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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乡(镇)村 申请住宅用地公告如下:
申请人家庭人口:人,拟建房位置,占地类别,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村民对申请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申请人拟建房的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如有上述情况,请在公告期限内到:
电话电话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联系人
电话
3、公告期限:月日至年
4、公告期满无异议,村民委员会交申请人建房住宅用地申请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批。
村民委员会二○年月日