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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户协议书
甲 方:上海市临港地区企业服务局泥城招商中心 乙 方: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临港地区发展的总体功能定位要求,加快符合临港地区各类城市功能性项目以及各类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落地,吸引、激励各类优质企业注册落户临港,推动区域更好更快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乙方在临港地区成立 ,注册地址为,公司主要从事,通过充分利用和发挥上海临港地区的区位、资源优势,更好地开展业务,形成税收和财力贡献,支持临港地区的发展;
2、甲方愿意利用临港地区的资源和政策优势,为乙方提供各类服务,负责配合、协调落实乙方享受市区相关政策,以及临港“双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落户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甲、乙双方将通过协议,进一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 第二条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需求的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房地 1 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注册地址等材料可以连续使用;
2、甲方向乙方提供在企业准入等方面的相关配合服务,并在义务范围内协调资源为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提供支持;
3、为鼓励企业发展,甲方综合考虑乙方落户临港后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经综合考核评定后,对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财政扶持。具体扶持参考标准见备忘录;
4、对乙方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扶持,由甲方按季度核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划入乙方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内。
第三条 乙方职责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按时缴纳各项服务费用。如有违反,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本协议自行终止;
2、乙方的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3、乙方自享受财政扶持年度起,应在临港地区持续经营十年或以上,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甲方认可的原因外,迁移企业注册地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由甲方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注册办理、协助申请财政扶持等相关工作。乙方在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前,应将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 的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
5、乙方有责任根据临港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报告、经营统计表等材料;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参与甲方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提供甲方所需的与协议服务内容相符的建议方案及意见;
7、乙方应按时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不得非经对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协议的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
2、甲、乙双方均不得非经对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材料(包括数据、图纸、客户名单、招商策略、经营策略等),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擅自泄漏给他人,不得将策划工作中的有关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区域以外的用途。
第五条 协议效力
1、若本协议某一条款被确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财政扶持政策调整,则本协议作相应的调整,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3、凡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 3 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上海临港企业服务局泥城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联系方式: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联系方式: 4
集体户落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乙方:(代理手册号码:)
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工作人员 办理落户手续,按《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落户相关事宜,应愿意遵守《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承担对落户人员管理、教育的相应责任。
附:《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部分规定
1、落户单位要与人才中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落户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并与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
2、对见习期内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并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户口、档案关系退回生源地。
3、对已落户并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原单位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及毕业生本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将其户口迁出人才中心集体户。
4、落户单位终止与落户人员的劳动合同后,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及落户人员,将其户口迁出人才中心集体户。
5、集体户落户期限为叁年。落户期间落户人员如有住房或落户单位已建有集体户,应及时将户口迁出。
甲方(章): 乙方(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篇二:落户服务协议
落户服务协议
编号:2012 甲方(落户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 理 人: 联系方式: 乙方: 代 理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的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
第一条 甲方申请进行(地点)落户。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落户相关事宜的咨询及代办服务。甲方具备办理资格且材料齐聚,办理周期为一年左右。
二、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三条 办理落户费用为人民币元整。协议总价款为优惠后的服务费用,不含税。上述费用由甲方于合同签订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大写)人民币 元。余款于乙方完成协议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甲方义务
第四条 甲方落户需符合落户地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五条 甲方当地的法律法规。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七条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日内,按乙方要求,把所需信息交与乙方。第八条 在甲方申请办理过程中,如落户单位政策、要求发生变化,甲方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第九条 在办理落户手续中,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全部有关人事工作。第十条 甲方按协议按时向乙方交付协议款项。四 乙方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初审甲方申请材料,初审后甲方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落户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办理甲方落户手续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落户相关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介绍相关国家相关制度、政策、申请材料要求和申请流程等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告知甲方落户相关执行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 法。
第十七条 乙方收取服务费,应为甲方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如甲方需开具发票,需按协议总金额8% 补足费用。第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甲方落户的目的之外或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第十九条 甲方进行落户的过程中乙方应及时解答甲方的相关疑问,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落户进度。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和甲方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造成协议无法履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服务费¥,(大写)人民币元。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不退还甲方缴付的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由于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不退还甲方缴付的咨询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为甲方办理完毕落户事宜后,若甲方缓收、拒收、甚至不要落户北京名额,则甲方属于单方面违反协议,期间涉及的全部金额不予退回,超出部分金额由甲方全部承担;
五、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条款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政策改变等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
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
4、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落户时间
留学生落户过程包括邮寄时间、资料核实时间等,进展时间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具有不可控性,甲方咨询时对于业务人员根据自身工作经验评估的期限仅作参考之用。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第二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依法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方及其代理人、乙方、乙方法定代理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九 其他条款
甲方(签字):
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日篇三:关于户口迁入的协议书
关于户口迁入的协议书 编号: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户口迁入协议:
1、甲方同意将乙方户口从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甲方,并给乙方出具有关户口迁入的证明。
2、乙方户口迁入甲方后,甲方负责乙方正常的户口管理。
3、乙方户口迁入甲方后,居住、生活、生产自行解决。
4、乙方户口迁入甲方后,不参加甲方的任何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参加甲方的土地承包。
5、乙方户口迁入甲方后,如乙方在甲方居住,应承担其相应受益的公益事业金和其他费用。
6、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路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月日篇四:村户口迁入协议书
户口迁入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村由于户口迁入所导致的人口逐年增多,土地面积及住宅面积逐年减少的实际情况,为彻底牛庄由于“僧多粥少”结合我村各项事业发展造成的不利局面,使今后我村的户口迁入工作具有司空制造性,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群众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村两委会多次研究,特制定了村户口迁入协议书如下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已婚出,户口应迁未迁的,其本人及子女永不享受本村的土地分配,住房分配,口粮补贴及本村所有的一切优惠待遇。
二、非转农的,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论什么情况,每迁入一人,应向村委会缴纳户口迁入费6000元整,并且本人及其子女不享受本村的土地分配,住房分配,口粮补贴及本村所有的优惠待遇。
三、女方为非农业户口并且已婚或者再婚,要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本人须向上级计生部门申请批准,方可奖户口迁入本村,每迁入一人,应向村委会缴纳户口迁入费6000元整,并且本人及子女不享受本村的土地分配,住房分配人口口粮补贴及本村所有的优惠待遇。
四、原系本村老户外出务工将户口迁出半年以上的,如再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每迁入一人,应向村委会缴纳户口潜入费6000元整,本人及子女不享受本村的土地分配,住房分配,口粮补贴及本村所有的优惠待遇。
五、高中以上应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的,未升职分配的,高中以
上应届毕业生来分配工作时间的,未升职分配的普通现役军人,在半年以内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可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六、户口迁入本村的高中以上学历的学生,参加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将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现役军人,分配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如再将户口迁入本村,每迁入一人,应向村委会缴纳户口迁入费6000元整,今后,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不享受本村的土地分配,住宅分配口粮补贴,及本村所有优惠待遇。
七、离退休人员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每迁入一人,应向村委会缴纳户口迁入费6000元整,并且本人及其所迁入子女不享受本村的土地分配,住宅分配口粮补贴及本村所有的优惠待遇。
八、本户口迁入协议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长期。
九、在2011年1月1日前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与上述情况相同的,按本村协议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户口迁入者一份,村委留一份存档。
十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本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毁约,如有违背,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章): 村民委员会
乙方签字(章): 2011年5月6日篇五:户口挂靠协议书
(个人代理人员)
甲方: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户口挂靠的条件:
凡因市内工作变动、应届毕业生先落户再就业等原因,经批准已落实苏州户口但暂无落户地,在本中心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手续的未婚人员可办理户口挂靠。
二、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以下服务:
1、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
2、办理身份证换、补手续。
3、提供相关户口证明(乙方需出具《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及《户口挂靠协议书》)。
三、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户口挂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及户籍管理规定,并配合甲方做好户籍管理相关事宜。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联系方法(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甲方)。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3、乙方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及时至甲方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乙方户口挂靠期满1年(自 年 月起)。2)乙方在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时。3)乙方已购置住房或已有新的落户地。
4、乙方遇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须同甲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由于乙方未能遵守本协议的条款,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五、自本协议中止日起一月内,乙方未与甲方联系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将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六、根据苏州市物价局价服字(1998)205号文件规定,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挂靠户口管理费120元/次。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