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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股东合作协议书(推荐5篇)

2022-04-06 0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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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创业股东合作协议书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____

姓名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合伙创业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方):

姓 名 :

出生年月: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

姓 名:

出生年月: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xxxx ”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餐饮的经营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门店名号、主要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2009年6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合伙人 ____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 元。

合伙人 ____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 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选举 ____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伙人选举 ____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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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篇:创业合伙人协议书

甲方(创业导师):

乙方(被辅导企业):

丙方(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

甲、乙、丙三方本着弘扬创新创业精神,营造创业创新精神,共同帮助创业成功,服务创新创业事业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火炬创业导师行动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义务辅导乙方,每月与乙方沟通交流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交流时间不少于2小时。

2:甲方主动了解乙方个人及企业发展情况,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乙方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3:甲方有义务与乙方沟通进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甲方有义务对丙方的创业联络员或咨询师实行培训。

5:甲方在自愿原则下对丙方整体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决策层)进行辅导培训。

6:甲方对乙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享有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优先权。

7:乙方有意愿与甲方就创业与管理问题进行较长期深入交流和对话,而非寻求单纯的实务帮助。

8:乙方认同火炬创业导师计划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与精力。

9: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提交个人简历及公司介绍、个人创业经历及事业规划、火炬创业导师行动目的简述等申请资料。

10:乙方需积极主动地与甲方联络交流,同时加强与其他导师的交流。

11: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季度和年度报告,并有义务对辅导进展进行总结和提出建议。

12:乙方应对甲方的指导给予足够的重视,如与甲方发生理念上的矛盾,需主动积极的与甲方沟通,并向丙方寻求帮助。

13: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日常服务,信息沟通服务。

14:丙方有义务对甲方计划的方针、方式和运行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5:丙方有义务跟踪甲方对乙方的指导活动,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16: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许可的活动帮助。

17:乙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果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利用对方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等)从事具有盈利性质的活动。

18:三方履行本协议,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协商解决。甲方和乙方存在严重分歧,经丙方协调未果时,任何一方可向导师行动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的请求。

19:本协议书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0: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均签章时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时间:

第四篇:合伙人协议

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是株洲分支机构,经总所授权,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

合伙人:,身份证号:

合伙人:,身份证号:

第三条 本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合伙人: 事务所 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 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 占合伙份额10%。 合伙人:, 占合伙份额10%。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在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负责人(主任)或者副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及管理委员会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及行政主任、财务人选及制定其工资待遇;

(三)决定本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财务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单笔金额超2万元的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制定、修改、废除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农历春节前半个月及每年公历7月。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召集,由主任主持。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行政主任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经通知后为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的合伙人视为就会议事项放弃表决的权利。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

(五)、

(七)、

(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

(一)、

(二)、

(三)、

(四)、

(九)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

(六)、

(十)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所主任律师及副主任律师组成管理委员会,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主任及副主任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人员应由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四条 在主任及副主任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其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主任及副主任即应辞去相应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继任。

第十五条 管理管理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实行主任决定制,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审批通过单笔伍仟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开支(包含本数),主任审批通过单笔伍仟元以下开支;

(三)决定部门设置及人员调配、聘用、辞退律师;

(四)决定调整行政、财务人员工资待遇;

(五)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六)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管理合伙人义务: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十九条 本所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二十条 收入分配。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即合伙人应将每次业务收入的20%作为提成款支付给本所。所有律师合伙人年业务收入需达到20万元,即向本所交付提成款不低于每年4万元。

第二十一条 福利待遇。

合伙人可在本所享有独立办公室一间。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方可退货。

(二)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退伙,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同时完成办理退货变更登记

(三)合伙人退伙时,原则上按下列方案处理其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七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ΟΟ 年 月 日

第五篇:股权分配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丙方:,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甲乙丙三方就投资合作经营深圳市某某公司达成如下投资合作协议:

一、投资合作背景

1.1、深圳市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作为股东实际投入资本金20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10%。

1.2、三方均认可是在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固定资产和货币资产等实有资产处于***资产状况,详见财务报表***。

1.3、甲方向乙、丙两方保证,甲方已经取得了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

二、合作与投资

2.1、合作方式

三方共同投资,共负风险,共享利润。

2.2、投资及比例

2.2.1 三方各自投资额及比例如下:

2.2.2三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投资款缴纳于深圳市某某公司,由深圳市某某公司分别向三方出具财务收据。

三、收益分配

3.1 利润分配比例

3.1.1 三方经营深圳市某某公司期间的收益分配以三方实际投资的比例予以分配。

3.1.2 利润分配计算及时间

3.1.2.1依照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提取相应的发展基金或公益金等之后予以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3.1.2.2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三方均同意把深圳市某某公司前期负债支付完毕之后再分配收益。

3.1.2.3 每半年核算一次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予以分配。

3.2 前期负债的项目

三方均明白和认可,深圳市某某公司前期债务是指如下之债务:

3.2.1 ***

3.2.2甲方为取得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而需向其他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3.2.3 ****

3.3 前期负债的偿还

3.3.1 上述3.2.2条约定支付给其他股东的费用偿还,以甲方和其他股东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且乙丙两方均予以认可该《股权转让协议》;

3.3.2 乙丙两方均予以认可,以支付给其他股东的.同样方式支付上述3.2.3条中约定支付给甲方的费用。

四、转让投资或股权份额

4.1不论三方是否作为股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三方均不得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

4.2 本协议生效之后,一方要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需提前15日通知其它合作方且取得其它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其它合作方有优先认购权。在其它合作方既不同意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也不认购所转让的投资或股权份额时,转让方可以向三方之外的他方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

五、股权变更登记

5.1 当本协议3.2条项目费用支付完毕之后,依照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方式以合作三方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5.2 股权变更之后三方的持股比例与三方的出资比例一致。

六、合作经营管理

6.1 合作经营期间,由甲方出任法人代表,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2 合作经营期间的公司管理、业务拓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及薪资等事项及其它重大问题由三方共同决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商讨规定。

七、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三方共同协商,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参照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时,三方均享有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和承担关于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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