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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xx原因,挂靠在我公司,于 年月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五险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xxx元。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 xxx 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提前 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 年 月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一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收款人:xxx,收款人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代缴社会保险。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3、在此代缴社会保险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因代缴社会保险造成甲方处罚,涉及到经济问题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甲方:____
乙方: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购买保险,乙方须自行承担所有的保险费用(参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保缴费基数按照乙方要求基数,并不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缴费。每年须补缴的社保费基数差额由乙方在下一个交费周期交齐,具体费用以当期缴费明细为准。
二、自____年____月开始缴费,如未按时缴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三、每月缴纳社保缴费金额:________。
四、服务费每月_____元。
五、如乙方需要报销生育津贴及产前检查,需要提供社保要求的资料,并另付500服务费。
六、乙方在购买保险期间,需持社保卡去就医,本单位不负责医疗保险报销事宜。
七、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应向第三方主张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八、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需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履行任何职务行为。
九、乙方联系方式如有变化,乙方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十、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甲方:团风县地方税务局
乙方: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
为方便纳科人缴纳税费。规范纳税行为,加强税费资金管理,经团风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和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确定,由团风县农村商业银行代理收缴各项地方税费,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收代缴范围
涉及到甲方征缴的各项税收,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费、其他规费等,统一由乙方代收代缴。
城区地税分局征缴的税费,由乙方派两名工作人员进驻甲方征缴大厅代收代缴。
二、代收代缴方式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乙方代收代缴纳税人税费方式有:现金缴纳、社内转账缴纳,跨行转汇缴纳,银联P0S机刷卡缴纳、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税机缴纳等形式。
1、现金缴纳:纳税人直接用现金缴纳,由乙方营业网点或派驻征缴大厅工作人员负责收取现金。
2、社内转账缴的:纳税人从农村商业很行账户转账缴纳。由业务受理网点办理。
3、跨行转汇缴纳:跨行转汇包括纳税人出具有效的他
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他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必须及时办理取款或汇划进账手续。
4、银联POS机刷卡缴纳、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系统缴纳:纳税入通过银联P0S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系统缴纳,并打印电子系统纸质回执。
5、自助办税机缴纳: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机自行缴纳定额税款或社保费。
三、资金管理
为加强税费资金管理,方便各项税费资金征缴和报解,利于甲、乙双方对各项代收代缴的税费资金准确核对、及时汇集,甲方应在乙方营业部开立税费收入侍解专户(户名:团风县地方税务局税费专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甲方征缴的各项税费资金统一归并该专户管理,甲方、乙双方要共同维护资金安全,
乙方开具的各种首款入账凭证(包括现金缴款单、进账单、他代本回单、到账通知单、电子系统纸质回执单等),甲方均视同合法有效收款入账凭证。资金管理其他有关规定按双方签订的《地税收入待解账户管理协议书》执行。自动办税机终端设备安放在乙方营业大厅,乙方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日常管理,并及时通振运行情况。
四、操作流程
1、乙方派驻甲方征缴大厅的'工作人员凭甲方庞大厅开票人员提供的现金进账单收取现金,或由纳税人选择刷卡缴税方式办理刷卡业务,逐笔登记刷卡记录。
2、甲方开票人员凭乙方收款入账凭证,向纳税人开具税费票据。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费,对纳税人出具有效的他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甲方应先向纳税人开户行电话询证账户会客账支票及电汇凭证交由乙方派驻人员到他行办理取款或汇划进账手续。
3、当天营业终了,城区征缴大厅甲方开票人员与乙方工作人员核对款项,并在一式两份的日单上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凭双方签字确认的日结单上载明的现金款项汇总缴存。
4、乙方按甲方要求,定期汇缴划入国库,规费资金划入专户。
五、相关约定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进驻征缴大厅的办公场所及基础设施、安防监控设备,为税费资金及人员安全提供保障。
2、甲方要保证所有地方税费资金统一由乙方代收代缴,统一归并税费专户管理,邮政银行目前代收的个人社保费待逐步转移到乙方代收代缴后再行归集统一。
3、甲方每次报解税费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在人行准备好资金头寸。
4、乙方要保证每个工作日正常收缴税费,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入账和报解。
5、乙方要保证征缴的税费资金核算及时、准确。出现资金差错时,甲乙双方要共同配合查找,如查找无果形成损失,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各种有效收款入账凭证有权要求乙方
承担损失责任。
6、甲方开立的税费收入待解专户所缴存待解资金乐计息,乙方不得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年费、维护费,转账手续费等费用。
7、纳税人跨行转汇缴纳税费所发生的他行结算手续费由甲方承担,按笔支付。
8、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代收代缴税费手续费,手续费按每年肆万元(40000元)包干,按年支付结清。
9、对纳税人账户资金不足的,致使纳税人所出具有效的他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电汇凭证不能及时划汇入账,甲方要积极主动与纳税人联系,催缴款项。
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协议到期后任何一方或终止或者修改协议,须于协议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期。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公司):
乙方(个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基于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解决社保缴纳的难题,特请求甲方利用甲方单位平台代为乙方缴纳社保,甲方予以同意。
二、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不向甲方提供劳动,不接受甲方管理。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劳动关系范畴下的各项权益。甲乙双方只是基于代办社保而形成的代扣代缴关系。
三、乙方应于每个缴费月度的日前,将社保缴纳费用中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全部费用支付甲方。
四、甲方因代为乙方缴纳社保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因代为乙方缴纳社保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乙方尚未支付甲方的,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
六、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可向乙方追偿。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深圳市XXX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XXXX大厦XX室
乙方:身份证号:
户籍住址:
联系电话:
因乙方在深圳市没有与任何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团体等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无法以员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和)住房公积金,故委托甲方在深圳市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或(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委托事项为:
一、自年月份开始,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或(和)住房公积金。
二、缴费标准按深圳市政府部门核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
三、乙方参保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乙方参保缴纳的费用全部均由乙方自身承担,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由乙方按季度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支付的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开始的3天内。
为还原事实、保障甲方权益,乙方特此声明:
一、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
二、因乙方以甲方员工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三、、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乙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如乙方日后与其它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承诺不以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缴纳关系等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权益和赔偿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未尽事宜,另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乙方: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员工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该协议自动按年顺延。
二、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甲方愿将第[ 1 2 ]项作为人事代理项目:
□1、为甲方员工代缴上海地区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及正常申报工作;
□2、为甲方员工代缴住房公积金;
□3、代发员工工资,并代扣代缴纳个税;
□4、提供有关人事、劳动保障业务咨询服务;
□5、提供其他人事服务 。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独立行使员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同时甲方独立承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2、 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参保人员必须的个人资料及缴纳类型参保基数,因甲方未及时提供参保人员资料而造成的社保公积金迟缴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同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总费用;
3、 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乙方应于收到此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4、 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人员增减表传真或邮件至乙方并电话确认。增员15日前申报的收取当月费用,16日后申报的,次月收费,次月缴纳;甲方每月24日以后申报减员的,需要缴纳当月费用;
5、 根据甲方需要,甲方希望乙方为某些甲方员工补缴“代理协议”签署之前的社会保险。甲方了解此需求已经超过“代理协议”中的约定,并可能给乙方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因此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为完成以上需求给乙方带来的法律责任。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工伤、工作年限等内容。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理甲方委托业务,与甲方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乙方不承担甲方员工的劳资纠纷、工伤处理、生育医疗退休等手续的办理;
2、 乙方负责在每月收到甲方各项总费用后再为甲方员工办理缴纳手续,鉴于甲方员工的缴纳基数是由甲方提供的,因此而发生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应确保每月业务准确办理,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迟办、漏缴社保的,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对甲方委托人员进行立册登记,做好社会保险代收代缴的管理,便于查询及核对;
5、 乙方须在每月16日前将当月应当产生的各项总费用明细提供电子版给甲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发票给甲方;
四、费用及其结算
1、 人事代理费用: 元/月/人(月代理费总和低于300元按300元计算);
2、 沪籍人员档案管理费用100元/年/人(第一月收取);
3、 残疾人保障金1.6%,按照企业城保申报基数总额的1.6%/月计算;
4、 甲方员工参保类型及缴纳基数见附件1:参保增员明细表,或根据甲方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缴纳基准缴纳;
5、 甲方须与每月20日前将以上总费用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五、双方的联系方式
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过传真、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下述地址:
甲方:
乙方:
2、 通知或通讯被认定送达的时间应按如下规定:
? 如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除非传送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则送达日期应认定为在接收地的下一个营业日;
? 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为准;
? 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为准;
? 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时,应以接受人收到邮件后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3、 甲乙双方变更以上通知信息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1、除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没有为甲方垫款的义务,如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乙方可相应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已提供了全部服务或部分服务的,甲方除应当支付已产生的总费用外还应当按5%每天支付滞纳金。
2、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约定
1、本协议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费用中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付费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应在当地政府公布新标准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据此调整总费用的数额。
2、若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有相应规定,则按相应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无相应规定, 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附件。该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与协议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事项或遇国家政策、地方法规发生变化及其它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通过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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