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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民族: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占股比例
乙方经公司审核,同意乙方享有公司分红。比例为:(公司年营业额( 到)分红)
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双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三条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公司实施分红权与所有权分离,分红所有人只参加利润分配。是否参加经营管理由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2、 分红股3年后转为注册股,成为公司自然股东。
第四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所有人一年内不得随意撤销、
2、 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股权分红所有人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2、 股权所有人每月迟到不能超过3次。每月旷工不能超过1次(无故迟到半天或者未请假就算旷工)
3、 股权分红所有人如有中途离职,则分红自动失效.
4、 股权分红所有人不能泄露公司客户机密,公司运营模式,公司的各项数据。如有发现。分红自动取消。
5、股权分红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如有违反,经劝说仍无法改变者,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拥有股权。.
6、股权分红所有人不能运用公司业务资源平台私下接私单,如发现一次可以进行劝说沟通,如劝说无效,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其拥有股权分红,情节严重予以开除处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上交公司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签字日期:签订地点:
乙方签名:签字日期:签订地点:
甲方(发起人股东姓名):
乙方(受益人姓名):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之规定,就 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拥有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 %。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甲方承诺在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时,乙方有权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权。
第二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无预备期,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即进入行权期。
乙方分三次行权,每年行权一次,即每年认购 %股权。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分红权待遇。
第三条 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享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四条 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自始不享有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行权价格
乙方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股权认购价格为:
第六条 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七条 特别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成都 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乙方是依据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取得公司股权,基于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风险防范及股权结构的考虑,甲乙双方就乙方行权后的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约定:
(一)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和其他发起人股东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认购的权利。甲方或公司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二)甲方承诺:
1、甲方是拟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人;
2、甲方对所持股权以及签订本协议之前的持股金额,持股比列及公司的净资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三)乙方承诺:
1、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2、乙方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或公司发起人股东。甲方或其他发起人股东不愿购买的,乙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置。
(1)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有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乙方从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股权的处置(包括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甲方丧失发起人股东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 有限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 有限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有限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杭州萨鲁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恒生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云咖啡杨加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
乙方(微股东):姓名
ICO咖啡由杭州恒生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萨鲁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咖啡三方联手发起,目标是提供一个固定的有格调的创业主题社交场所,以创业咖啡馆为载体围绕互联网产业打造包括创业项目筛选、初创企业辅导、优质项目创业投资的企业成长体系,辅以项目路演、主题沙龙、行业讲座、政策辅导等系列活动。项目一楼建筑面积255O,包括投资人专座、VIP包厢等,二楼作为创业工位免费提供给初创企业使用。出于打造互联网创业圈子的目的考虑,发起方出让20%股份,通过众筹形式召集50-100位微股东,共同营造专属于创业群体的社交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资源整合平台、业务合作平台。
乙方(微股东)的权利:
1、每股一万=0.2%的股权,每人限买二股;
2、对应股权的分红权,12个月分红一次(保留日常运作的资金后再分红);
3、财务知情权,财务报表每月公开一次;
4、股东拥有至尊VIP卡消费特权(至尊vip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可外借、转让):享受所有咖啡、茶、果汁6.8折、其他8.8折优惠;
5、5000元消费券(含括:1000元餐券+20xx元下午茶券+20xx元会议券,按牌价消费,不享受折扣,且不兑换现金),可以送人或者自用;
6、ICO咖啡免费协助股东宣传与筹备活动一次/年,至少提前15天预约。
7、优先参加ICO咖啡主办的所有活动
8、针对ICO咖啡,股东推出的投资项目,股东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投资权。
9、参加定期举办的股东交流会。
10、微股东个人及公司优先在ICO咖啡展示墙上展示宣传。
说明:
1、众筹微股东首轮招募截止日期为20xx/10/20日
2、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写入公司章程。
3、公司设立众筹委员会监督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4、甲方委托阳凌峰、严蔚芸、杨加诺、王媛四人作为甲方代表,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微股东)签定ICO咖啡众筹意向书。
5、签订本说明书3日内请打款至如下账号:
户名:严蔚芸
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凤起支行账号:6225885713249878
6、本意向书仅作为确定(乙方)微股东众筹意向之用,签订正式协议前微股东可无条件退出该众筹计划,所交定金如数返还。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年_____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人 自__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已经公司同意。经公司决定给予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万元整(元),自领取补偿金之日起本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也不再有其他要求。
签字:
_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