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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20xx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磴口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磴口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五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法院起诉沙金苏木苏木长秦杰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苏木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磴口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县土地局给沙金苏木土地管理站站长杨五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磴口县土地局给杨五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A14101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五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磴口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磴口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磴口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磴口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磴口县政府地权字〔20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磴口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磴口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磴口县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磴口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磴口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磴口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磴口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立约人:______,男,______岁,河北保定市____县__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系下列子女之父亲。
住址:___县__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女,70岁,河北保定市____县__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系______之妻。
住址:___县__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男,50岁,河北保定市____县__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长子。 住址:___县__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男,45岁,河北保定市____县__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次子。 住址:___县__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女,41岁,河北保定市____县__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女儿。 住址:___县__村。
身份证号:______,上述家庭成员中两个儿子均已经结婚另立门户,女儿也出嫁多年。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祖产北房三间以及子女长大后共同盖的房屋四间做出分割(后四间为两个儿子结婚以前所盖,没有儿媳份额)。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经过家庭成员间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协议为凭。
一、位于__村东与______为邻的`祖产旧房屋三间(宅基地使用证姓名:______)以及院落使用权归______所有。
二、位于村东与______为邻的新房四间(宅基地使用证姓名:______)归______所有。但留西头一间由______夫妻居住至寿终为止。
三、因两处房产价值不同,差价3万元(人民币: 叁万元整),由______在个人存款中支出3万元给______。
四、______不分房屋,在______夫妻个人存款中支出2万元给______。
五、其他财产由父母所有,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将来归属另议。
六、关于赡养:分家后,两个儿子分担______夫妻的晚年生活支出,原则上各家每月给付100元或者轮流赡养,医疗费及其他支出由儿子两家分担。女儿______酌情给予帮助。
七、本分家协议一次分清,差价做明,今后价格涨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父母与子女各执一份,全体立约人签名生效。经律师见证报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
______(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胡刘月(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珠海市斗门区西江月花园地下停车位,车 位号码是 629 号。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位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只构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因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位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该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Z;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社)。
乙方: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社)。
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达成如下分家协议:
第一条
甲方分给乙方的房屋状况:
甲方除自己居住____________O外,分给乙方面积为____________O。
第二条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后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农房权证____________房地证____字第____________。
第三条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中,应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分给乙方,乙方同意此分得的房屋。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单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第六条房屋图纸:
第七条________每月支付________元赡养费________和____________。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日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共同在_______________受让土地一宗,为明确各方宗地面积及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并愿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方一致确认,双方共同受让的位于____________的`土地一宗,面积共计____________亩,四至分别为:
东至: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现将上述土地登记于甲方名下,现已取得了由____________颁发的_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
2、双方一致同意该宗土地属甲乙双方按份共有,享有比例分别为:甲方占_________亩,乙方占_________亩。双方已就各自受让部分按比例向出让人交清了全部转让费用。各方占地的具体方位按如下方式划分:
甲方:从_________至_________
乙方:从_________至_________
3、本签订后凡涉及上述土地的出租、建设、转让等使用和收益事项,双方应共同讨论一致作出决议。如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一方有权将土地按市价他人,同等条件下本协议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双方意见均不一致,可协议由其中一方全部收购,拥有份额的各方各自办理独立土地使用权证。但给另两方的收益带来损失的,应予补偿。
4、双方应诚实诺守本协议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甲方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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