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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xxxx有限公司
月 日甲方通过乙方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徐工挖掘机壹台,信息如下:
车型:
整机编号:
发动机号:
截 止 年 月 日甲方共欠乙方租赁费 元。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由于资金困难同意将本人所有的一辆车,折价xxx元转让给乙方,以充抵部分欠款。
二、甲方需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把该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 承担,如到期未过户到乙方名下,则乙方有权拒绝该车充抵欠款并将该车归还于甲方。
三、甲方保证该车所有权人为甲方,并且该车在 年 月 日之前的违法违章记录由甲方承担。过户后如有第三人对该车提出所有权异议,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该车辆状况为:到目前已行驶 公里,发动机号 车牌号,该车过户后甲方应把与该车辆相关的所有手续交予乙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
日 期:
乙 方:
经办人:
日 期: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共欠乙方款项元,尚未归还;
2、甲方自愿以 房及其所属土地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抵顶甲方所欠乙方款项中的 元。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抵债协议:
一、抵顶物情况
甲方自愿抵债的房地产位于 ,东西长米,南北宽 米,共计 平方米,折合土地亩(四至范围见附图),其中房屋栋计间(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房产证号为: ;土地证号为:;该宗土地上另有其他附着物为 。
二、双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该宗房地产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相关税金由双方各自承担。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该宗房地产进行改建、翻建(包括建设居民楼房及投资工业企业),且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准建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1、如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不予交付房地产或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或该宗房地产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该抵债协议不予执行,甲方仍应承担原抵顶部分的债务,并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不予协助乙方办理改建、翻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准建等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该宗房地产无法进行改建、翻建(包括建设居民楼房及投资企业)的,乙方可以不予执行该抵债协议,甲方仍应按照原抵顶数额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还应按照抵顶款项数额的 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如本协议签订后,有其他人向乙方主张该宗房地产权利且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如造成该宗房地产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执行。
四、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镇政府经管站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捺手印)
年 月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欠款关系,双方通过协商,愿以车抵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一辆厂牌型号为,车牌号,发动机号的轿车,向乙方抵付欠款。车辆作价为元(大写:元)。
第二条、本协议为双方欠款结算内容,甲方以物(车辆)折价向乙方支付了欠款。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协商办理车辆过户、交车等相关手续。乙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车辆移交前,抵款车辆产生的违法费用,由甲方承担。车辆移交后,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建立移交车辆手续,移交车辆相关的证、单据、保险等文件及车辆相关设备。
第六条、本协议为双方欠款结算付款依据,双方结清全部欠款。
第七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乙方接收车辆时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于xx年xx月xx日曾借甲方现金xx万元,至今未还,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汽车一辆抵偿给甲方,冲抵部分欠款,甲方接受该偿债方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车辆基本信息
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姓名:
车牌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二、乙方车辆作价数额及抵偿欠款数额
乙方车辆作价xx万元(大写:xx万元),用以抵偿所欠甲方xx万元。
三、乙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能够正常行驶,需于该车辆过户前处理完毕所有违章。
四、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办理车辆过户所需缴纳的费、税,双方分担。
五、自完成车辆过户之日起,以车抵债行为生效,即在甲乙之间实际发生以车抵偿约定债务数额的效果;车辆过户完成之前,甲方仍有权向乙方全额主张债权。
六、自完成车辆过户之日起,甲方即为该车辆的所有人。
七、乙方用其车辆冲抵债务后,仍欠甲方xx万元(大写:xx),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偿还。
八、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共两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承诺完全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苏高法[2001]319号 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5次会议讨论
通过)
2001年9月21日至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各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李佩佑院长、蔡则民副院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执法指导思想和审判重点,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并对全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共性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权利保护为主线,充分发挥基础性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公正及时裁判案件,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1、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深刻认识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维护稳定的执法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立足审判、围绕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司法手段,清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注意发现、防范案件中有激化倾向的矛盾,判决和调解并重,加强教育疏导,避免在审理环节因为工作不细、不力造成被动。
2、把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重点工作。围绕国家的政策,以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作为审理案件的原则。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和其他欺诈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依法严格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严格审查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着重审查用地规划和变更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及时移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对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3、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办案的重要标准。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注意掌握运用政策;既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政策,又要防止突破法律界限。以不脱离国情为前提,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坚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注重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的正确引导。树立法治与德治并用的观念,重视道德调整的作用,强化审判功效,提高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民事审判职能范围的界定
诉讼是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要完成解决争议、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离不开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必须准确界定民事审判的职能范围,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诉至法院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属于民事审判职能范围的,应向当事人做好劝说、解释工作。
1、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即使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经立案,仍应裁定驳回起诉。
2、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案件,如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乡镇企业职工追索退休金、退养金的案件,如劳动合同对社会保险问题有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不能判决乡镇企业支付相关保险费用。
3、涉及到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已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通过其他程序申请解决。
4、对于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对其中因非法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
5、供销员以及其他职工因执行职务与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如已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尊重审判规律,发挥审判人员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社会公信度。
1、关于重视调解制度。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化解纠纷,消除当事人思想上的矛盾,而且减少申诉、上访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团结。提倡调解、强调调解,同时规范调解。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尽量调解,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更要加强调解。既要防止把调解作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手段,也要防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执行自愿、合法原则,把调解简单化。调解意味着互谅互让。当事人始终坚持不愿调解的,不能强迫调解。确实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下判。
2、关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扩大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迳行调解。依法在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以及审理等各个环节简化程序和手续,但以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被告,被告未到庭的,不能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除具有法律文书中没有表达、且需要在审理报告中加以说明的问题外,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3、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样式。按照繁简分开的原则,统一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对疑难复杂案件,加强论证说理;对大量发生的一般小额债务、婚姻家庭案件,尽量简化。对双方无争议的债务案件和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倡导利用电脑储存固定信息,审判人员输入案件内容形成的格式化裁判文书,禁止使用填充式文书。
4、关于改判和发回重审。按照"两个办法",正确界定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关系,防止不加分析地把二审改判的案件都认定为错案。二审法院没有充分改判依据,对于一审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结果,不要随意改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的,一般不宜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用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依法作出裁判,案件疑难复杂的也可以发回重审。
四、民事审判权与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民事诉讼中,涉及有关行政机关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对违章建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者颁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和运用,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民事审判不能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如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行政诉讼尚未审结的,应中止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民事诉讼恢复审理,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作出裁判。
4、民事案件的原告坚持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其诉讼请求直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还有其他诉讼请求,并且对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必须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证据的,应采纳该行为作出裁判。
5、民事案件的被告坚持不提起行政诉讼的,采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定案的证据。
6、相邻关系纠纷中,因违章建筑给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房主应当拆除或者赔偿。
经过行政诉讼,认定建造审批手续合法,但在审批范围内施工的建筑物造成相邻方通风、采光等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房主应当给予补偿;如行政诉讼生效裁判认定建筑物不构成对相邻方通风、采光等损害的,民事审判不能作出与此相反的判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民事审判不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仅对被告就此提出的抗辩予以审理。
2、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起诉状已向被告送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3、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时效时,应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适当从宽原则,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对该异议从严审查。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继续履行协议的,依法予以保护。
5、行政规章违反法律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的,民事审判不予适用。
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1、关于反诉和抗辩的区分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合格为由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解决,不得要求其另案起诉。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未提起反诉的,该异议属于抗辩,在承包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不需发包人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如果发包人提出其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受到的损失超过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款的,超出部分须由发包人提出反诉,才能予以支持。
2、关于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工程的后果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建筑物,使用后发现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问题,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是由于施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其他可整改或者外露的质量问题,施工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返工和修理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原则上委托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工程检测机构,但该工程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4、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1)承包人未依法领取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承担业务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认定属于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因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或者转包订立的合同无效。
(3)使用他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他人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承担业务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4)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或者规划许可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补办的,订立的合同不生效。发包人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发包人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6)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确定、结算有明确约定的,依法应予保护,一方当事人主张依审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来否定合同约定的,不能支持。但其主张并且能够证明原约定具有显失公平情形的除外。
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死者近亲属的共同抚慰和补偿,但在分割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对待。
1995年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将原标准修改为: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2、关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明确
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意见中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现将有关用语的含义明确为:“当地”一般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公布的”是指省辖市的标准而非县级城市的标准;“上一”是指作出一审判决的上一而非侵权行为发生的上一。
3、关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均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
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者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均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4、关于消费领域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根据《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判决应赔偿的费用。
5、关于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对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首先应当适用或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该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赔偿标准、范围,不得变动;对该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的残疾者要求赔偿的,应当予以考虑。
死者在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其配偶已经受孕但尚未生产,如胎儿出生后系活体的,应当赔偿其必要的生活费。
6、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7、关于雇主责任制度的适用
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他人所受的损害是由于雇工的过错造成的,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雇工追偿。但雇主未实际履行赔偿责任之前,不能行使追偿权。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雇主对雇工自身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
从事家庭装潢的人员与业主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业主的定作要求或指示并无过失的,对于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8、关于村镇建房中发生损害的赔偿
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个体工匠,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村镇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等,依法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匠施工的,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村镇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等,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匠施工,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施工人员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建造活动由他人召集或介绍施工人员,报酬由建房人直接支付,召集人或者介绍人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发生伤亡的,建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召集人对建造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由于指挥、管理不当造成伤亡的,建房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召集人追偿。
(3)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关于在诉讼外就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10、关于在服务场所受到违法犯罪行为损害的法律适用
在商场、宾馆、饭店等服务性行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受到损害起诉到法院的,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根据有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合同履行的原则和附随义务、共同侵权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
11、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鉴定
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不是人民法院受理医疗单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审查、鉴定。如法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仅鉴定诊疗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可以按公平原则判决当事人分担损失。
12、关于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处理
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针对输血感染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和医学实践,现对此问题修改为:
患者就医期间因输血感染丙肝要求医疗机构、血站赔偿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能够证明其曾经接受输血、输血后六个月内感染丙肝或者虽在六个月后确诊、但能够明确判断出丙肝系输血感染的,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血站应就其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医疗行为或血液质量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输血感染丙肝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血站或医疗机构未尽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均有过错的,明确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应赔偿的份额,并判决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血站和医疗机构均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没有过错的,血站、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实施了输血丙肝质量保险、患者可领取保险金的,血站和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在急救中为保证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血液、进行输血而感染丙肝的,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甲方: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XX(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用乙方资产抵顶丙方在甲方的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用自己名下可支配的330万元合法资产(详见抵债清单及评估报告)抵顶丙方在甲方的贷款200万元。
二、甲方同意接受乙方330万元资产(详见抵债清单及评估报告)该抵债资产直接用于抵顶丙方20xx年2月份从甲方贷款200万元。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须立即消除丙方20xx年2月份从甲方贷款200万元贷款,并为丙方出具该项贷款的还清书面合法证明。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须保证提供的抵债资产合法完整,并保证在甲方接受前后的保管及维护,如抵债资产发生损失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或扣减相当于损失额的抵债金额。乙方在甲方接受前可以使用抵债资产但不可私自对外租赁转让更不可拆除变卖抵债资产。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该抵债资产得到的相应赔偿款应足额给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拖欠。乙方对该资产享有变现优先购买权。
2: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抵债资产进行接受前后的复核、验证权,享有协议签订接受后对该抵债资产的所有、使用、支配、转让、变现权,如遇国家政策规划征用拆迁该抵债资产时应及时享有该抵债资产的全部补偿权,甲方在接受该抵债资产后须立即消除丙方的贷款手续,并向丙方出具相关的书面消除贷款证明。(因乙方未说明的抵押物的缺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3:丙方有义务在乙方抵债资产不足以抵顶甲方债务时补足部分差额,并有义务督促协助甲、乙双方完成以资抵债过程,丙方有权对该项抵债资产的优先购买权。对在甲方贷款手续消除后的确认权。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内容条款,三方可共同到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协议公证。
甲方:XX
乙方:XX
丙方:XX
XXXX年XX月XX日
3资产抵债协议书
贷款人(甲方):XX
借款人(乙方):XX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XXXX年XX月XX日,乙方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大写)XX元,其中本金(大写XX)元,利息(大写XX)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大写XX)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1、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或将抵债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要立即向甲方或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满足下列条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2.甲方得到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XX
法人代表(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章):XX
法人代表(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