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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执行异议委托书(范文三篇)

2024-02-02 2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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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_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肖尾连与被执行人王淑纯就(20___)长中民未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淑纯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淑纯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尾连(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尾连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____年__月_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淑纯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____年__月__日,肖尾连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尾连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淑纯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____年__月_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C1二单元第四层归肖尾连使用,王淑纯应向肖尾连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淑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尾连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终止(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铭麒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XXX)浙XXXX执XXX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中的XXX万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执行程序违法

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李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号:

】,被执行主体为陈X而非申请人陈某某,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且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被贵院强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贵院告知的权利救济方式,贵院的执行行为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申请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执行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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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贵院保全申请人账户的XXX万元与(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即便存在关联系,那申请人获得的9-1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被执行人陈X可获得的拆迁安置款金额也不足XXXXX元。

因被执行人陈X与李XX在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经兰溪市民政局准许,离婚协议在该局备案留存,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定将位于9-1号的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和家居设备归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X儿子)所有,被执行人陈X与李XX离婚后即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居住,而被执行人陈X与申请执行人李铭麒的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为XXX年,申请人认为陈X个人对外的借款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9-1号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应当归申请人陈某某个人所有。

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测量评估,申请人家中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其中老屋的宅基地为陈X母亲XXX所有。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安置人口为肆人,即人均XXXX÷4=XXX平方米;因申请人为独生子女且未婚,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份额为贰份,被执行人陈X和李XX各占壹份。再按照拆迁办法规定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即被执行人陈X实际拥有土地拆迁补偿面积为XXX×4=XXX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陈X在XXXX监狱服刑,无法购买安置房,按照拆迁办法规定:若未购买安置房,政府以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即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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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实际占有土地拆迁补偿款为XXX平方米×4500元/平方米=XXX元,且该部分补偿款还应支付被执行人母亲XXX(年龄:)的赡养费,因此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那么被执行人陈X实际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不足XXX元,贵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名下不属于被执行人陈X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终止(XXX)浙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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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XXXX,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X,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

被异议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经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院电话:XXXX

异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执字第XXXX号执行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依法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已经支付了租赁费,转让费。且与被异议申请人、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涉及108号底商房屋的租赁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合同的效力最终只能由法院裁决。

20xx年4月18日,申请人与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康惠园小区3号院1号楼3-1-108号底商出租给申请人(乙方),租期自20xx年4月18日至20xx年8月2日止,还约定了押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根据约定支付给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押金31937.5元、半年租金191625元,支出门面转让费120000元,花费巨资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该公司也依约交付了房屋使用至今,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都是由被异议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代理北京万博领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完成的,且其也一直在收取申请人的水电费,视为其同意把涉案的房屋租给异议申请人。异议人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执字第XXXX号执行公告,要求申请异议人15日之内腾退该房屋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xx〕10号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发公告的执行依据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京仲裁字第0668号裁决。该裁决中并没有要求申请异议人把房屋交付给被异议人。异议申请人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待法院认定。

综上,三中院在(20xx)三中执字第00287号执行公告中涉及的房产强制执行中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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