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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女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结婚,现如今因为自身原因双方感情不和,经过夫妻二人长期调理无果;现就两人离婚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离婚财产分配
时至今日,夫妻两人现有共同存款 万元,经过两人沟通协商,夫妻两人离婚后,男方所得存款总额的 %,女方所得存款总额的 %;
关于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分配:夫妻二人离婚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同时在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男方应该补偿女方 元。
第二、关于夫妻两人婚前债务。
夫妻两人协议签订前所有债务已经结清,如果今后发生债务问题,系自身原因所致,与另外一方无关。
第三、关于子女分配以及探望
夫妻两人结婚之后育有一个儿子,二人离婚之后孩子归女方所有,另外一方每月支付给 元人民币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
关于对子女的探望:二人离婚之后孩子随抚养人共同生活,另外一方有权探望自己的子女,在探望之前必须通知抚养人,抚养人也不应该恶意阻挠另外一方探视。
第四、关于对方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即完全明确对方的财产情况,如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有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刻意转移共有财产的,则另外一方有权追讨自己所得份额。
任何一方在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之后,可按照相关法律向对方追讨所得份额,所需一切费用由对方负担。
第五、主动赔偿事项
此次离婚协议因男方主动提出,所以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男方需支付 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补偿,此款项需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第六、关于违约责任
在协议签订之后,如果其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则应该赔偿对方 元作为经济补偿。
第七、协议生效时间
自夫妻二人领到《离婚证》之日起,此协议即可生效,两人各保存一份,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男方:王荣俊 ,1979年10 月15 日出生,民族:汉 族,现住址:马边县下溪乡鱼仓山村鱼沟组。 女方:沈仕芹,1983年 1月 7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县松林镇庙林村风水组。
双方于2011 年2月22日在乐山市马边 (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王荣俊与女方沈仕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12年2月11日生育有一女儿,取名:王婷,离婚后女儿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下溪乡粮站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
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支付。另: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光明村楼房一套归男方所有。
2、无债务。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自愿离婚协议书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 | (签章)
女方: (签章)
男方: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个体业主,住址: 。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个体业主,住址: 。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 年 月 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 ,离婚后儿子随女方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在每月21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视权。如需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的房屋一套,购房时以女方为主贷人向工商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主要来源于女方。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贷款人变更手续。(若短时间无法办理的,男方必须在能办理之时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2、机动车辆:双方婚姻期间共有汽车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3、店铺:双方婚姻期间共同经营的店铺一间,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4、债权与债务:双方婚姻期间所欠 20万元,由男方承担债务10万元。若男方有其他债务,因女方确不知情,应为男方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于女方无涉。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补充条款
离婚后三年内,男方应向女方支付 元经济补偿。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