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出生证明会登记落户协议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出生证明会登记落户协议书》。
时间:周一、周三全天
地点:门诊楼一楼女婚检室
材料: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户口簿
3、孕产妇保健册
4、儿童保健册
5、准生证(一孩生育登记单)
6、出院结算单、收据
7、新生儿母亲手戳
8、新生儿姓名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到办理准生证明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到双方单位盖章,再送回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办理。
街道留两份,另两份送到双方单位。
新生儿落户口:
1、落户通知单(在办理准生证明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
2、户口本3、出生医学证明4、结婚证
5、一孩生育登记单
落户口地址:230行政大厅二楼左侧(1)――(5)窗口号办理
生育险报销:
1、医保卡、医保手册、出院结算单、费用明细、产前检查费用收据、病例复印件。
2、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持以上材料到女方单位填写申请表,男方可到自己所在单位办理护理假津贴。
病历复印:
到妇女儿童医院门诊楼后侧的车库二楼病案室复印,带产妇身份证。
办理疫苗接种登记卡(1个月之内)
1、户口本2、出生医学证明3、在医院接种乙肝疫苗的2张存根
到所在街道卫生院登记。
住院要准备的物品
押金3000-5000元,身份证,医保卡,准生证,妇幼保健册
大卷卫生纸2大袋(小人国),卫生巾(大、宽、软)一袋
盆2个,最好再自备一个暖瓶,纸巾,
做手术用的蓝色塑料纸,不透(找医院的朋友要)
毛巾3-4条,擦汗用
孩子衣服2件,尿布,婴儿用指甲刀,小手套
换洗的长袖睡衣2-3套
棉鞋1双,棉线袜子3-4双
奶瓶1个玻璃瓶240ml,贝亲牌奶嘴s号
隔尿垫2-4个小号,隔尿垫巾一包,最好再准备一个大的隔尿垫
雷达电蚊香
纱布,贝亲棉花球强生爽身粉,湿巾,棉签nuk牌酒精新诺明5%葡萄糖
婴儿奶粉一段孕妇奶粉和产妇红糖(产后补充水份)
婴儿洗尿布用香皂舒肤佳,照相机,两个靠垫收腹带(回家用)
桃罐头,巧克力蛋糕
婴儿床,婴儿车,被褥,毛巾被,浴巾,强生护肤用品,体温计,水温计,温度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部、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贵(本站推荐***)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三穗县卫生局依法委托三穗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三穗县在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现将有关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的材料及申办程序向您告知如下:
一、受理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象:
1.住院分娩: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新生儿母亲携带双方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如不是母亲而是父亲办理,需带上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横县辖区地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或属横县户藉居民,因故在县外非机构内分娩出生的婴儿(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户籍证明,以及不能住院分娩的原因说明等。) 。
3.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在三穗县辖区地域出生的活产婴儿,因办理入户、户口迁移或升学、文体比赛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出生证明》的(需提供部门有关入户、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以母亲申办为主,必须提交的材料:
(1)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按手指纹印的“关于办理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一份。
(2)“贵州省三穗县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内含接生情况证明,单位旁证及亲子关系声明等内容),和由具有亲子医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属有证接生员接生并能提供当年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备案资料的,可免做),一式二份。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或载有婴儿父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原件(查验用)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父母双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是否入户的证明一份。母或父亲单方申办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办人声明。
三、申办程序:机构外分娩婴儿申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由持证家庭接生员合法接生者(含注册医护人员非职务行为紧急接生分娩)。
1.由接生者填写“广西横县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中的“婴儿接生情况证明”部份后,陪同产妇携婴儿到婴儿父母所在村委和乡镇卫生院签署证明和核实意见;
2.乡镇卫生院核实人员查验婴儿父母身份证明并指导婴儿父母当面签署“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和“亲子关系声明”,盖(按)手印(右手拇指印,纹理须清晰),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分别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相关部份内容。
3.由乡镇卫生院调查核实(费用由申办人负担)后签署意见,统一送到县妇幼保健院审核,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自携材料办的,应提供卫生院出具的“自携材料办理委托书”。
(二)无证接生及产妇或属自接分娩。
1.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共同携本人身份证件及婴儿到辖区卫生院向专管人员申办《出生医学证明》;
2.妇幼专管人员查验婴儿父母和接生人员身份证件,指导婴儿父母书写“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发给“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指导接生人员如实填写“证明材料”中的接生情况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由接生人员填写部份,指导婴儿父母签署“亲子关系声明”和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由申办人填写的内容并现场签字,盖手指印模;
3.婴儿父母持“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委(任何一方)签署证明,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出生地卫生院进行调查复核,进行公示(仅适用能提供原始“接生记录”或备案材料者),签署核实意见;
5.由卫生院专人送县妇幼保健院审核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自行携带材料办的应提供卫生院出具的委托书)。
__________公证处:
兹有_______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出生证明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出生地点:_______________,生父姓名:_______________,生母姓名: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证明2
__________公证处:
兹证明__________,男/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___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_______的生母是_______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生证明3
新生儿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出生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乡
出生孕(周)(_____)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
体重(__________)克身长(_____)公分
母亲姓名:(_____)年龄:(_____)国籍:(_____)民族:(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地点分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家庭其他
接生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
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出生证明4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兹证明__________(男)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城市出生。
__________的父亲是__________,__________的母亲是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意:需要贴照片,并在照片上盖钢章;在日期上盖公证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xx〕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部。
第三章、签发与填写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收取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收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设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证件工本费。
第六章、户籍登记
第三十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登记后,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内有关信息,则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出生证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怎么补办出生证,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xxx,其妻xxx,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生育一x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xxx,其丈夫xxx,于x年x月x日生育一x孩,其x孩户口未在其母xxx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96年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证遗失补办;除以上6种证件外需湄洲报声明作废的原版报纸2张(99年5月1日后出生的要2张报纸)。
备注:
1、所有证件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证件上的姓名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卫生院分娩的婴儿要说明原因当时接生人员为何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产家为何不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有原接生登记簿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或当时的病历(分娩情况记录)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
兹证明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父亲是xx(身份证号码:xxxx);母亲是xx(身份证号码为:xxxx);于20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
特此证明!
xx单位(加盖公章)
20xx年x月x日
新生儿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
出生地: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________乡
出生孕(周):________周
健康状况(√):________
体重:________克
身长:________公分
母亲姓名:________年龄:________国籍:________民族: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出生地点分类:________
接生机构名称:________
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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