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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1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2年8月24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书>>(487字)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___________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证据_____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43字)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月5日、2009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9年2月5日至2011年1月2日、2009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灯塔信用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终止(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铭麒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XXX)浙XXXX执XXX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中的XXX万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执行程序违法
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李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号:
】,被执行主体为陈X而非申请人陈某某,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且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被贵院强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贵院告知的权利救济方式,贵院的执行行为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申请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执行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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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贵院保全申请人账户的XXX万元与(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即便存在关联系,那申请人获得的9-1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被执行人陈X可获得的拆迁安置款金额也不足XXXXX元。
因被执行人陈X与李XX在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经兰溪市民政局准许,离婚协议在该局备案留存,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定将位于9-1号的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和家居设备归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X儿子)所有,被执行人陈X与李XX离婚后即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居住,而被执行人陈X与申请执行人李铭麒的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为XXX年,申请人认为陈X个人对外的借款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9-1号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应当归申请人陈某某个人所有。
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测量评估,申请人家中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其中老屋的宅基地为陈X母亲XXX所有。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安置人口为肆人,即人均XXXX÷4=XXX平方米;因申请人为独生子女且未婚,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份额为贰份,被执行人陈X和李XX各占壹份。再按照拆迁办法规定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即被执行人陈X实际拥有土地拆迁补偿面积为XXX×4=XXX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陈X在XXXX监狱服刑,无法购买安置房,按照拆迁办法规定:若未购买安置房,政府以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即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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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实际占有土地拆迁补偿款为XXX平方米×4500元/平方米=XXX元,且该部分补偿款还应支付被执行人母亲XXX(年龄:)的赡养费,因此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那么被执行人陈X实际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不足XXX元,贵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名下不属于被执行人陈X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终止(XXX)浙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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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月5日、2009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9年2月5日至2011年1月2日、2009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灯塔信用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月5日、2009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9年2月5日至2011年1月2日、2009年12月2日至201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基与以上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异议申请人对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涉及的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的借款合同尚未到期,还在履行过程中,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将影响双方借款合同的履行,故异议申请人不同意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此致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灯塔信用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被委托人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委托书在处理事务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还是对委托书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1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异议人______(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2异议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
在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就(1997)长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是异议人的股东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异议人公司的股份凭证,而不能直接执行异议人的财产,但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及房屋,明显错误。因此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XXX年10月13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3异议人:xxx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
在申请执行人xxx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就长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是异议人的股东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异议人公司的股份凭证,而不能直接执行异议人的财产,但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及房屋,明显错误。因此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立即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异议人:xxx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XXX年10月13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4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证据 份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区**8号,电话:13**5.申 请 请 求
一、中止对申请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西安市******所有财产的执行;
事 实 与 理 由
刘**为了注册经营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4日开始租赁申请人单位的4142平米房产,后因长期拖欠巨额租金,双方形成诉讼,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刘**应当支付申请人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申请人随后向西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刘**、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三方于2016年7月1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西安市**区文景路***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所有动产(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的74台格力空调大1.5P,型号KFR-35GWK.41台32寸创维电视)及装修不动产全部交付给申请人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且于当日发生所有权转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行进关于上述相关物品的查封申请,并终止一切针对上述物品的执行行为:
一、上述物品及装修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归申请人所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上述财产已经不属于西安**酒店所有,相关财产已经不属于行进一案的执行财产范围。因此贵院的查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与刘**、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7月1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履行完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三方抵债协议已经生效,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其效力产生异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予以确认,否则都得遵守执行。
三、被申请人的查封申请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申请查封的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归西安**酒店所有,上述财产均系刘**个人出资购买,只不过提供给该酒店使用而已。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或申请人有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的义务,行进作为查封的申请人,其有义务对自己的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举证,人民法院也应当对查封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予以查明,未查明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相关裁定属于事实不清,应当撤销。综上所述,请贵院支持我们的申请请求,谢谢!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盖章)
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定代表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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