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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__年4月26日晚上2时,王城村四社村民王成华在浇水过程中与王城村四社村民张希民发生口角,两人经旁人劝阻后分开,在浇水结束回家的时候,王成华由于怀恨在心,拿手上的铁锹在张希民未加防备的情况下向张希民的头上打了几下,导致张希民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用3470元,经医院确诊为轻微脑震荡。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成华赔偿张希民医疗费用3470元,误工费4500元;
二、王成华在村民大会上公开向张希民道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__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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