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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作事项和合作期限:
1、甲方委托乙(丙)方为甲方在北京、湖南、湖北、河南的到达货物进行分流派送和维护。
2、到达车辆乙(丙)方在卸车清点后必须在配载单上签名确认并在当天回传甲方,确认后造成的货物短少或货损由乙丙方承担。
3、乙(丙)方需在分流点按甲方要求制作店面招牌;并提供一台电话,一个专用号码为甲方服务。
4、合作期限为一年,如下: 20__年 1月 1日―20__ 年 12月 31日。
二、具体操作和财务管理
1、到达货物操作:
(1)甲方将本公司每日货物运送到乙(丙)方所在场地,由乙(丙)方组织装卸清点分流工作,货物在装卸时禁止野蛮粗暴装卸、乙(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货损,照单分发货物,要以客户物品清单为准。
(2)清点货物如发生货损差异时要及时汇报总部并现场拍照回传,以便查清原因,如不报者,一切责任由乙(丙)方承担,如有虚报和故意错报者,即日取消合作资格。
(3)当天到达货物必须在车辆到达后的工作时效内完成分流派送,每操作一票分流货物必须知会甲方并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供签收。
(4)如有货物是特定要求送货的,送货费用由甲方提供(注:该费用事先由甲方提供送货费用报价或沟通确认送货价格,超出定价范围由乙(丙)方自行承担)。
2、财务管理:
(1)甲方提供专用银行账户,乙(丙)方每日收取的货款、运费现金超过300元(三佰元以上)必须在当日下午19:00以前存到甲方指定帐户,到帐后甲方对应会计按照到账金额制作现金台账并入帐。
(2)每一季度为账务结算周期,结算周10号丙方来甲方财务对帐,当月15号由乙方持对账单结算,结算货款和酬金分配以电汇方式汇给乙方指定银行账号(账号需经乙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三、返程货物分发
乙(丙)方有义务做好返程货物收发、托运单填写清晰,货物目的地标签粘贴正确,并及时向甲方反馈当日收货情况,在双方沟通后采取乙(丙)方送货或要求甲方提货的方式返回。
四、甲乙(丙)双方利润分配(以下为暂行分配方案),
1、费用计算方式:
利润分配以附件价格明细为准。
2、货物运输途中由天津到北京、湖南、湖北、河南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货物运输途中由湖南、湖北、河南、北京到天津的所有费用由乙(丙)方承担。
3、甲、乙(丙)双方经营场所的所有费用(房租、水电、税费及工人工资)由甲、乙(丙)方自行承担。
4、每月15日定为结帐由甲、乙(丙)方向对方提供对账明细,在乙(丙)方确认后双方对冲后结算。
五、其他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丙)方需遵守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双方本着服务一流信誉至上的原则互利发展,扩大生产和经营,从而取得双赢的效果。此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双方无意议期满续签。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可持一份。双方签字之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商铺场所布放乙方VTM机器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场所坐落地址
场所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场所用途:
VTM机器布放。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期一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续租:本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继续承租本合同约定场所,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约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适用本合同相应规定。
第四条:合作费用和支付方式及费用交纳期限:
1、合作费用:每年__元。
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先向甲方支付半年的合作费,下半年费用将提前一个月交。
第五条: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费用的承担
1、合作期间,乙方VTM机器产生的水、电费或其他直接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租赁场所正常用水用电。
2、乙方VTM机的运营所涉及的装修及VI设计费用由乙方支出,但甲方需配合乙方装修工作进展,不得无故阻碍乙方装修工作。
第六条:甲方需履行义务
1、每日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机器运行正常。
2、确保机器合规运行,机器上无非法装置、无我公司外的其他公告或广告。
3、正确引导我公司客户能正常使用机器。
4、对我公司企业形象进行必要的维护,并协助我公司在当地的宣传。
5、向本地区服务点主任推荐符合我公司准入标准的优质客户,杜绝劣质客户。
6、配合完成我公司交办需完成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乙方需履行的义务
1、乙方不得擅自改造合作用途。
3、按期交纳合作费用。
4、不擅自拆改房屋主要构造,不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5、甲乙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双方无法正常经营,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负责损失的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国际快件业务合作订立本合同,以便相互促进、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期限
本协议签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_____年。如本协议期满需要续签,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完成以下事宜:
1、在本协议续签备用处(如该处已用完,应更换新的协议书)重新签字、盖章,日期应与上年期满日相接。
2、更换并重签适用于下一合同期限的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委托甲方出运国际快件,甲方应尽全力以最快的时间安排运送快件。
第三条 价格
甲方根据其市场公布价格、乙方的月发件量和收件地分布、协议的履行期限等因素,决定其对乙方的价格(见附件一)。乙方享受的实际价格,等于甲方市场公布价与附件一对应百分比的乘积。
第四条 调价
1、预测:甲方在预测乙方月发件量和收件地分布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对乙方的价格。当实际与预测出现较大差异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调整价格。
2、补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本协议发生之日给予乙方的折扣予以收回。
a、乙方将本协议赋予的权利或义务擅自转给第三方;
b、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运单、包装等甲方专有物品转给第三方;
c、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给付甲方运费;
d、在合同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快件业务转给第三方快件公司出运。(当甲方无能力提供第三方快件公司服务时除外);
3、a、密度:甲方市场公布价格时根据标准体积重量比(6m3:1ton)制定得 。若乙方托运的体积重量比超标时,甲方有权按体积重量进行收费。
b、加收:若发生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测的临时费用(包括当不仅限于关税、仓储费等),甲方有权额外收取这类费用,但需逐项鉴别。
c、年审:价格百分比最少每年审核一次。如有修改,甲、乙双方应协商调整价格。
d、本条(即第四条)规定的调价或加收,甲方应在发生后的7日内作出书面确认。
第五条 甲方免费提供各类物料,国际dhl单证、纸箱资料等,但乙方必须保证专物专用。
第六条 1、乙方保证所有托运货物都没有法律、条约和公约禁运的物品。
注:*禁运物品是指国际民航组织(icao)规定的危险品、贵重品、有害材料、武器、军用装备及其零部件、非法药品或有害物品、宝石、珠宝首饰、现金、有价证卷、动植物、法律禁止的类似货物、需要特别处理或标有必要条件的货物;
*已向我司声明,协议同意作为特别运输的不在此列;
2、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拒收乙方补安全、不合法的托运货物。
第七条 甲方承诺全部通过国际快件网络将乙方委托甲方的国际快件运送到目的地,并提供免费的快件跟踪查询,加急服务等。在乙方没有指定网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地区的不同选择优势网络渠道出货。现本公司提供的其他网络价格参考附件二。
第八条 所有运费到付的快件,若乙方的客户在八个月内拒付,则应付运费无条件全部由乙方支付,不享受优惠折扣。
第九条 甲方每月凭pod单证、电脑帐单,于一周内与乙方结清运费。
第十条 甲方将派有关专业人员解决任何乙方快件的查询与投诉。如夸奖发生丢失或时间延误,乙方应自动提供有关快件的全部详细资料,如却是为甲方过错导致,将按协议第十三条款赔偿。
第十一条 保密
1、双方签定的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得知对方商业机密(包括但不仅限于客户名单、价格折扣、服务网络和其他商业资料),未经双方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注:双方承诺:本协议终止后得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 终止
1、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a、一方宣告无力还债、破产、被清算、资产被接管;
b、对违反本协议长达30日,既未见积极补救,又未见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甲方承担的责任:
一般情况:
1、若文件丢失或损坏,确实由于甲方的责任,且乙方在事情发生后30天内提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应免去乙方该票快件邮费,另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给乙方。
2、若货物丢失或损坏,确实是由于甲方的责任,且乙方在事情发生后30天内提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应免去乙方该件的邮费,另外按照货物的实际金额赔偿给乙方。
3、快件、货物延误按照iata和华沙公约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
乙方按文件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填写申报价值,申报价值超过100美金 (含100美金)必须进行报关,乙方可根据自身参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甲方不承担的责任:
1、货物可能发生的正常延误
甲方将按照盛捷作业标准尽全力派送乙方的货物,但这不是甲方的保证,对于任何可能发生的正常延误(如海关查验、停工等),乙方不能援引盛捷作业标准来要求甲方负责。
2、无法控制的情况
如果遭遇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货物丢失、破损或错误派送,甲方不能承担责任。这些情况包括:
*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暴风雪、洪水;
*不可抗力,如:战争、飞机失事、禁运;
*货物原有的缺陷或特征(即使在收件时我们已经知道);
*非甲方人员的行为或疏忽,如:
―― 发件人;
―― 收件人;
―― 海关或其他直接政府官员
―― 各种安全检查中电场、磁场导致的任何电磁产品的破坏和信息丢失,甲方也不负责。
3、间接损失
无论是否属于合约或诉讼范围,以下情况(包括疏忽甚至由甲方的过错造成的)甲方也不能负责。
*间接或特殊的损失或丢失;
*其他间接损失;
*未被其他合约。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利润、利息、市场、机会、货物效用的损失。
4、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适用于托运货物到达或途径非发件国的情况。该公约管制并在多数案例中进一步限制乐承运人对货物丢失、破损所应负的责任。
5、承运人
乙方同意:甲方不是普通承运人,甲方保留可以无条件拒绝或放弃为任何个人、集体、公司承运任何货物的权利。
6、留置权
乙方同意:如果乙方未及时支付运费、关税、预付款或运输中发生的任何费用,甲方有权留置任何承运的货物,在这些费用支付前,甲方将持有这些货物,并可以拒绝乙方的返还要求。
7、送货
信箱或邮政编码不适用甲方送货,甲方送货仅遵由乙方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但这并意味着由收件人本人领取,设有甲方速递中心的收件地,甲方将把托运货物送达该中心。
8、路线
所有托运货物的路线和转运,都是根据甲方的判断而随时安排的,不存在双方协定的中转地。
第十四条 协议和附件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势,并有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
2、双方签定的各附件是本协议的正式组成部分。
3、如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国家法律约束,不得有违背法律的条款。
2、如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均有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双方各保留一份原件。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货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利于双方业务的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中通速递详情单:中通速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注意事项:
填写中通速递详情单前,务请认真阅读该单后面的“用户须知”。 2. 请完整并如实填写详情单内项目。
3. 为便于快件的迅速投递和联系,请务必提供收件人和领件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4. 快件内请勿夹寄现金、危险品及任何禁寄物品。
5. 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请勿交本公司寄递。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甲方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是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愿的物品。
2、甲方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甲方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行实际保价措施。
3、甲方必须在《中通速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甲方承认中通速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速递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中通速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中通速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寄件人默认中通速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保价费15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中通速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中通速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 争、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中通速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速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
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 赔偿限额:
1、对未经保价的物品均按每件邮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500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最高保价额限人民币贰万元)。
3、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保价金额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
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中通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
指定代理人。
2、中通速递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定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并接收所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九、合作单价及结算方式:
1、合作单价按照乙方提供的附件《**速递价格表》计费,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200
件或总重量大于3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0.5元、续重0.5元的标准降低单价;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300件或总重量大于5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1元、续重1元的标准降低单价。上述单价均未含发票税费。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快递费按月结算。每月3号前将上月的快递费全部结算给乙方。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发货人:
承运方:
为利于双方业务的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中通速递详情单:
中通速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注意事项:
1.写中通速递详情单前,务请认真阅读该单后面的“用户须知”。
2.请完整并如实填写详情单内项目。
3.为便于快件的迅速投递和联系,请务必提供收件人和领件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4.快件内请勿夹寄现金、危险品及任何禁寄物品。
5.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请勿交本公司寄递。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甲方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是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愿的物品。
2、甲方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甲方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行实际保价措施。
3、甲方必须在《中通速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甲方承认中通速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速递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中通速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中通速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寄件人默认中通速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保价费15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
中通速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
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中通速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中通速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速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赔偿限额:
1、对未经保价的物品均按每件邮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500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最高保价额限人民币贰万元)。
3、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保价金额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中通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指定代理人。
2、中通速递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定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收所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九、合作单价及结算方式:
1、合作单价按照乙方提供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速递价格表》计费,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200件或总重量大于3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0.5元、续重0.5元的标准降低单价;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300件或总重量大于5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1元、续重1元的标准降低单价。上述单价均未含发票税费。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快递费按月结算。每月3号前将上月的快递费全部结算给乙方。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