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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是株洲分支机构,经总所授权,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
合伙人:,身份证号:
合伙人:,身份证号:
第三条 本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合伙人: 事务所 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 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 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 占合伙份额10%。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在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负责人(主任)或者副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及管理委员会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及行政主任、财务人选及制定其工资待遇;
(三)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财务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单笔金额超2万元的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制定、修改、废除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农历春节前半个月及每年公历7月。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召集,由主任主持。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行政主任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经通知后为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的合伙人视为就会议事项放弃表决的权利。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
(五)、
(七)、
(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
(二)、
(三)、
(四)、
(九)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
(六)、
(十)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所主任律师及副主任律师组成管理委员会,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主任及副主任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人员应由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 在主任及副主任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其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主任及副主任即应辞去相应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继任。
第十五条 管理管理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实行主任决定制,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审批通过单笔伍仟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开支(包含本数),主任审批通过单笔伍仟元以下开支;
(三)决定部门设置及人员调配、聘用、辞退律师;
(四)决定调整行政、财务人员工资待遇;
(五)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六)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管理合伙人义务: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 本所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二十条 收入分配。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即合伙人应将每次业务收入的20%作为提成款支付给本所。所有律师合伙人年业务收入需达到20万元,即向本所交付提成款不低于每年4万元。
第二十一条 福利待遇。
合伙人可在本所享有独立办公室一间。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方可退货。
(二)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退伙,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同时完成办理退货变更登记
(三)合伙人退伙时,原则上按下列方案处理其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七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ΟΟ 年 月 日
合伙创业协议书
一.总则
二.合伙人、出资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四.利益分配
五.入伙和退伙
六.解散和清算
七.经营期限
八.附则
一.总则
企业住所:浙江省义乌市 江东区 黎明湖路 孔村 二区 21栋1单元301
合伙宗旨:合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协定,双方共同恪守。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卖通业务
二.合伙人、出资及出资方式
合伙人的姓名
(1)X X X 身份证:
出资额,出资方式为。
(2)X X X 身份证:
出资额,出资方式为
(3)X X X 身份证:
出资额,出资方式为
本合伙人承认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劳务、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有效性。
三.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1.本合伙人为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赵仰特、李增芬、线全辉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3.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制定发展规划和人才引进;
4.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或者团队及项目的合伙人。
6.合伙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供共有并为合伙经营使用。
7.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8.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按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9.合伙事务决定权由简单多数法则决定,但以下事项须全体同意:
(1)修改合伙协议;
(2)申请贷款;
(3)接纳新合伙人;
(4)处分合伙财产;
(5)解散合伙;
四.利益分配
1.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伙人按其分配利润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伙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从事与合伙利益有冲突的活动。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责任超出自己应付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为合伙经费垫支的费用,以合伙财产偿还,执行合伙业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五.入伙和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纳他人加入合伙,并处于同等地位,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可以退伙,应于两个月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即退伙:
(1)合伙人死死亡;
(2)合伙人解散;
(3)合伙人在合伙中权益全部被法院判令执行;
(4)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合伙人被除名。
4.合伙人死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继承之日取得合伙人资格。
5.退伙人的财产结算,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状况为准,对尚未了结的合伙业务,了结时分配损益;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6.退伙而引起的损失,应由退伙人赔偿。
7.退伙可用现金或其他协商方式支付,可以一次或分期退还。
8.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不管以任何原因退伙的,退伙人只可获得其合伙时出资的金额,并在退出当日起一年后予以结算。
六.解散和清算
1.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解散:
(1)经营期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2)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3)合伙只剩一名合伙人;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其他各方认可的原因。
2.合伙解散时应进行清算。
(1)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2)清偿后的债务,按出资比例,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七.经营期限
1.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协议集体签字之日起算。
2.合伙变更字号、经营场所、范围、修改合伙协议,延长经营期限,入伙和退伙等均应由全体合伙人集体同意方可执行。
八.附则
1.本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制订,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经全部合伙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合伙协议。
3.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甲:姓名 ,性别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姓名 ,性别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姓名 ,性别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原则订立本合伙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诚信合作、相互理解;勤于沟通,甘于付出;合法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伙项目
(一)建设运营网站及其相关线下业务(第一阶段),在网站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和持续稳定的盈利后考虑研究下一步发展方向(第二阶段)。
(二)项目内容
1、网站名称:一元团
2、网站域名:xxxxxx
3、网站定位:xxx团购网站,目标向全国发展。
第三条 合伙人出资金额、方式
1、合伙人出资本总额共计 万元人民币。本合伙人承认用劳务、相关资源、实物、数字产品、货币出资的有效性。
2、合伙人甲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为劳务(主要为 )、相关资源 、可提供的实物及数字物品、现金 元。
3、合伙人乙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为劳务(主要为 )、相关资源 、可提供的实物及数字物品、现金 元。
4、合伙人丙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为劳务(主要为 )、相关资源 、可提供的实物及数字物品、现金 元。
5、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或期间有合伙人退出时,各合伙人的出资处理方式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伙项目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3、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期间,合伙项目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共有并为合伙经营使用;
5、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6、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按照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如表决权均等则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7、合伙事务决定权由简单多数法则决定,但以下事项须全体合伙人同意:修改合伙协议、贷款或借款、接纳新合伙人、处置合伙财产、解散合伙。
第五条 合伙人职责分工
考虑到相关合伙人均有本职工作,其行使职责主要根据个人时间自行安排,但应以保证合伙项目按既定计划顺利推进为前提。职责简单分工如下:
1、合伙人甲:
2、合伙人乙:
2、合伙人乙: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各合伙人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3、合伙人按其出资额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伙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从事与合伙利益有冲突的活动;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合伙人为合伙经费垫支的费用,以合伙财产偿还,执行合伙业务,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或者计入出资额。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后的项目所有权份额,由原合伙人平均等分提供;
(二) 退伙
1、自愿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退伙人的财产结算,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状况为准,但其初始入资额中的劳务付出、相关资源不计入财产,只计算其实际资金投入、项目运营利润和退伙时期项目的`恰当估值;对尚未了结的合伙业务,了结时分配损益;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4、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5、退伙而引起的损失,应由退伙人赔偿;
6、退伙可用现金或其他协商方式支付,可以一次或分期退还。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解散和清算
1、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解散: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只剩一名合伙人、其他各方认可的原因;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合伙人;清偿后的债务,按出资额比例,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制订,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进行的修订、补充合伙协议均与原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甲: 合伙人乙: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时间:xxxx年9月 日 时间:xxxx年9月 日
合伙人丙:
身份证号:
盖章(签字):
时间:xxx年9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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