂蚁天使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投资人对甲方的尽职调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3遵守蚂蚁天使平台的会员规则及交易规则,维护蚂蚁天使平台公信力,不得从事有损蚂蚁天使平台利益的行为。

3.4应对蚂蚁天使平台推荐的投资人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人进行会谈(如投资人要求)。

3.5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4.1蚂蚁天使平台应全程参与甲方拟融资项目的信息发布、融资指导、品牌宣传等环节,并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上述环节的顺利实施。

4.2蚂蚁天使平台应认真履行对甲方基本资料审核调查的职责,有权就甲方的所有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

4.3蚂蚁天使平台按照蚂蚁天使平台的交易规则及会员规则对参与承诺投资的投资人进行初步审查,但蚂蚁天使平台不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4.4蚂蚁天使平台应当协助甲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融资方案等整体融资事宜;并促成甲方与蚂蚁天使平台上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并签订投资协议书。

第五条排他性

5.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以下简称排他期)内,蚂蚁天使平台为甲方的独家股权众筹融资顾问。

5.2在此期间公司乙方不能撤销此次众筹融资,并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投资,也不能在其它众筹投资平台进行宣传。在此期间公司如撤销此次众筹需赔偿蚂蚁天使平台人民币壹拾万元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

甲方、蚂蚁天使平台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和披露本协议及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和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8.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和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和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微财(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9.1本协议自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9.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和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

9.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或/和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XX年x月x日

乙方:微财(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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