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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一)甲方有一辆________车出售,车牌号为________,乙方自愿购买,车辆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随车证件:(有证件打“√”、无证打“×”)
1、行车证()
2、附加费证()
3、养路费证()
4、排污证()
5、保险证()
6、营运证()
(三)本次交易纯属甲乙双方自愿,钱、车交付两清,双方签字按印后即生效,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反悔方将赔偿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乙方接车后,行车过程中一切费用、债权、债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接车前的一切债权、债务、事故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若需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费用由_____方承付,过户时,甲方必须保证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或单位企业代码证书。过户期间如车档案或车手续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由甲方负责。
(六)本合同签定后,购车款____付清。自此车交,款清。
(七)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卖方:______
买方:______
单位或姓名:_____
单位或姓名:_____
住址:_____
住址:_____
身份证号:_____
身份证号:_____
车牌照号: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
底牌号: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
车体颜色:______
协议内容:
一、卖方自愿将该车卖给买方,车辆产权属于卖方真实、无产权纠纷,一旦发生问题由卖方负责。
二、经双方协商价格为¥: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此车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以前与车发生的.有关事情及问题由卖方负责。
四、此车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以后与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买方负责。
五、过户由______方办理, 方出示车证相符、合法正规的车辆手续,一切过户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期限为______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备注:_____
卖方(签字):_____
买方(签字):_____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买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就车辆销售达成下列协议,双方应共同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辆: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产地:____________类型:____________发动机编号底盘(擦贴)编号:____________(擦贴)
第二条: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10000元。它包括三部分:存款、第一辆车和其余部分。
第三条:支付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支付10000元押金,第一笔10000元押金在三日内以现金支付,其余款项在车辆转让前全额支付。
第四条: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首次付款之日起立即交货。保修期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确保别人没有汽车的.权利。
第五条:转运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协助办理。
第六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车辆所有真实有效的证明以及税费凭证。
第七项是:乙方应确保车辆在交货前保持正常,并完成交货程序。
第八、甲方违反本合同不退还押金。
第九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违约金押金。
第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这份合同有两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
乙方(授权签字人):______
地址: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车号:_______________颜*:_____产地: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拓印粘贴)底盘号码:__________(拓印粘贴)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15000.00元,剩余车款于20xx年8月16日之前交齐。
第三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五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
乙方(授权签字人):
住址:__________
住址: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型轿车过户挂靠于甲方,并在甲方的组织领导下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现将过户挂靠经营的方式与责任达成如下的协议:______
一、车辆变更与资产归属
1、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挂靠经营的条件,将自购车辆过户于甲方公司名下,成为甲方公司的员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甲方的组织领导下合法从事汽车经营活动中。
2、车辆户籍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由乙方准确提供,甲方协助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3、车辆户籍变更注册于公司名下,产权属乙方所有,产权归属事宜乙方另与甲方签字定协议,并履行相关法律界定文书。
4、过户后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合法手续,由甲方与相关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接洽办理,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乙方经营业务所需的营运条件,车辆经营管理权属甲方享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仅按约定享有使用权。
5、甲方根据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情形,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6、因政府调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使甲方利益受到较大损害时,除达成新的协议外,双方应及时办理终止协议履行的相关法律所界定的资产手续,未能及时办理手续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及调查费用等)。
二、享有的服务、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公司提供的服务、赋予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______
享有的服务
1、车辆年度安全审验,年度综合技术性能检测。
2、驾驶证、照年度审验。
3、代理保险投保业务(合理投保各险种,达到事故赔偿M意度)。
4、代理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诉讼和保险理赔。
5、建立车辆技术、安全和车主审检记录档案,并按档案记载向车主或驾驶人提供车辆业务所需的各类信息。
赋予的权利
1、乙方享受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和经营活动的优先权。
2、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知情、建议、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乙方有权反映公司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和合理化建议。
4、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并对乙方的营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5、甲方有权组织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安全教育与政治学习。
6、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的车容车貌、技术性能、安全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应履行的义务
1、乙方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得影响甲方整体形象和利益。
2、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年度管理费和相关业务代理有偿服务费。
3、乙方须自觉维护和遵守辖区交通秩序,遵纪守法,维护公共利益。
三、安全与责任
1、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乙方属车辆安全责任人,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车辆,合法从事经营,如因乙方违反行业规定非法经营造成的相关损失,包括行业管理部门对双方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其它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事件,乙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甲方报告,甲方应主动协助或代为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
3、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代为诉讼。
4、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包括法律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在代理事故处理、法律诉讼和案件理赔中,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提供因案件所需的人证、物证及相关资料。
6、乙方必须按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制度要求对车辆按时进行日常维护和例行保养,以确保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如因机械隐患导致交通肇事,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7、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接受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8、在挂靠经营期间,如乙方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业务主管部门决定行政或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权利主张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的履行。
四、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1、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年度经营管理费____________元,乙方缴纳管理费后,地方相关的政策性收费由甲方负责办理缴纳,乙方概不负责;缴费时间为协议签订之日,期限到下年度同月的前一日续缴第二年度费用。
2、车辆投保代理和证照审验甲方为乙方服务,保费和审验费由乙方承担,包括因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而产生的维修和复检费。
3、甲方为乙方代理交通事故处理为有偿服务,包括治疗、车辆维修、诉讼和理赔:______一般事故收取代理费____________元,重大事故收取代理费____________元,特大事故收取代理费____________元,特殊情况和事件甲乙双方临时商议决定。
4、乙方在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者,因事故所产生的伤员救治费、丧葬前期费用、车辆维修费及相关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垫付,如乙方承受能力确实有限,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乙方办理投保公司垫支手续或双方商议解决。
上述协议为甲乙双方约定条款,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为法律有效文书,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此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权登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以占有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建议立法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
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入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以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答复: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做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王治平在《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虽然法研[XX]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但由于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并没有特殊性,因而发研[XX]121号的结论并非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是对当事人约定认可,该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批复》的精神,我们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三、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
机动车买卖的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未登记过户的买卖行为,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的没有转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即持这种观点。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所称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中反映财产关系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从不同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物权反映了静的财产关系,债权反映着商品的交换关系。因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涉及产权变动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我们认为在法律作出规定以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尽快立法或作出立法解释。
目前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讨论较多,而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方式作为公示方式更科学、更合理讨论较少,对前者研究关系到现有问题的解决,对后者的讨论则有利于立法者今后立法的参考。我们认为:
(一)在民法上机动车是动产,但并非一般动产具有特殊性。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仅关系到机动车车身灭失风险的转移更为主要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车身是一种危险源,随时能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在发生损害时,涉及到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动产所不具有的特点。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源,国家有责任掌握其所有权状况。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在连环购车合同中,车辆已交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审理时会涉及到买卖合同是成立或有效认定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审理的难度。
(二)现在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作为动产的汽车有时其价值并不亚于一般房屋的价值,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缺乏社会公信力。
(三)在人们较为普遍的认识中,机动车行车证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过户手续是一种变更所有权的登记。虽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但其影响会长期普遍存在,我们认为有必要以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公示方式。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公示方式更科学与合理进行多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尽快做出立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