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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委托书共

2022-03-15 1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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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地下车位

苏州不少小区停车出现这种“怪现象”:一边是小区外或小区道路车 满为患、一位难求 ;一边是地下车位空空荡荡、大量闲置。 究其原因, 一小区的私家车主一句点破: “小区里的地下车库只售不租,我们怎 么停得起 ?!”近日,市房产管理局发出专项检查通知,叫停住宅小 区内地下车库只售不租。nn“多数住宅小区还是能够解决好小区内的停车矛盾,主要是这些 开发商针对车位矛盾及时采取了降价促销和租售并举等方法。”市房 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大量住宅项目按规划同步建造了相应的 地下停车库,开发商采取降价促销、租售并举等积极方法值得肯定, 既解决了资源闲置的问题,又维护了小区的和谐和安定,符合《苏州 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不失为是一种明智之举。但该负责 人表示, 目前仍有个别开发单位, 片面强调自身利益, 坚持只售不租, 这种做法违反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必须予以纠正。nn据介绍,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区 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 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 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 (代表 )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 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 情况下,法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辟规n划以外的停车位。当地下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 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应当经业主 (代表 ) 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nn为此,市房管局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对住宅小区内地下停车库 只售不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住宅项目地下停车库使 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开发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未符合 相关条例规定的进行整改, 并对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督促 其自查自纠。 对拒不改正的, 房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条例进行行政执法, 并请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予以督查。nn延伸阅读:地下车位权属如何界定 ?nn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俞超律师解释说, 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一般 有三种情况。

1、如果是人防工程的, 开发商不拥有产权, 不得出售。

2、除此之外,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未被开发商计入房价的,权 属归开发商。但地下车库没有产权,只能出售使用权 .或出租,这由 开发商决定。

3、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被开发商计入房价的 .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开发商处于强势n

地位,这种情况非常少 见。这种情况下,地下车位究竟是出售使用权,还是有偿出租,抑或 无偿使用 .应由业主委员会决定。nn

第二篇:汽车委托租赁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_________牌汽车壹辆,车牌号码_________,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还回,租赁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需要续租车辆,以实际还车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期。

第二条 租金、押金标准及交纳期限:

1、每天(月)租金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支票(_________)现金(_________),乙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

2、乙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车辆押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支票(_________)现金(_________)。

3、乙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合同签订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如未按期交付,收取滞纳金200元;如长期拖欠,以每10日为计算单位,加倍收取滞纳金。乙方应按合同签订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如提前还车,预付租金余款不予退还。

4、乙方所租车辆,每天(24小时)行驶不得超过2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按规定加收超驶费,超驶费的收取根据车型而定(后附明细及标准)。租赁时间超出合同所签定时间,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上按全天计算。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车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2、负责办理乙方租赁车辆的车损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

3、负责乙方所租赁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应协助乙方处理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

5、车辆发生故障,甲方提供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内免费救援。

6、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督。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其它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合法妥善安全使用车辆,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每天负责对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甲方联系。如因乙方疏忽未作上述常规检查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确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许可。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付与本合同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的燃油费(须使用93#以上无铅汽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包括灯泡、轮胎、门锁、收音机以及因客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及其它费用。

5、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甲方报保险公司,乙方先期支付由于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医疗和相关费用以及车辆的维修费用(乙方不得自行修理车辆),后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裁决证明及种种有关的证明票据交于甲方,甲方据此向保险机关办理定损事宜,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包赔所有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之间差额。由于交通违章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扣押及维修期间,乙方除租金外必须按照租赁车辆累计租赁总金额60%支付甲方停驶租金。因乙方使用车辆发生伤亡事故全部由乙方或担保人承担。乙方在租赁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损失,乙方应负担车辆损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6、在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停止计算租赁费用后,如租期未满且乙方向甲方指定修理厂交付了定额的20%车损金后,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与原租车辆为同种车辆,如遇法定节假日,甲方不能保证及时提供替换车。合同号: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三篇:车辆出租委托书

兹委托 ,身份证号码为 ,办理(号牌号码成本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车辆下列业务,本委托人及被委托任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被委托人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字: 委托人签章: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注: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选择后请在“□”中划“√”。涂改、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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