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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煽情范文图片(合集)

2024-06-10 13: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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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协议离婚协议书范文集锦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人:张 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离婚协议人:王 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离婚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条款

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 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离婚夫妻债务分担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行使方式

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子女探视权行使方式

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第二篇:协议离婚协议书范文集锦

男方:,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X年X月认识,于XX年X月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为男方婚前购买,归男方所有。屋内家电(冰箱一台、空调两台、电视机两台、洗衣机一台)为女方婚前购买,全部归女方所有。家具为男方婚前购买,归男方所有。

(2)装修费用为女方婚前所出,因此男方须归还女方装修费用共计两万六千元,自本协议签字起一个月内付清。

(3)婚前各自购买的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五万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第三篇:协议离婚协议书范文集锦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达成了一定意思表示,是不是不能反悔呢?特别是对那些净身出户的爷们的协议书,他自己愿意的.,把财产都给我,他外面有了女人,道德差劲,心甘情愿,白纸黑字,明明白白,怎么反悔?

律师认为,不是!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身份合同,要随着身份的解除才会生效,也就是说,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才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有过专门的解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反悔,没有履行的,可以反悔。

什么叫履行?就是约定了给你一套房子,房子已经过户给你,对方已经放弃了房产份额,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放弃承诺书签字的,这个就叫做履行完毕。说好给你一百万,但是没有给你,就是没有履行。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是离婚了的协议书,离婚后生效。别搞错了。

第四篇:协议离婚协议书范文集锦

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视情况而定,从法律的角度,离婚协议应当具体区分成立和生效两种类型。

离婚协议书是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是这种只是成立,但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因为,离婚是法律行为,双方如果要离婚,就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能完成,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想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还必须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民政局同意并颁发离婚证之后,双方才算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离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篇:协议离婚协议书范文集锦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xx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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