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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 租 方:xx
(乙方)承 建 方:
为确保东升鸿福大饭店施工改造及装饰工程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贯彻消防“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乙方)须认真执行消防条例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4号令20xx年)第四条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甲方)应督促(乙方)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要组建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3、(乙方)须在三日内到昌吉市消防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批表》、《建筑工程现场消防安全审核备案表》,并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及现场治安措施方案一并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4、(乙方)对进驻施工现场人员须进行严格审查,并负全部责任,做好对施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教育,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5、(乙方)与各分包及班组应签订安全协议书,专业施工队应与每个进场的工人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乙方)应组成现场安全保卫组,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并张贴在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甲方)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
6、施工单位每天收工后,(乙方)须留有一定的保安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乙方)在施工期间需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检查,因(乙方)安全检查员检查力度不到位,经(甲方)查出隐患,将对(乙方)进行人民币3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配备ABC干粉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器材设施,(乙方)防火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器材使用的培训。(甲方)东升鸿福大饭店保卫部可协助,做到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违者(甲方)将对(乙方)负责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8、施工前,(乙方)应对进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出入证,施工人员佩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尤其对特殊工种应严格把关,(甲方)负责监督检查。
9、(乙方)施工单位使用的电气焊设备须饭店专业人员检查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10、施工期间严格管理明火作业。动火前,(乙方)需在由(甲方)现场消防管理人员办理“动火证”,(甲方)饭店消防专职人员和(乙方)保安人员到现场查看后,方可动用明火。动火人必须先清理现场可燃物和易燃物并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设看火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水桶。严禁非焊工操作。违者,(甲方)饭店保卫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罚款或其它处理。
11、施工中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设专人负责,建立领用制度,妥为保管,严禁乱扔、乱放,本着当日用多少,取多少的原则,严禁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储存及交叉作业。
12、(乙方)施工单位的工程用料,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物料进出饭店要有严格手续,主动接受(甲方)保安人员的查验,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工具等,由(乙方)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看管,如有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3、(甲方)认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停工期间所造成损失及工程进度滞后,由(乙方)自己负责和承担。
14、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操作规程文明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自负。
15、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因不遵守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甲方)将追究当事人和(乙方)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应报有关部门处理。
16、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应照价赔偿。其赔偿物品需与饭店现使用设备型号、功能一致;故意损坏者,除赔偿物品外,还要处以罚款。
17、施工中需改动消防报警设备及消防水系统时,应提前一天向(甲方)饭店保卫部申报,不得擅自移动,违者对(乙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8、明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如下:
(1)全部工作人员应佩戴出入证(胸卡),无证者不得入场。
(2)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无帽者不得入场,入场后不戴安全帽者罚人民币100元。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甲、乙双方负责检查。违者第一次罚人民币1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3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元并逐出场。如发现某专业队施工现场地面有烟头,双方检查人员均有权对该专业队进行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4)施工人员在饭店内应履行饭店规定,不得使用一楼、二楼、三楼等营业区域卫生间,只可使用四楼员工卫生间,更不得在卫生间区域以外的任何区域随地大小便,违者第一次罚人民币1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3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元并逐出场。
(5)施工现场严禁打闹、斗殴、喝酒,违者罚人民币100元。
(6)施工现场除管理人员外不得使用手机,违者罚人民币50元。
(7)施工单位所需要的临时电源、水,须由(乙方)向(甲方)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饭店保卫部备案;由甲方工程部电工指定配电盘,电源线须用双护套线接通使用;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拉临时线路,私接电源,饭店保卫部将对当事人进行100元的罚款,对施工负责人进行200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8)现场不得使用未准许使用的工具,如须使用火药枪(射钉枪)、高压枪、钉水栓,切割机等,(乙方)须提前一日向(甲方)申请,许可后方可使用。违者罚人民币100元。
(9)(乙方)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如须进行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提前取得饭店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消防器材后方可进场规范作业,违者罚人民币300元,第二次罚人民币1000元,第三次罚人民币5000元并没收设备工具。
(10)施工现场废弃物,(乙方)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清走,违者将进行200元的处罚。
19、(乙方)在施工全过程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做到“安全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预防为主,杜患未然。
20、(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和相关的规定,在今后施工全过程,按照施工监理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对待(甲方)(监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对监理通知及会议纪要所提问题及时整改、消项,切实做到各项工作(含安全工作)的预控和过程控制。
21、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承租方(甲方):
承建方(乙方):
日 期: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3、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
4、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5、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6、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8、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9、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0、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5万元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3、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 ―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XX年 4月28日起至项目竣工之日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新疆托克逊县。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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