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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范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2)
第三章 合同管理 ………………………………………(3)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4)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7)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8)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9)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0)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与指导………………………………(10)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11)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12)
第八章 附则……………………………………………………(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
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
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集团)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以下简
称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和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作为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
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总公司(集团)各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
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
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
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 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总公司
(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
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
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
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
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
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
求。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
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报请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
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
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
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
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集团)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与其他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
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含500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
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
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
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
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
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
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
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
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
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
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
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
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
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
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
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广州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
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
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
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
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
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
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
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
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
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
字。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
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
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
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
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
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
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
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
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
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
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
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
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总公司(集团)板块、中医药板块和大酒店板块的合同校对由各板块办公室或行政部指定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公司房地产板块的
合同校对由预结算部门指定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 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会签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书面文本、电子文本及会签意见全部交校对人校对,校对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校
对完毕,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校对时间。
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对合同
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
本原件。
第二章 保密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 XXX集团成立保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常务副总担任,委员由所属公司的主管领导及集团办公部、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国贸部、生产部、财务部、质管部经理担任。
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由集团办公部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
集团所属各公司应成立相应的保密组织,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部门应相应的设置兼职保密人员。
保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保密规章制度;
(二) 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公司保密工作的措
施和意见,协调、指导各方面保密工作开展;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产生商业秘密的范围、
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 组织保密检查,对干部员工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组
织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 依据规定及时查处泄密事件;
(六) 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
进集体和个人;
(七) 每季度定期召开保密工作委员会会议,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第三章 密级确定和保密范围
第六条 公司机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一)“绝密”是公司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到
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是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到严重
的损害;
(三)“秘密”是公司一般的商业秘密,泄漏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的保密范围主要有下列事项:
(一)“绝密”事项:
1.财务报表、资金报表、财务分析资料、财务预算资料、成本资料;
2.营销政策、销售计划、统计报表、经营分析、专项市场调查报告;
3.配套体系、配套价格、国产化比例、配套合同;
4.企业生产经营分析资料、综合统计资料、生产计划;
5.新产品开发、研制计划和实施状况;
6.产品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
7.技术引进合同、协议、国际、国内商务谈判资料、会谈进度情况;
8.产品进口价格、国产化比例、往来重要传真资料;
9.董事会材料,重要的工商、法律文件;
10.重要会议纪要及未决定但谈论过的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问题;
11.重要专题、请示、报告;
12.根据需要而且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机密”事项:
1.部门及公司生产完成情况汇总表;
2.财务费用分解指标、月度考核情况、审计报告、贷款资料会计凭证、
账册;
3.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奖金;
4.广告策划任务书、相关行业分析书;
5.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质量目标及指标、质量信息;
6.质量计划、专题质量分析报告;
7.库房物资台账、车间和各部门统计台账、生产进度计划;
8.总机个人密码表;
9.公司各部门计算机系统密码、计算机程序;
10. 集团及分公司重要的年度工作总结;
11. 专用设备资料、工装资料;
12. 其他根据需要而确定的事项。
(三)“秘密”事项:
1.能为公司内部大多数员工知悉,但不能对外宣传的文件、资料及事项,
如《创一流快讯》等资料;
2.其他根据需要确定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保密守则:
(一)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二)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四)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五)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地讨论秘密事项。
第九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事员或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属于公司秘密以上级别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保存、回收和销毁工作。
第十条 凡是下发的绝密、机密件应严格确定发文范围、传阅范围,并在文件右上角上标明密级字样,标明所发份数、编号,认真做好签收、借阅登记工作。并由发放部门负责收回销毁、回收周期由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保存的技术机密资料按规定的程序保存。
第十一条 任何人均不得在办公室公开摆放机密以上的文件资料,应做到人走即收、人走即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公司领导办公室翻动抽屉和文件柜。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文件资料规则
(一)对外提供资料凡涉及公司生产产量、销售收入、产值、
利润等财务资料、统计资料必须经总会计师审核,并签注意见后
方能提供;
(二)关于工作汇报、对外广告宣传、企业简介等一切对外正
式发布的资料都需要经集团办公部审核以后,报主管副总批准方
能报出;
(三)为开发配套厂家等需要而向外方提供技术图纸、技术参
数等相关资料,凭有效《开发试制、生产合作协议书》由配套部、
技术中心经理签注意见后发放;
(四)发放给配套厂的图纸、技术资料严禁配套厂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商务谈判保密规定
(一)参加谈判人员依据谈判内容、涉及范围、谈判方情况等
由部门经理提出人选报主管副总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参
与对外商务洽谈;
(二)有关价格、合同等谈判底数资料,属企业绝密资料,需
严格保密,在谈判中不得放置在对方人员可视范围之
内。中途休息或暂停谈判需离开会议室时,资料需随身
携带或留下专人备管;
(三)商务谈判过程中,不得携带机密资料参加对方的宴请等
活动;
(四)谈判过程中和结束后,参加谈判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
在非保密场合和给非相关人员讨论谈判细节和结果;
第十四条 机密文件传递保密规则
(一) 机密文件的传递,各部门要制定专人接收,在制定的专
人不在时,由部门经理代为签收;
(二) 引进技术资料、底图原件一律不外借,仅供本公司从事
技术及相关业务人员查阅;
(三) 复制引进图样和技术资料时,应填写《引进资料复制申
请单》,经部门经理、技术中心经理和总工程师审签后
方能予以复制发放。公司内因故需要复制其他技术图样
或技术文件时,应填写《技术文件复制申请单》,经本
部门经理和技术中心经理审批后,给予复制并登记发
放,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 其它机密文件的复印,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复印
资料的规定》执行;
(五) 凡需借阅本部门保存的机密文件者,要经部门经理批准,
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将文件带离查阅区,不得丢失,
不得擅自复印,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六)由机密文件的发文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文件,
对不需保留的资料,由发文单位造册统计后,销毁。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资料出厂的保密规则
(一) 未经批准不得将机密资料携带出厂区;
(二) 因公出差不得携带与本次业务无关的企业机密资料;
(三) 确需携带机密资料的如属经营方面的资料要经总会计师批准,如
属生产技术方面资料要经总工程师批准,其它资料要经主管副总
批准,并由所携带资料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返厂后核销。
第十六条 会议中的保密规则
召开具有机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 根据会议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对参加涉及到密级
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 会议发放的讨论稿,会后及时回收;
(四) 会议中版书的机密内容会议结束前必须全部清除;
(五) 对不要求记录的内容不得记录;
(六) 会后按规定的传达范围和程序传达会议内容;
(七) 会议记录的保密内容要认真清理后自行销毁。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中保密规则
(一) 对进入公司将从事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生
产管理等涉及到公司机密的人员要签订保密合同;
(二)凡调离、辞职、辞退的员工,必须将持有的全部公司技
术、管理资料交回;
(三)凡未交清所有的公司资料前,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
动手续;
(四) 各部门对已决定辞退的原掌握有公司重要机密人员,事先应通报
公司保密委员会;
(五) 对辞职、辞退人员要限期办完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在
公司其他部门乱串,已办好手续的不得再随意进入公司。
第十八条 来访参观的保密规则
(一) 各部门接待来访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来访人员管
理规定》,参观现场要严格按批准程序办理,实行参观
卡和参观路线审批制度;
(二) 公司谢绝同行人员前来参观,确有必要参观的要报总经
理批准;
(三) 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外单位人员不得在生产现场摄录影;
(四) 应在接待室和会议室接待来访人员,如确需在办公室接待,须事
前报本部门经理审批,并自始自终由相关人员陪同,不得在办公
室内随意走动。
第十九条 计算机及通信的保密规则
(一)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机密,由计算机
中心负责保密,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细则;
(二) 严禁私自拷贝公司内部文件、资料和应用程序,确保计
算机系统网络及公司数据的安全;
(三) 公司任何资料凡是要在网上发行、传递者一律按照本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 机密资料要发传真的,必须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经批准后方能发送,其它传真资料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发;送;
(五) 不在非保密的电话上谈论公司机密事项;
(六) 不得在私人通信中谈及公司机密事项。
第二十条 员工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泄漏或者可能泄漏时,应当立
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集团保密委员会,由其作出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集团保密委员会应不定期的对所属公司及部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人员都有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并酌情予以降职、降级、罚款处分:
(一) 过失泄漏公司机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二) 违犯上述保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三) 由于教育、管理措施不严,造成所分管的部门员工严重泄密,并
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及主管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二) 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机密者;
(三) 本人未直接窃取公司机密,但唆使他人刺探、窃取公司机密者;
(四) 过失泄漏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 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造成公司机密泄漏,并造成重大损失
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泄密者、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
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者,除按第二十二条处罚外,公司有权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成绩显著的人员,公司将视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大小作出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讨人窃取公司秘密的人员,公司将予奖励,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XXX集团有限公司办公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
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总公司(集团)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
(一) 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 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 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
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须在每个月的30日将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自动报告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
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
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总公司(集团)行政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一百零一条 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员工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脱产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培训对象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其中脱产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一百零二条 法律培训学习坚持以考促学的原则,培训对象必须参加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和考试,不得指派、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事务部组织对培训对象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分期或集中考试,考试结果抄送人事部门,并存入培训对象的人事档案,作为对培训对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法律学习培训考试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应离岗培训。
人事部门录用员工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业务考核的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公司应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
对不重视法律学习,在业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通报批评,造成公司损失的,依照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
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22、在合同可履行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中止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23、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24、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5、因会签审核人员的失误导致合同的严重缺陷依然并存在造成公司损失的;
26 在业务活动中收受利益贿赂的;
27、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28、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
成损失的;
29、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在实施本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的进行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公司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责任与被包庇人相同。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损失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等方式。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适用除开除以外的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同时处以经济处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罚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一) 给予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指全部工资,含奖金等,下同)的5%;
(二) 给予记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8%;
(三) 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0%;
(四) 给予降级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15%;
(五) 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当月工资的20%;
(六)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限为6个月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按不低于处分决定年度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单处或者并处经济处罚的,每次的处罚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被处罚人的当月工资的20%。
第一百一十三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6个月内,降级、撤职处分一年内,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提高工资或奖金的待遇。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满,表现好的,恢复为公司正式员工,重新确定岗位和职务;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司及所属其他公司、机构不得再与其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由相关责任人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除其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资金承担赔偿金后,可以采用每月从该责任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数额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未全部支付其赔偿金的,在解除其
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赔偿金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个人帐户上的其它费用一起结算,未能支付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其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书或由其本人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等,确定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根据其在应予追究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理。
对在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了本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其责任时,该经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或公司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调查,根据所调查的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做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决定。
在做出处理意见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应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第一百二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当送交被追究责任当事人以及其所在单位。该书面决定还应该及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布。
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期限,应从确定该责任人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其它责任追究方式不得超过2个月。
书面决定自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之日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决定,由总公司(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执行。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责任追究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总公司(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标的额10%-30%的物质奖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对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的红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上缴总公司(集团)审计部门的;
3、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4、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附件《法律事务咨询单》、《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核会签表》、《合同审核表》、《法律事务报告书》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就xx-xxx土石方工程项目合作事宜,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特制订如下协议,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概要
以诚信协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之共同理念,本协议双方自愿以股份合作方式,共同承揽经营土石方工程项目。本项目为国家大型工程项目,甲方与平台方(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及合作协议。工程内容、运距、深度、单价、工程款支付、工程计量等均以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为准。
第二条:项目承揽
2.1.乙方全面负责并主导承揽本工程项目,甲方提供合法的经营主体法律证书、相关资质和必要服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适时的协作与服务,必要时经营主体法人代表提供直接服务。
2.2.前期承揽本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需向建设单位或联营单位交纳的费用由甲方交纳),多年来乙方为本工程项目付出的人力、财力及艰辛的工作,属于乙方为本工程项目的股份投入资本金。
第三条:工程管理
3.1.甲乙双方约定工程项目以甲方为经营主体,对本合同所承揽的工程项目承包经营、独立施工。乙方除财务监管外,不参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计划、合同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具体业务和事务。
3.2.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组织工程管理和工程施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合同顺利执行,并全部承担工程项目产生或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股权分红分配
4.1.因甲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经营该工程项目,无论项目经营收益如何,甲方均按每立方人民币贰元的固定比例,并按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施工联营协议书约定x亿立方米工程总量计算分享金额为x亿元人民币的股权红利给乙方。本款为乙方合法的股权利益。在保障乙方股权红利的前提下,其余的项目经营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4.2.甲方确认:乙方所得的股权红利为代扣代缴后的净收益,相关的所有税金(含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缴纳并向乙方提供所缴纳的税务凭证。乙方所得红利为合法的收益。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资金来源正当、干净合法。甲方对此资金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支付期限
5.1.甲方按下列方式及时向乙方全额支付股权红利,甲方在收到该工程第一批预付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总金额的20%,剩余的款项自开工之日起,甲方按施工进度的月计量每立方米人民币贰元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乙双方责任
6.1.甲方承担本协议所涉及工程项目的履约责任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2.甲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交纳本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规费、税费和配套款项,按时支付联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和民工工资,防止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产生;
6.3.甲方收到工程款及时向乙方支付股权红利;
6.4.甲方独立承担项目经营性亏损和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6.5.乙方确保配合甲方签订本工程相关的施工承包合同或联营施工协议;
6.6.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配合甲方追收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
7.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泄密方负责。
第七条:特别约定
7.1.乙方所得的股权红利为固定回报,不受甲方经营主体变更、法人代表更换、项目人事变动、债务纠纷以及项目经营成效等影响。
7.2.意外情况下,乙方本协议当事人的所有权益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授权代理人传承。
第八条:违约
按本协议5.1条款相关付款规定,如甲方收到每月结算款时五天内不支付。逾期支付乙方股权红利被视为严重违约。应无条件在约定时限内足额支付,延期支付除给乙方赔付滞纳金,并承担由延期支付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差旅费等),滞纳金计算方式为未支付股权红利总额*0.5%滞纳天数。
如超过15天不支付,甲方同意乙方以本协议为追索凭证,可由平台(发包方)直接从甲方工程款中支付给乙方。还应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其责任界定和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定,甲方不作任何抗辨和申诉。
第九条: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给予完善,所签属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及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协议扫描件一份给乙方存档。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并在甲方支付完乙方股权红利后自动失效。
甲方(章):乙方:代表签名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20xx年x月x日
甲方:
乙方:
1、甲方在咖啡管理运营方面有绝对能力,现拟出资百万元并寻求长驻形投资客户进行长时间合作。
2、经过多方面考虑,乙方愿意加入甲方本次众筹项目,以便以后进行长时间合作。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1条众筹费用
在本众筹协议下,众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