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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原告可以反悔吗(优秀范文三篇)

2023-08-08 09: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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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调解协议书

x公(__)治调字[20__0]第__号

主持人:__x单位:及职务:__派出所所长

调解地点:__公安局__派出所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20__年4月5日10时许,__x因__x欠其商店的货款,便到同妻子__x到其工作的'场所,催要欠款,后因话不投机,__x就将__x头部打伤,致__x受伤住院。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一、__x自愿向一次性赔偿__x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整。

二、__x应将__x所欠的货款____x元整立即归还(从赔偿费用中扣除),__x表示同意。

三、自本议之日起,双方要相互谅解,搞好团结,不得在纠缠此事,如有违约,后果自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________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________

主持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印章)

_____年___月__日

第二篇:调解协议书

事由:民事纠纷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xx年4月26日晚上2时,王城村四社村民王成华在浇水过程中与王城村四社村民张希民发生口角,两人经旁人劝阻后分开,在浇水结束回家的时候,王成华由于怀恨在心,拿手上的铁锹在张希民未加防备的情况下向张希民的头上打了几下,导致张希民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用3470元,经医院确诊为轻微脑震荡。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成华赔偿张希民医疗费用3470元,误工费4500元;

二、王成华在村民大会上公开向张希民道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5月30日

第三篇:调解协议书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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