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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售方):张三
乙方(买受方):李四
丙方(居间方):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在丙方居间服务下,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涉及房屋地址为:坐落在丰台区风荷曲苑18号楼3单元205号。
第一条信息确认
1、甲方已对乙方的身份信息和购房资格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确认,接受乙方作为房屋的买受方。
2、乙方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对房屋本身现状及权属情况均已了解并认可,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产权人身份信息】、【产权人的委托授权书】、【其他】以上所有涉及资料进行了审核。
第二条居间服务确认
本合同的内容均为甲乙丙三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甲方确认丙方已按其委托销售并发布房屋销售信息;乙方确认丙方已按其要求向其提供房源,并带其查看了房屋;甲乙双方确认丙方已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的信息和机会,并确认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订立了房屋地址为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条居间服务费
1、甲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元整(¥_×元)。
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元)。
2、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可以对交易造成实质影响的未披露情形,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甲乙双方均认可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丙方居间服务已完成。甲乙双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
第四条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接受甲方售房委托;丙方有权接受乙方委托购买房屋,并带看房屋;丙方应为甲乙双方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的信息和机会;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订立买卖交易合同。
2、丙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如实向委托人陈述其所获知的关于交易房屋的相关信息,不得有故意隐瞒和误导。但基于丙方为民事主体,对于交易房屋及交易对象的资质情况,丙方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仅根据从业经验进行判断与预测,不作为丙方约束性义务。有关交易房屋的实际情况,以房屋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书面文件为准,甲乙双方需按照丙方的要求进行相关查验;有关交易对象的资质及资信能力,有赖于甲乙双方自行判断,丙方不对交易任何一方的资信及资质承担任何责任。
3、甲乙双方有如实向丙方及交易办理机关提供房屋交易资料的义务,丙方有审查双方提供资料的义务,但丙方该审查义务只限于形式审查,提供资料方应对资料的真实及有效性负责。
4、甲乙双方共同授权丙方办理房源核验、购房资质核验、网签及注销手续、资金监管、资金存管、物业交验等手续;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授权事项提出中止或终止,需向丙方出具书面告知书,如因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授权事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乙双方认可网签合同价格以《买卖合同》销售价为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需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合同》,甲乙双方除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服务费之外,还应当向丙方承担居间服务费20%的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或一方延迟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该延迟方除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外,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的2%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迟延违约金;延迟超过5个工作日的,丙方有权暂停办理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后续协助事项,并不承担因此导致的任何责任,上述责任及交易中已经发生的费用由延迟向丙方支付费用的一方承担。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买卖合同》的约定,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协助其办理买卖交易后续事项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且丙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和交易中已经发生的费用。如已交付的,丙方无须退还,如支付居间服务费方为守约方,支付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如未交付的,丙方有权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途径催促支付义务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六条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丙方未盖章对丙方不生效,但并不影响本合同中关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效力。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三方协商一致外,各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3、三方同意,任何口头承诺、未经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及合同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章):张三乙方(签章):李四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经纪人:
经纪人注册号:
丙方经纪人:
经纪人注册号:
(此2处分别加盖2个门店备案经纪人名章或者填写2个人的经纪人备案)。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加盟乙方销售系统达成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的含义
本协议所称合作,是指甲方申请在中国境内进行FlashDSO并口数字存储示波器的网络销售和推广,并同意将由该所产生的销售额按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的申请。
第二条甲方的承诺
(一)甲方在中国境内销售和推广甲方提供的软件,并负责向FlashDSO使用者收取费用。
(二)甲方提供特定的渠道使乙方方便了解FlashDSO的销售和推广情况。
(三)甲方保证对乙方提供的FlashDSO不做本协议以外目的的任何使用。
第三条乙方的承诺:
(一)乙方必须是FlashDSO的合法著作权人,并对FlashDSO拥有独立的发行权、传播权。
(二)乙方必须保证FlashDSO不侵犯任何其他同类软件的著作权。
(三)乙方同意甲方在中国境内销售FlashDSO。
(四)乙方必须保证FlashDSO在使用中不会对客户端计算机系统造成任何破坏。
(五)乙方提供3个月免费质量保证,逾期后收取材料费。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一经双方签署,有效期限最低为一年,自甲方向乙方提供FlashDSO并经乙方接受之日起计算。一年期间届满,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退出合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条件停止FlashDSO的推广和销售。甲方未向乙方发出退出合作书面通知,则乙方认为甲方同意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五条销售利益的支付
甲方的代理费为70%的原价,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提货时需预付总额的90%。每月15号结款如遇公休日自动往后延迟,甲方将支付剩下10%的款额。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本协议所涉软件销售利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退出合作,但必须将退出的合理原因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软件并被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深圳
第十条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不可调和的争议,应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开发的“南国华城”项目,乙方代为推介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甲方所开发的“南国华城”项目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北侧云南路以西300米。
二、销售价格
本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折扣均以甲方销售现场确定为准。
三、合作方式
乙方介绍客户成功购买甲方所开发的上述项目商品房,甲方就成交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佣金奖励。
奖励细则:
客户成交,按成交价总房款的1%结算(已扣税)。客户成交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结算条件为准,未符合结算条件的,乙方不得获取佣金奖励。注:乙方所介绍客户须到销售现场后及时登记客户情况,客源归属以现场首次登记确认为准。如属甲方原有客源或他人客源的,乙方不参与佣金分配。
四、结算条件及方式
结算原则以客户与甲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客户一次性付款:自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全部房款后7日内给
客户按揭贷款: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期款并办理完按揭贷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该项目的一切手续合法,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对乙方及乙方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的服务原则为甲方进行推介,杜绝不实推介。
3、禁止乙方一切有损甲方商誉及甲方所开发项目的言论、行为,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客户登记,以便于甲方确认成交情况,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客户登记的甲方有权不执行上述结算方式。
六、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到期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