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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可以补充离婚协议书吗

2022-12-30 2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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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胡,男,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

乙方:程,女,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二__年一月五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二__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蛇口雷公岭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401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二__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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