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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深入开展“平安市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双方订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职责:
1、进行安全工作检查、监督、管理、协调,发现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如拒绝整改,甲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2、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乙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乙方职责:
1、加强租赁场所(地)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如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彻底或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2、必须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场所(地)内的消防器材必须配齐并保持有效。
3、应经常性的对经营场所(地)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涉及甲方的隐患要及时沟通共同整改。
4、对经营场所(地)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告知甲方,不得隐瞒。
5、对室内固定的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对必须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拆除,有权拉闸停止供电。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书。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处罚。
5、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
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严禁超温、超压和其它违规使用,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改动。
4、承租厂房、场所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场所。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及时、如实报告上级有关监管部门。
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加文件,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时签订。
2、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
规定。
5、合同生效后15日内,出租方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方和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负责人:负责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加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厂房租赁合同书》里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在乙方进场前确认乙方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予出租;
2、确保出租厂房在乙方进场前的安全,并在乙方进场前交清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对乙方及其他多个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4、每季度至少对乙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乙方整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前应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未联系的视为确认所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符合,相关举证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厂房的原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的性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5、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在1小时内依法向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跟甲方通报。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没有尽到本协议责任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甲方依法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双方责任将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划分责任大小,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
2、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规定或本协议要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甲方已尽本协议统一协调管理之职责,由乙方承担责任;
3、因未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未及时整改相关事故隐患,由此乙方导致的后果或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合同终止的补充
1、甲方或相关部门对乙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措施,乙方不积极落实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租赁厂房因甲方原因致安全条件不符合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租赁到期之日为止。
3、本协议未尽事项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