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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租赁合同(推荐2篇)

2022-03-07 23: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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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个人住宅租赁合同

个人住宅租赁合同

个人住宅租赁合同

事项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指南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数量及方式  住宅租赁合同一式三份,非住宅租赁合同一式四份,要求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到大工业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分所办理有关登记或备案手续。

条  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申请材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租赁双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①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 个人

①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如出租房地产用途作为住宅的,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则必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时领取空白合同书)

四、办理登记或备案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由租赁管理所登记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章”。不符合规定的向当事人发给《不予以登记回执》或口头当面通知。

出租屋不能登记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由租赁管理所经办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章”,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发给《不予备案回复》或口头当面通知。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大工业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分所

决定机关大工业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分所

程  序  租赁当事人到大工业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分所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空白规范文本或从大工业区网站上办事指引中下载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到大工业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分所办理有关登记或备案手续。

时  限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到大工业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分所办理有关登记或备案手续。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经过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致。

法律效力在大工业区辖区内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房屋建筑物。

收  费无

年审或年检无

网上受理无

状态查询无

第二篇: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建筑物共 层。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 有效证件为 。 出租房屋为 (套、间),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延迟日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乙方应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超过 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不超过三个月)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 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情形: 1、 2、 3、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款、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与他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单方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 日内迁离出租房屋。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内居住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备案)机构调解或:□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一种,并在□里打“√”)。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附页内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在签订后10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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