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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10层1003室(310012)
联系电话:0571-87759197
联系人:张晓玲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更好地扩展甲乙双方各自的业务领域和增加在各自领域的市场份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独家代理及使用基于乙方所属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等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权利,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代理业务范围描述:
本协议所指代理及使用业务范围指,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及电信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企业)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独家代理和运营乙方所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所有作品。具体作品见附件。
乙方授予甲方之权利包括:
1、 在互联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在线浏览、播放、下载等)及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性化回铃音、振铃音、IVR、WAP、短信、彩信、全曲下载、手机视频、手机内置等)上对乙方许可的作品独家进行开发和运营并就乙方许可的作品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的权利。
2、 对基于乙方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翻录、翻唱、修改、改编、翻译等加工制作,对制作后的产品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 代理乙方在作品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侵权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并进行诉讼的权利。
甲方基于推广乙方作品的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授权合作伙伴在以下渠道使用乙方相关形象和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平面、电视及广播媒体、手机终端、音像制品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通过FLASH、MV、视频等形式进行推广。
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专辑表面印刷或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推广。
在网络广告、媒体广告、推广活动中使用授权内容(含乙方照片、MV等)。
使用乙方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进行发放。
除此以外,甲方没有其他业务的代理及使用的权限和义务。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独家享有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授权,。
2、甲方负责代理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授权,并有权利代理乙方对侵权单位追究责任并进行诉讼。
3、甲方负责对本协议指定代理及运营的作品制定出售价格及销售方式。
4、甲方在行使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上的录音制作者权利时,不得擅自更改词、曲作者姓名,否则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为推广业务需要时,有权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渠道对乙方肖像及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邻接权、表演权、影音传播权、网络传播权等),并保证授权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授权内容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词、曲、编曲、重制、录制、表演等在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表演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乙方保证其拥有完全权利或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有权授予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使用。甲方根据本协议对该授权作品的使用无须另行取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授权不明引起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所拥有版权的作品清单,详细注明所拥有的法律权限,如甲方在经营由乙方授权的作品时,因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的赔偿金、补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
3、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代理其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并授权甲方对侵权单位进行诉讼,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前未将合作作品相关权利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同时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再与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就其作品签订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合作协议。
5、乙方对其作品版权或乙方本身如发生任何转让、继受之行为,必须事前书面告知甲方,且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得影响甲乙双方已签署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所获授权依本协议所载条款继受。
6、甲方将乙方授权作品发布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甲方为推广此产品而举行的各项活动。
7、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作品、个人资料、宣传照片等交给甲方。
四、收益分配原则:
1、双方商定,乙方所授权甲方的'版权作品在增值电信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其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运营商和SP等合作伙伴之分成以及坏帐、歌曲的推广费用、营业税等)后,甲乙双方将按照甲方:乙方=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甲乙双方结款时间为运营商或合作方与甲方结款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3、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应获得分成收入小于人民币壹佰元时暂不结算,待乙方应分成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后,再开始首次结算。
4、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之分配收益所产生的各项税款由双方依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5、若在合作期内甲方遇第三人就授权作品、授权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则甲方应于知晓该异议、主张后尽快告知乙方,在该异议、主张未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款项。
五、协议的期限与变更:
1、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五年,以此类推。
2、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修改、补充或调整。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创作、录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合法权利音乐作品,乙方以授权歌单的形式增补授权给甲方,增补之授权歌单为本协议之附件,适用本协议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体现。
5、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6、鉴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的实现有赖于电信运营商的密切配合,为此乙方同意,如因电信运营商方面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二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复印件同样有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决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该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律师为甲方
一、二审阶段的风险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三、甲方必须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虚构或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视为代理目的的'实现,依约向甲方收取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诉讼全过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代理费及交纳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案件执行费等),甲方在本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全部代理费。
2、诉讼过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正常收取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实际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外)。
3、乙方承诺甲方在此案中胜诉并使判决书所确定之款项得到有效执行,甲方全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
4、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败诉,则乙方将不收取所约定的代理费。
六、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内容执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全部代理义务完成,甲方须按诉讼请求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的,甲方须___按乙方应得代理费用承担每日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审理并执行终结止。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委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