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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厦府[_________]地_________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_________)第_________号,厦国土房拆通[_________]号第_________拆迁通告,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号的房屋(承租合同号_________),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_________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属物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_________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_________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三、综合第一、二之款项,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六、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_________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补充条款: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20xx年XX 月XX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XXX 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XXXX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对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费的确定,包括抚养的费用、支付的具体时间、地点、特别约定等(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及其分割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房产、交通工具、家用物品、各种存款和有价债券等等的数量等等。
四、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情况。
五、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六、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权和对孩子教育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另一方协助的约定。
七、男方确认给女方人道经济补偿____元;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本协议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
协议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车主名称: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号码:
车架号: 出厂日期:
厂牌号码:
车辆颜色:
第二条车辆价格、过户手续费
1、车辆价格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格(不含印花税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小写____ 元)。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注:此车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5G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买方:
卖方: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11月16日消息: 怀孕近7个月的白领小李被公司无故调整工作岗位,感到不合理的她未到新岗位报到,结果被公司解雇。近日,松江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小李5个月的工资2.6万元。
2005年4月23日,小李到某公司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担任办事处主任,每月工资6000元。双方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小李工作岗位。
今年1月29日,公司突然向小李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写明:由于小李去年未完成销售指标,经研究决定调回总部,另有任用。此时小李已怀孕近7个月,她认为公司明知自己怀孕却要调动工作,又没有告知新的工作岗位,不合理,因此没有按要求去上班,但也没有去原办事处工作。公司随即宣布,从1月29日起,双方终结劳动关系。
6月26日,小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月至5月的工资4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小李没有上班,双方于1月29日终结劳动关系,公司没有理由支付2月至5月的工资。至于1月份的工资,因原告克扣冒领其他员工工资8000元,且拒不移交公司文件等物品,故工资没有支付。
原告小李称:公司让她移交了办事处的各项事务,又没有具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给她,所以无法正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结,而且她并没有冒领其他员工的工资。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原被告是否于1月29日终结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于那天向原告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后,原告没有上班。根据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明知小李怀孕仍调动她的工作,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调动具有充分合理性,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在1月29日终结。根据计划生育有关待遇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按本人工资收入80%计算,产假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小李2月7日至4月21日的产前假工资、4月22日至5月的产假工资以及1月份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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