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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10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71.6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xx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调解书
当事人:原告:李红兵,男,哈尼族,现年36岁,阿扎河乡垤施村委会咪龙二组村民,现居宁洱县金鸡村老师寨;被告:李志祥,男,哈尼族,现年57岁,阿扎河乡垤施村委会咪龙二组村民。纠纷原由:承包田地继承纠纷。
1995年7月,咪龙二组村民李三克死亡,该村民丧葬费由其兄长李永华出面将李三克承包田地转包5年的承包款来安葬,该承包期限于2000年已到期,现李永华长子李红兵来收回田地,该田地一直由家族里的李志祥管理,现李志祥说他是合法继承该承包田地不愿归还,李红兵告李志祥非法占有其父亲李永华和叔叔李三克遗留下来的承包田地。
经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调查,李志祥没有任何法律效益遗嘱来证明该承包是由他来继承的,在调解期间也是一直空口无凭;而李红兵为李永华和李三克兄弟二人的直系亲属,李三克去世时,是由李永华安葬,李红兵已对其父亲尽赡养义务,养老送终,有合法继承其父亲和叔叔财产的权利。
介于以上所述,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为:李红兵有依法继承其父亲李永华和叔叔李三克的承包田地,李志祥由于未能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承包田地是由他来继承,所以无权干涉。如李志祥认为该调解不合理,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起诉。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垤施村委会调解委员会
负责人:
2012年5月13日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林地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的标的:
1、甲方将 小地名 的一片山林地租赁给乙方从事 种植。
2、租赁林地的范围,东至 为界,西 为界,南 以上,北至 为界。
二、租赁期限:
承包期限以甲方______原《转租__________租赁合同》为准。(时间期限见__________合同附件)
三、租赁价款:
租赁林地的价款每年________元,每年____年支付一次山林租赁款(________元/____年)。
四、租赁林地的交付时间:
应于甲方收到租赁款之日起将所租赁的林地交付乙方。
五、付款方式和时间:
乙方每______年的____月______日前通过转账或现金形式给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期限超过两月,视为乙方违约。
六、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向法院起诉。
七、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约定:
1.甲方转租给乙方的山林地现有的______、______等果树,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意以一次性买断方式补偿给甲方,买断价款________元整。甲方以后不得再干涉乙方对原有树木的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号:(___)___调___号
申请人:刘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哈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___年___月___日晚___时左右,申请人刘_______在被申请人哈_______开办的_______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_余元。哈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刘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哈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_________元;
2.刘_______与哈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哈_______一次性支付刘_______现金_______元;
2.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由哈_______为刘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当事人就***于20xx年*月**日上班时意外受伤一事,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此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除甲方已垫付的25000元医疗费外,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含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持号费、住院费、药费及交通费及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乙方以后不得在以本次事故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2、乙方承诺:对此次工伤事故不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并认可本协议工伤待遇可能与实际的工伤待遇不一致的客观情况。
3、经乙方申请,依其意愿,甲方亦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4、乙方承诺:乙方不因劳动关系存在的任何问题主张权利。如乙方违反,则乙方需双倍返回甲方已支付的上述费用外,还需支付上述费用的双倍利息。
5、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等违法行为,双方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法人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已将 林地壹片租赁给甲方,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转租给乙方营林,经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将林地坐落在 地方,林地总面积 亩______大写 ______林地,四至:东: ;南: ;西: ;北: 。______四至界线以附图为准______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______林地地下资源、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______。具体亩数及四至范围以乙方具体种植为准。
二、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
四、 甲方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林地,按合同规定,如数移交 给乙方生产使用;
2、作为甲方,保证租赁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内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林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争议,若因造林基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3、租赁林地系其他人的种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赁林地上的'种植物与乙 方发生纠纷,甲方必须出面协商解决,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证乙方正常生产;
4、甲方帮助乙方加强生产管理,配合乙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林地生产经营所有所须办理的有关手续,甲方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6、甲方负责办理林地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______林权证等______费用甲方支付。
五、乙方责任
1、租赁的林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租赁的林地只许投入林业科研生产加工、销售。
3、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4、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水利等设施;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
承包期限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林道及林业设施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乙方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八、租赁前甲方林地现有的林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认为必须砍伐有利生产, 甲方应当办理相关砍伐审批手续, 乙方依法砍伐,乙方应将砍伐的木材归还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或折价补偿给乙方,若有甲方自行组织砍伐,应尽早实施,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
九、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十、租赁期间,若遇国家政策的需要和不可抗力因素,若本合同无法履行,应事先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决或终止合同______如国家需要征用该林地,地面物补偿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______。
十一、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变更而终止合同,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二、合同变更或解除
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4、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事由。
十三、租赁期满,甲方若有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但无须重新订立合同,但应注明继续租赁的年限。
十四、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奉还给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申请由林业部门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十六、本合同成立双方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乙方若不按期缴纳租金,逾期半年,以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十七、本合同订立由双方签订盖章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壹份报备见证单位,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地 村委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见证单位: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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